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1133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1133號
- 聲請人
-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宋金美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5年度執聲付字第15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宋金美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宋金美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04年12月7日,分別裁定定其應執行為有期徒刑1年2月、6 月確定,現在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臺北女子分監執行中,於105 年10月21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本件受刑人前因施用第一、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 103年度訴字第53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0月、5月,嗣經上訴後,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3 年度原上訴字第13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又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4 年度原基簡字第8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上開3罪,嗣經本院以104年度聲字第1076號裁定,合併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其又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4年度基簡字第97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又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4年度基簡字第97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上開2罪,嗣經本院以104 年度聲字第1078號裁定,合併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6月確定。受刑人係於104年6月5日入監接續執行前開應執行之刑(有期徒刑1年2月、6月),其經累進處遇縮刑30日後,刑期屆滿日為106年2 月14日。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於105 年10月21日經法務部矯正署以法授矯字第10501810240 號核准假釋,該署並以法授矯字第10501810241 號函將「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檢送聲請人在案,聲請受刑人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前揭名冊及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執行案件資料表、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有關文件,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