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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283號

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3 月 23 日

法官鄭虹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283號

聲請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姜龍君

上列受刑人因恐嚇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5年度執聲付字第3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姜龍君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姜龍君前因恐嚇、傷害、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等案件,分別經法院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2月(緩刑3年、嗣後經撤銷緩刑)、2月及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確定後,在法務部矯正署基隆監獄執行。嗣於民國105年3月18日經法務部核准假釋,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項及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 項定有明文。又依上開規定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亦有明定。

三、查受刑人分別因:①恐嚇取財案件,經本院以101 年度訴字第5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2月,緩刑3 年確定,復經本院以103 年度撤緩字第60號撤銷緩刑確定;②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案件,經本院以103年度基交簡字第86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月確定;③傷害案件,經本院以103年度基簡字第75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2月,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確定;④肇事逃逸案件,經本院以104年度交訴字第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 年確定。上開所犯③、④案所處之刑,嗣經本院以104年度聲字第400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確定,與上開①、②案接續執行等情,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考。受刑人於103年11月18 日入監,嗣經法務部矯正署以105年3月18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 號核准假釋,縮短刑期後之刑期終結日為106年5月26日等情,亦有法務部矯正署函附法務部矯正署基隆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執行案件資料表在卷可參,聲請人以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提出本件聲請,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核屬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3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鄭虹真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3 日

書記官 洪幸如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283號於民國 105 年 03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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