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2年度基簡字第1208號
台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2年度基簡字第1208號
- 聲請人
- 台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陳偉德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2年度毒偵字第151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陳偉德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壹、書類引用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除補充說明如後之外,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貳、補充說明
一、檢驗方法被告之尿液經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以GC/MS氣相層析質譜儀法檢驗結果,含有甲基安非他命之陽性反應,有該公司濫用藥物檢驗報告1紙附卷足憑(偵查卷第8頁)。依毒品檢驗學之常規,尿液毒品反應之檢驗方法,對於受檢驗者是否確有施用毒品行為之判斷,恆有絕對之影響;以酵素免疫分析或薄層層析法等方式為初步篩檢者,具有相當程度偽陽性之可能;如另以氣(液)相層析、質譜分析等較具公信力之儀器為交叉確認,則出現偽陽性反應之機率極低。申言之,以氣相層析質譜儀作藥物及其代謝產物之定性及定量分析,幾乎不會有偽陽性反應產生,是為毒品檢驗學之常規,自足據為對被告不利事實之認定,此亦為邇來我國實務所是認。因此,堪認依上述確認之檢驗方法,不致誤判為毒品之陽性反應。
二、吸收關係被告持有第二級毒品之低度行為,應為施用第二級毒品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叁、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第23條第2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肆、曉示上訴自簡易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得提起上訴。
基隆簡易庭法 官 陳 志 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2年度毒偵字第1518號
被 告 陳偉德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
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
犯罪事實
一、陳偉德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
毒品之傾向,於民國97年 3月28日執行完畢釋放,由臺灣基
隆地方法院以96年度少調字第 271號為不付審理裁定確定。
復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以 102年度基簡字
第35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月確定。又因施用毒品案件,經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以102年度基簡字第490號判決判處應執行
有期徒刑3月確定(尚未執行完畢,不構成累犯)。
二、詎其仍不知悔改,復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
意,於102年7月29日晚間8、9時許,在基隆市○○區○○街
000號4樓租屋處房間內,以吸食器燒烤加熱之方式,施用甲
基安非他命 1次。嗣於102年8月1日晚間9時10分許,在基隆
市○○區○○路 0號前,因另案為警緝獲,並經其同意採集
尿液送驗,鑑驗結果呈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而查悉上情
。
三、案經基隆市警察局第一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訊據被告陳偉德對於上揭犯罪事實坦承不諱,且被告遭查獲
後,經採集尿液檢體送請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
司,以氣相層析質譜儀法 (GC/MS)檢驗,結果呈毒品甲基
安非他命陽性反應,有該公司於102年8月16日出具之濫用藥
物檢驗報告暨基隆市警察局第一分局偵辦毒品案件尿液檢體
對照表附卷可稽,而被告於前次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後
5 年內,已因再施用毒品案件經判處有期徒刑確定,有刑案
資料查註紀錄表附卷可稽,被告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 2項之施用第
二級毒品罪嫌。
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 451條第1
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8 日
檢 察 官 吳美文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25 日
書 記 官 何貞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