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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5年度基簡字第971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6 月 24 日

法官施添寶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5年度基簡字第971號

聲請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王凱龍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4 年度毒偵字第226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王凱龍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重零點貳肆肆柒公克,併同難以完全析離之包裝袋壹只)沒收銷燬之、扣案之吸食玻璃球壹顆沒收之。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詳如後附件之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內容,並另補充記載:被告王凱龍於104年12月10日凌晨1時許,於偵查機關及訴追犯罪公務員尚不知其為施用第二級毒品犯人時,主動向詢問警方巡佐許慧斌承認自己於上開時地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犯行,自首而願接受裁,並經警得其同意後採集尿液送驗結果,尿液中呈現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始悉上情,亦有被告王凱龍104年12月10日警詢自首筆錄1件在卷可佐(見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104年度毒偵字第2267號卷第10至12頁之第12頁反面第1行至第3行),是其已符合自首之要件,依刑法第62條前段規定,減輕其刑。又被告就上開累犯之加重其刑、自首之減輕其刑之二種事由,爰應依刑法第71條第1 項規定先加後減之。另上述因鑑驗用罄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既已因鑑驗取樣而滅失,無庸另為沒收銷燬之諭知,附此敘明。

二、玆審酌被告經上開觀察、勒戒及刑罰矯治後,竟未戒除毒癮之惡習,而再施用毒品,顯然缺乏戒斷決心,惟念被告犯後坦承犯行,犯後態度良好,並就上開施用第二級毒品自首而接受裁判,仍有悔改之心,且施用毒品乃自戕行為,未對他人造成危害,及其施用次數、時間、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品行、國中肄業程度、職業為工及其施用次數、就上開累犯之加重其刑、自首之減輕其刑之二種事由,併應依刑法第71條第1 項規定先加後減之等一切情狀,爰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如易科罰金從輕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之折算標準,用以鼓勵被告內心生起有戒毒決心之即時醒悟,併自我反省己心,凡事不要只考慮自己,要為關心自己的家人多想想,日後不要再碰毒品,真心誠意地去戒毒,勿心存僥倖,否則,施用毒品種如是因、得上開如是果,後悔會來不及,因此,日後亦不要再施用毒品去傷害自己,並且若有人欲販賣毒品給自己者,自己宜嚴正告知該販賣毒品人欲報警捉之,則無人敢接觸自己,如此,自己可以安心戒絕毒癮,不碰毒品,且乘目前自己還來的及回頭,人生只有一次機會而已,凡走過的人生也不會再重來過1 次,且父母家人養育小孩及自己要長大到31歲許是很辛苦,好好把握自己的人生之旅,不要一直演出施用毒品一直硬擠走進獄牢的世界,最後搞的遍體鱗傷的還是自己,難為了關心自己的家人,作賤了自己,何必呢?自己好好思惟換個正向有益自己及家人的戲碼劇本,調整好自己的心態,修好自己的戒毒心,重新過著不吸毒、自己不殘害自己,早日回頭停泊在關心自己的家人親屬安全岸上,自己要給自己機會,因為人在的時候,以為來日方長什麼都有機會,其實人生是減法,過一日,就少一日,多給自己說聲對不起,這些年一直沒學會愛自己!在乎我的人,我會加倍在乎!不在乎我的人,憑什麼讓我繼續?自己需要自己疼,不要在心情糟爛差的時候,去施用毒品,有時候,沒有下一次,沒有機會重來,沒有暫停繼續。有時候,錯過了現在,就永遠永遠的沒機會了,自己用心甘情願的戒毒心態度,看得起自己,去過隨遇而安的生活,自己給自己一條生路,這樣才會是真正的新人生。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第23條第2項、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項、第62條前段、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38條第1項第2款,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件簡易判決書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敘述上訴理由,上訴於本院合議庭「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基隆簡易庭法 官 施添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敘述上訴理由,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4 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 施鴻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4年度毒偵字第2267號
    被      告  王凱龍  男  31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基隆市○○區○○路00巷00號
                        居基隆市○○區○○街000號10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
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王凱龍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
    毒品之傾向,於民國99年12月15日執行完畢釋放,並由本署
    檢察官以99年度毒偵字第1085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於上開
    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後5 年內,復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
    件,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以101年度基簡字第1438 號判決判
    處有期徒刑2月確定,於102年6月19 日執行完畢;再因施用
    第二級毒品案件,經同法院以103年度基簡字第576號判決判
    處有期徒刑2月,於103年8月6日執行完畢;又因施用第二級
    毒品案件,經同法院以103年度基簡字第1187 號判決判處有
    期徒刑3月確定,甫於104年3月23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
二、詎其猶不知悔改,復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
    意,於104年12月9日下午6時許,在基隆市○○區○○街000
    號10樓居所,以將甲基安非他命放入玻璃球吸食器燒烤,吸
    食所生煙霧之方式,施用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於同年12月
    10日凌晨1時30分許,為警在基隆市中正區中正路與中船路
    口盤查,當場查獲其持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淨
    重0.245公克、驗餘淨重共0.2447公克)、玻璃球吸食器1個
    ,復經其同意採集其尿液送驗,結果呈安非他命及甲基安非
    他命陽性反應,始悉上情。
三、案經基隆市警察局第二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王凱龍坦承不諱,並有台灣檢驗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105年1月11日所出具之濫用藥物檢驗報告、
    基隆市警察局第二分局偵辦毒品案件尿液檢體對照表(尿液
    檢體編號: 000-0-000)、基隆市警察局第二分局搜索扣押
    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交通部民用航空局105年3月25日航
    藥鑑第0000000號航空醫務中心毒品鑑定書各1份及扣案物照
    片3張在卷足憑,復有甲基安非他命1包、玻璃球吸食器1 個
    扣案可證,被告犯嫌堪予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施用第
    二級毒品罪嫌。被告持有毒品之低度行為,為施用毒品之高
    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又被告前有如犯罪事實欄所載科
    刑及執行情形,有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在卷可參,其於徒刑
    執行完畢後,5 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
    犯,請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規定加重其刑。扣案之甲基安非
    他命,請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規定宣告沒
    收銷燬;扣案之玻璃球吸食器,係被告所有供本件犯罪所用
    之物,請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規定宣告沒收。
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51 條第1
    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3    日
                          檢  察  官  羅嘉薇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魯婷芳
附錄所犯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
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
人、告訴人等對於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
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
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5年度基簡字第971號於民國 105 年 06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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