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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909號

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10 月 05 日

法官曾淑婷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909號

聲請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陳偉德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4年度執聲付字第14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陳偉德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偉德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分別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及6月,在法務部矯正署新竹監獄執行中,於民國104年9月25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查受刑人陳偉德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2 年度基簡字第35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月確定;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2 罪),經本院以102年度基簡字第490號判決各判處有期徒刑2月,應執行有期徒刑3月確定;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及轉讓偽藥案件,經本院以102 年度訴字第616 號判決分別判處7月、7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確定;販賣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2 年度訴字第62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10月確定;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及轉讓偽藥案件,經本院以103 年度基簡字第70號判決判處3 月確定;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2年度基簡字第101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2 年度基簡字第1208號判決各判處有期徒刑2月確定;妨害兵役案件,經本院以102年度基簡字第141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 月確定;前開、、、、5案所處之刑,嗣經本院以103年度聲字第868號裁定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確定,、、3 案所處之刑,則經本院以103年度聲字第865號裁定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確定。受刑人於102年8月2日入監接續接受、、、、5案之應執行刑及、、3案之應執行刑之執行後,經法務部於104年9月25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核准假釋,其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06年2月1日,經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36日,縮短刑期後之刑期屆滿日為105 年12月27日等情,有法務部矯正署函文所附法務部矯正署新竹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在卷可稽。聲請人以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提出本件聲請,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裁定如主文。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5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曾淑婷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6 日

書記官 林榮志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909號於民國 104 年 10 月 05 日裁判,案由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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