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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3年度基簡字第1199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9 月 25 日

法官吳佳齡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3年度基簡字第1199號

聲請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周文賢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3 年度毒偵字第969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周文賢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零點貳伍捌捌公克)併同與之無法完全析離之包裝袋壹只,均沒收銷燬之。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除犯罪事實ꆼ第3 行「施用甲基安非他命次」,應補充為「以不詳方式施用甲基安非他命1 次」外,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並補充:查目前常用檢驗尿液中是否含有毒品反應之方法,有免疫學分析法及層析法兩類,尿液初步檢驗係採用免疫學分析法,由於該方法對結構類似之成分,亦可能產生反應,故初步檢驗呈陽性反應者,需採用另一種不同分析原理之檢驗方法進行確認,經行政院衛生署認可之檢驗機構係採用氣相層析質譜儀分析法(GC/MS ),以氣相質譜儀分析法進行確認者,均不致產生偽陽性反應,行政院衛生署管制藥品管理局曾針對全國各衛生局判定為陽性之尿液檢體,抽樣以氣相層析質譜儀分析法進行確認,均未發現有偽陽性之誤判情形,業經行政院衛生署管制藥品管理局於92年6 月20日以管檢字第0000000000號函示明確;又查按甲基安非他命之半衰期大約為9 小時,服用後於24小時內約有70%排泄於尿液中,於尿液中排出之最長時限,受施用劑量、施用方式、個人體質及其代謝情況等因素影響,因個案而異,一般可檢出之最長時間為甲基安非他命服用後1 至4 天,亦據行政院衛生署管制藥品管理局以92年3 月10日管檢字第0000000000號函釋明確。本件被告周文賢於103 年6 月13日5 時12分,在基隆市警察局第一分局採尿後,送請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以EIA 酵素免疫分析法初步檢驗,並以氣相層析質譜儀法確認檢驗,確呈甲基安非他命、安非他命陽性反應,是認被告顯有在103 年6 月13日5 時12分採尿時回溯96小時(即4 天)內之某時,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 次。

二、論罪科刑:ꆼ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被告持有第二級毒品之低度行為,應為施用第二級毒品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ꆼ被告有聲請書犯罪事實及理由欄所載之論罪科刑執行完畢情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在卷可稽,其於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後,5 年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本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之規定加重其刑。ꆼ爰審酌被告曾有施用毒品之前科仍不知戒除,惟所犯之施用毒品犯行乃戕害自己身心健康,並未危及他人暨衡及其犯後否認犯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ꆼ扣案之白色結晶塊1 包經送鑑定結果(驗餘淨重0.2588公克),檢驗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亦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03 年7 月1 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 號毒品鑑定書附卷可憑,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 條第2 項第2 款所列管之第二級毒品,為違禁物,除取樣鑑驗耗失部分毋庸沒收銷燬外,上開毒品及併同與之無法完全析離之分裝袋1 只,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450 條第1 項、第454 條第2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

基隆簡易庭法 官 吳佳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敘述上訴理由,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5 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5 日

書記官 賴怡凡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論罪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 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3年度毒偵字第969號
    被      告  周文賢  男  35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新北市○○區○○路○段0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
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周文賢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
    毒品之傾向,已於民國89年10月9日執行完畢釋放,並由本
    署檢察官以89年度毒偵緝字第318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復
    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以94年度訴緝字第18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9月、4月確定,嗣經減刑為有期徒刑4
    月15日、2月,並與其另犯之偽造有價證券、竊盜罪,經合
    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確定,已於97年5月6日執行完畢。
    又因ꆼ施用毒品案件,經同法院以97年度訴字第1609號判決
    判處有期徒刑8月、3月,應執行有期徒刑9月確定;再因ꆼ
    施用毒品案件,經同法院以98年度訴字第405號判決判處有
    期徒刑9月確定;復因ꆼ施用毒品案件,經同法院以98年度
    基簡字第88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另因ꆼ詐欺案件
    ,經同法院以98年度易字第49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
    ;及因ꆼ搶奪案件,經同法院以98年度訴字第1241號判決判
    處有期徒刑8月確定。上揭ꆼꆼꆼꆼ案件經同法院以99年度
    聲字第712號裁定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並接續ꆼ
    案執行,已於100年11月29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
二、詎周文賢猶不知悔改,復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之犯意,於103年6月13日上午5時12分為警採尿往前回溯96
    小時內之某時許,在不詳處所,施用甲基安非他命次。嗣於
    同年6月12日下午10時5分許,在基隆市仁愛區曲水街與南榮
    路64巷口處,因形跡可疑而為警上前盤查,周文賢見狀逃逸
    ,至南榮路64巷21號仁光西藥局內為警逮捕,員警除扣得周
    文賢棄置在仁光西藥局內地板上之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餘
    淨重0.2588公克)外,復經其同意採驗尿液,結果呈安非他
    、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始悉上情。
二、案經基隆市警察局第一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訊之被告周文賢均矢口否認,辯稱扣案毒品不
    是其所有云云。惟查,扣案毒品係被告自其褲子口袋取出丟
    時,為警目視看到因而扣案查獲,有查獲警員偵查報告在卷
    可按,是被告所辯顯係推諉卸責之詞,委無可採。而被告為
    警逮捕後所採尿液經送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
    檢驗,呈安非他命及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有該公司103
    年6月26日濫用藥物檢驗報告、基隆市警察局第一分局偵辦
    毒品案件尿液檢體對照表(尿液檢體編號:202)各1紙在卷
    按。另扣案疑似安非他命粉末,經送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
    醫務中心,亦含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該中心103年7月1日
    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1紙在卷稽。此外,復有基
    隆市警察局第一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偵查
    報告書、現場示意圖各1份、現場及扣案物照片4張及勘察採
    證同意書1份在案可資佐證,被告涉有施用第二級毒品犯嫌
    堪予認定。。
二、核被告周文賢所為,係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
    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嫌。被告施用第二級毒品前後持有第二
    級毒品之低度行為,應為其施用第二級毒品之高度行為所吸
    收,不另論罪。又被告於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
    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
    之規定加重其刑。至扣案之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餘淨
    重0.2588公克),請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
    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
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
    項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31    日
                              檢  察  官  林秋田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5    日
                              書  記  官  謝易芬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3年度基簡字第1199號於民國 103 年 09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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