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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1218號

定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11 月 30 日

法官華奕超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1218號

聲請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周文賢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5年度執聲字第80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周文賢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周文賢因違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本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若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1項本文、第51條第5款及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刑法第41條第1項至第4項及第7項之規定,於數罪併罰之數罪均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其應執行之刑逾6月者,亦適用之,同法第41條第8項亦規定甚明。

三、經查,受刑人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本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且均分別確定在案等情,有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本院103年度簡上字第152號、103年度基簡字第1199號、104年度基簡字第408號、104年度訴字第695號及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簡字第1586號判決等可按。綜此,本院經核屬實,認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另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載各罪,均係最重本刑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6月以下有期徒刑之宣告,而得易科罰金,雖其應執行之刑已逾6月,揆諸上揭說明,仍應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爰併予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8項、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30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華奕超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余富琦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受刑人周文賢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
│ 編          號 │       1       │       2       │       3        │
├────────┼────────┼────────┼────────┤
│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妨害自由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                │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6月     │
├────────┼────────┼────────┼────────┤
│ 犯  罪  日  期 │103年6月13日採尿│103年04月25日   │104年01月12日   │
│                │時回溯96小時    │                │                │
├────────┼────────┼────────┼────────┤
│ 偵查(自訴)機關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年  度  案  號 │檢察署103年度毒 │檢察署104年度偵 │檢察署104年度毒 │
│                │偵字第969號     │緝字第249號     │偵字第110號     │
├───┬────┼────────┼────────┼────────┤
│      │法    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最  後├────┼────────┼────────┼────────┤
│      │案    號│103年度簡上字第 │104年度簡字第   │104年度基簡字第 │
│      │        │152號           │1586號          │408號           │
│事實審├────┼────────┼────────┼────────┤
│      │判決日期│104年02月26日   │104年04月21日   │104年05月24日   │
├───┼────┼────────┼────────┼────────┤
│      │法    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確  定├────┼────────┼────────┼────────┤
│      │案    號│103年度簡上字第 │104年度簡字第   │104年度基簡字第 │
│      │        │152號           │1586號          │408號           │
│判  決├────┼────────┼────────┼────────┤
│      │確定日期│104年02月26日   │104年05月19日   │104年06月15日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       是       │       是       │     是         │
│之案件          │                │                │                │
├────────┼────────┼────────┼────────┤
│備            註│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檢察署104年度執 │檢察署104年度執 │檢察署104年度執 │
│                │字第1433號      │字第8477號      │字第1894號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1218號於民國 105 年 11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定應執行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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