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12 分鐘讀完全文 4,028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3年度基簡字第927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7 月 29 日

法官鄭虹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3年度基簡字第927號

聲請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杜崑福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3年度毒偵緝字第2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杜崑福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更正、補充下列內容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詳如附件):

㈠前科紀錄更正:杜崑福前因初犯施用毒品案件,經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民國88年10月2 日執行完畢釋放出所,並由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88年度偵緝字第402 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其後,又於前揭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後之5 年內,再犯施用毒品案件,復經觀察、勒戒後,仍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89年8 月11日執行完畢釋放出所,並由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89年度毒偵字第1402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繼而,①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90年度易字第1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 月確定;②因施用毒品案件,先經法院裁定強制戒治,並經本院以90年度基簡字第32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所犯①②案,經本院以91年度聲字第218 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業於91年8月8日執行完畢(於本案不構成累犯)。③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基簡字第169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 月確定,於100年5月10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④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0年度基簡字第61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 月確定,於100年9月29日執行完畢;⑤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1年度基簡字第103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於102 年5月6日執行完畢,再執行另案所處之拘役50日,業於102年6月25日釋放出監。

㈡證據補充:勘察採證同意書1紙。

二、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杜崑福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被告施用前持有第二級毒品之低度行為,應為施用第二級毒品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又被告有前述所載有期徒刑執行完畢之情形,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足憑,其受徒刑之執行完畢後,5 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

㈡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有妨害性自主、竊盜等前科紀錄(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素行不良,其曾受觀察、勒戒、強制戒治處遇及多次刑罰矯正,猶未能深切體認施用毒品對於自身健康之危害,及早謀求脫離毒害,再度觸犯本案,足認戒毒意志不堅、反省之心不足,顯有使其接受刑罰處遇以教化性情之必要;惟念被告坦承犯行,犯後態度尚佳;兼衡被告自述國中畢業之智識程度、為魚販而經濟勉持之家庭狀況(見103 年度毒偵緝字第20號偵查卷第4 頁被告警詢筆錄受詢問人欄),且施用毒品係戕害其個人身心健康之行為,反社會性之程度較低,對於他人亦未構成實害等一切情狀,爰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第23條第2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敘述上訴理由,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9 日

基隆簡易庭 法 官 鄭虹真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洪幸如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所犯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3條
依第 20 條第 2 項強制戒治期滿,應即釋放,由檢察官為不起
訴之處分或少年法院(地方法院少年法庭)為不付審理之裁定。
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後,五年內再犯第 10 條之
罪者,檢察官或少年法院(地方法院少年法庭)應依法追訴或裁
定交付審理。
附件: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3年度毒偵緝字第20號
    被      告  杜崑福  男  53歲(民國00年00月0日生)
                        住新北市○○區○○路00巷0號3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另案在法務部矯正署基隆監獄基隆
                        分監執行中)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
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
        犯罪事實
一、杜崑福前因施用毒品案件,先後2次經觀察、勒戒後,均認
    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已分別於民國88年10月2日、89年8
    月11日執行完畢釋放,並由本署檢察官各以88年度偵緝字第
    402號、89年度毒偵字第1402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復因施
    用毒品案件,經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已於91年
    5月31日強制戒治期滿,而刑案部分,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以90年度基簡字第32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又因施
    用毒品案件,經同法院以92年度易字第4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
    刑7月,嗣經裁定減刑為3月又15日。另因強制性交罪,經臺
    灣高等法院以91年度上更一字第53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年
    確定。上開2罪嗣經接續執行,已於97年1月28日執行完畢。
    又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以99年度基簡字第
    169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已於100年5月10日執行
    完畢。另因施用毒品案件,經同法院以100年度基簡字第615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已於100年9月29日執行完畢
    。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同法院以101年度基簡字第1031號
    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已於102年6月25日執行完畢。
二、詎其不知悔改,猶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
    ,於103年2月24日22時許,在基隆市西定路朋友家中,以安
    非他命吸食器施用甲基安非他命 1次。嗣於103年2月25日下
    午4時許,為警以列管毒品人口,通知採驗尿液而查獲。
三、案經基隆市警察局第四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訊據被告杜崑福對上揭犯行坦承不諱。被告遭查獲後,經採
    集尿液檢體送請詮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氣相層析質譜儀
    法(GC/MS)檢驗,結果呈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有
    該公司於103年3月12日出具之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報告暨列管
    毒品人口尿液檢體採集送驗紀錄表附卷可稽,而被告於前次
    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後5年內,已因再施用毒品案件經
    判處有期徒刑確定,有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附卷可稽,被告
    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
    二級毒品罪嫌。被告曾受如事實欄所載犯行之有期徒刑執行
    完畢,有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在卷可稽,被告於受徒刑之執
    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
    犯,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
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
    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簡易庭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0    日
                              檢 察 官  林  明  志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7    日
                              書 記 官  林  亮  珠
附錄所犯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3年度基簡字第927號於民國 103 年 07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