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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5年度撤緩字第42號

撤銷緩刑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6 月 06 日

法官謝昀芳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撤緩字第42號

聲請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吳俊杰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105 年度執聲字第339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吳俊杰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吳俊杰前因詐欺案件,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以102 年度嘉簡字(聲請書誤載為嘉檢字)第674 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1月,緩刑3 年,應於判決確定之日起2 年內,向公庫捐款新臺幣(下同)10萬元,嗣上訴後,由同院以103 年度簡上字第77號判決駁回上訴,而於民國103 年7 月24日確定在案。其竟於緩刑期前之102 年1 月22日另犯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02 年度矚重訴字第11號、103 年度訴字第306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 月,嗣上訴後,先後由臺灣高等法院以104 年度矚上重訴字第8 號、最高法院以105 年度台上字第427 號判決駁回上訴,而於105 年2 月17日確定在案。故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合於刑法第75條之1 第1 項第1 款所定得撤銷緩刑宣告之原因,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6 條之規定,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等語。

二、按受緩刑之宣告,在緩刑前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6 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確定,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者,得撤銷其宣告,刑法第75條之1 第1 項第1 款定有明文。該條文採用裁量撤銷主義,賦與法院撤銷與否之權限,特於第1 項規定實質要件為「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供作審認之標準,亦即於上揭「得」撤銷緩刑之情形,法官應依職權本於合目的性之裁量,妥適審酌被告即受刑人所犯前後數罪間,關於法益侵害之性質、再犯之原因、違反法規範之情節是否重大、被告主觀犯意所顯現之惡性及其反社會性等情,是否已使前案原為促使惡性輕微之被告或偶發犯、初犯改過自新而宣告之緩刑,已難收其預期之效果,而確有執行刑罰之必要,此與同法第75條第1 項所定2 款要件有一具備,即毋庸再行審酌其他情狀,應逕予撤銷緩刑之情形不同。次按同法第75條第2 項所定撤銷緩刑宣告之聲請,於判決確定後6 月以內為之之規範,於同法第75條之1 第1 項第1 款情形亦適用之,同法第75條之1 第2 項復有明定。

三、經查,受刑人前於98年8 月18日至101 年5 月31日之期間內,因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共52罪),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以102 年度嘉簡字第674 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1月,緩刑3 年,應於判決確定之日起2 年內,向公庫捐款10萬元,嗣上訴後,由同院以103 年度簡上字第77號判決駁回上訴,而於103 年7 月24日確定在案(下稱前案)。詎受刑人於緩刑期間前之102 年1 月22日,因另共同犯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02 年度矚重訴字第11號、103年度訴字第306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 月,嗣上訴後,先後由臺灣高等法院以104 年度矚上重訴字第8 號、最高法院以105 年度台上字第427 號判決駁回上訴,而於105 年2 月17日確定(下稱後案),此有上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在卷可按。審以前案繫屬於一審法院之日期為102 年1 月11日,有上開前案紀錄表附卷可查,堪認被告係於前案審理時故意再犯後案,難認其因歷經前案偵、審程序而有悔悟自新之意,且前後2 案均係侵害個人法益之犯罪,法益侵害之性質相同,復參以受刑人前案犯罪次數甚鉅,侵害個人財產法益情節重大,竟不知戒慎,再犯侵害他人自由法益甚鉅之後案,足徵受刑人無視法律之誡命要求,一再侵害他人法益,其不知改過自新之心態昭然若揭,前案宣告之緩刑顯然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是聲請人之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爰依刑法第75條之1 第1項第1 款之規定,撤銷受刑人上開緩刑之宣告。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6 條,刑法第75條之1 第1 項第1 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6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謝昀芳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6 日

書記官 游士霈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5年度撤緩字第42號於民國 105 年 06 月 06 日裁判,案由為撤銷緩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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