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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758號

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7 月 19 日

法官鄭虹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758號

聲請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黃錦德

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5年度執聲付字第9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黃錦德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錦德前因竊盜等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03年12月25日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3月、於103年9月1日判處有期徒刑4 月,在法務部矯正署宜監獄執行。嗣於105年7月15日經法務部核准假釋,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項及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 項定有明文。又依上開規定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亦有明定。

三、查受刑人前因: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3 年度基簡字第9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 月確定;②竊盜案件,經本院以102年度基簡字第145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③竊盜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102 年度易字第226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4月、7月、7月確定;④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3年度基簡字第68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 月確定;

⑤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3 年度基簡字第118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 月確定。上開所犯①②③④案所處之刑,嗣經本院以103年度聲字第1071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 年3月確定,再與上開⑤案接續執行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考。本件受刑人於103年6月19日入監,嗣受刑人經法務部矯正署以105年7 月15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核准假釋,縮短刑期後之刑期終結日為105 年11月19日等情,亦有法務部矯正署函附法務部矯正署宜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執行案件資料表在卷可參,聲請人以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提出本件聲請,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核屬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9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鄭虹真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9 日

書記官 洪幸如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758號於民國 105 年 07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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