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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686號

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7 月 22 日

法官施添寶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686號

聲請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何啓参

上列被告因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付保護管束(104年度執聲付字第11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何啓参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何啓参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各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6月、10月、4月確定,並接續執行合計有期徒刑1年8月,現在法務部矯正署基隆監獄執行中,嗣經法務部於104年7月17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法第93條第2 項、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各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何啓参前因施用毒品案件,先後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審簡字第491號、103年度審簡字第9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5月確定,再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103年度聲字第841號裁定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於103年7月15日確定(以下簡稱甲案)。又因施用毒品案件,先後經本院103年度基簡字第107號、103年度基簡字第150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3月確定,再經本院以104年度聲字第147號裁定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於104年3月17日確定(以下簡稱乙案)。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於103年9月16日以103年度基簡字第127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於104年10月9日確定(以下簡稱丙案),嗣上開甲乙丙案件罪刑之接續執行,合計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8月,受刑人自103年7月5日入監執行迄今,目前在法務部矯正署基隆監獄執行中,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於104年7月17日經法務部矯正署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0號核准假釋,而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04年10月4日,復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12日,縮短刑期後刑期屆滿日為104年9月22日等情,有法務部矯正署法授矯字第矯正署法授矯字第函、法務部矯正署基隆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及執行案件資料表、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件在卷足憑,是受刑人經法務部上開核准假釋在案,惟尚在所餘刑期中無訛。綜上,是本院為受刑人上開各罪之犯罪事實最後裁判法院,聲請人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相符,認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四庭法 官 施添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2 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2 日

書記官 施鴻均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686號於民國 104 年 07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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