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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1073號

定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10 月 11 日

法官鄭虹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1073號

聲請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林承宇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5年度執聲字第69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林承宇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承宇因犯如附表所示之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其應執行刑等語。

二、依刑法第53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 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檢察署)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有各該裁判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聲請人以本院為上開案件之犯罪事實最後判決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洵屬有據,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 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1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鄭虹真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1 日

書記官 洪幸如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            號│          1           │          2           │          3           │
├────────┼───────────┼───────────┼───────────┤
│罪            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施用第二級毒品)    │(施用第二級毒品)    │(施用第二級毒品)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
│                │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壹日                  │壹日                  │壹日                  │
├────────┼───────────┼───────────┼───────────┤
│犯   罪  日   期│103年10月7日          │104年7月12日          │104年12月4日          │
├────────┼───────────┼───────────┼───────────┤
│偵查(自訴)機關│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
│年   度   案  號│104年度撤緩毒偵字第73 │104年度毒偵字第1661號 │104年度毒偵字第2239號 │
│                │號                    │、104年度偵字第3010號 │                      │
├───┬────┼───────────┼───────────┼───────────┤
│      │法    院│本院                  │本院                  │本院                  │
│最  後├────┼───────────┼───────────┼───────────┤
│      │案    號│105年度基簡字第70號   │105年度基簡字第201號  │105年度基簡字第240號  │
│      ├────┼───────────┼───────────┼───────────┤
│事實審│判決日期│105年1月25日          │105年2月1日           │105年2月23日          │
├───┼────┼───────────┼───────────┼───────────┤
│      │法    院│同上                  │同上                  │同上                  │
│確  定├────┼───────────┼───────────┼───────────┤
│      │案    號│同上                  │同上                  │同上                  │
│判  決├────┼───────────┼───────────┼───────────┤
│      │確定日期│105年2月22日          │105年3月8日           │105年3月28日          │
├───┴────┼───────────┴───────────┴───────────┤
│備            註│編號1、2、3所示之罪,經本院以105年度聲字第511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月確│
│                │定。                                                                  │
└────────┴───────────────────────────────────┘
┌────────┬───────────┬───────────┬───────────┐
│編            號│          4           │    (以下空白)      │     (以下空白)     │
├────────┼───────────┼───────────┼───────────┤
│罪            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
│                │(施用第二級毒品)    │                      │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                      │                      │
│                │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
│                │壹日                  │                      │                      │
├────────┼───────────┼───────────┼───────────┤
│犯   罪  日   期│105年2月13日          │                      │                      │
├────────┼───────────┼───────────┼───────────┤
│偵查(自訴)機關│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                      │                      │
│年   度   案  號│105年度毒偵字第379號  │                      │                      │
├───┬────┼───────────┼───────────┼───────────┤
│      │法    院│本院                  │                      │                      │
│最  後├────┼───────────┼───────────┼───────────┤
│      │案    號│105年度基簡字第720號  │                      │                      │
│      ├────┼───────────┼───────────┼───────────┤
│事實審│判決日期│105年6月30日          │                      │                      │
├───┼────┼───────────┼───────────┼───────────┤
│      │法    院│同上                  │                      │                      │
│確  定├────┼───────────┼───────────┼───────────┤
│      │案    號│同上                  │                      │                      │
│判  決├────┼───────────┼───────────┼───────────┤
│      │確定日期│105年9月14日          │                      │                      │
├───┴────┼───────────┴───────────┴───────────┤
│備            註│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1073號於民國 105 年 10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定應執行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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