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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2年度基簡字第1208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12 月 31 日

法官陳志祥

台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2年度基簡字第1208號

聲請人
台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陳偉德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2年度毒偵字第151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陳偉德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壹、書類引用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除補充說明如後之外,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貳、補充說明

一、檢驗方法被告之尿液經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以GC/MS氣相層析質譜儀法檢驗結果,含有甲基安非他命之陽性反應,有該公司濫用藥物檢驗報告1紙附卷足憑(偵查卷第8頁)。依毒品檢驗學之常規,尿液毒品反應之檢驗方法,對於受檢驗者是否確有施用毒品行為之判斷,恆有絕對之影響;以酵素免疫分析或薄層層析法等方式為初步篩檢者,具有相當程度偽陽性之可能;如另以氣(液)相層析、質譜分析等較具公信力之儀器為交叉確認,則出現偽陽性反應之機率極低。申言之,以氣相層析質譜儀作藥物及其代謝產物之定性及定量分析,幾乎不會有偽陽性反應產生,是為毒品檢驗學之常規,自足據為對被告不利事實之認定,此亦為邇來我國實務所是認。因此,堪認依上述確認之檢驗方法,不致誤判為毒品之陽性反應。

二、吸收關係被告持有第二級毒品之低度行為,應為施用第二級毒品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叁、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第23條第2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肆、曉示上訴自簡易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得提起上訴。

基隆簡易庭法 官 陳 志 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敘述上訴之理由,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應按照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31 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李 繼 業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2年度毒偵字第1518號
被      告  陳偉德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
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
        犯罪事實
一、陳偉德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
    毒品之傾向,於民國97年 3月28日執行完畢釋放,由臺灣基
    隆地方法院以96年度少調字第 271號為不付審理裁定確定。
    復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以 102年度基簡字
    第35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月確定。又因施用毒品案件,經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以102年度基簡字第490號判決判處應執行
    有期徒刑3月確定(尚未執行完畢,不構成累犯)。
二、詎其仍不知悔改,復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
    意,於102年7月29日晚間8、9時許,在基隆市○○區○○街
    000號4樓租屋處房間內,以吸食器燒烤加熱之方式,施用甲
    基安非他命 1次。嗣於102年8月1日晚間9時10分許,在基隆
    市○○區○○路 0號前,因另案為警緝獲,並經其同意採集
    尿液送驗,鑑驗結果呈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而查悉上情
    。
三、案經基隆市警察局第一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訊據被告陳偉德對於上揭犯罪事實坦承不諱,且被告遭查獲
    後,經採集尿液檢體送請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
    司,以氣相層析質譜儀法 (GC/MS)檢驗,結果呈毒品甲基
    安非他命陽性反應,有該公司於102年8月16日出具之濫用藥
    物檢驗報告暨基隆市警察局第一分局偵辦毒品案件尿液檢體
    對照表附卷可稽,而被告於前次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後
    5 年內,已因再施用毒品案件經判處有期徒刑確定,有刑案
    資料查註紀錄表附卷可稽,被告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 2項之施用第
    二級毒品罪嫌。
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 451條第1
    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8    日
                              檢 察 官  吳美文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25    日
                              書 記 官  何貞慧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2年度基簡字第1208號於民國 102 年 12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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