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1282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1282號
- 聲請人
-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張伯瑋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5年度執聲字第87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張伯瑋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伯瑋因違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先後經本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若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1項本文、第51條第5款及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刑法第41條第1項至第4項及第7項之規定,於數罪併罰之數罪均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其應執行之刑逾6月者,亦適用之,同法第41條第8項亦規定甚明。
三、經查,受刑人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且均分別確定在案等情,有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本院105年度基簡字第643號、第1346號、105年度易字第389號判決等可按。綜此,本院經核屬實,認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另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載各罪,均係最重本刑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6月以下有期徒刑之宣告,而得易科罰金,雖其應執行之刑已逾6月,揆諸上揭說明,仍應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爰併予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8項、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受刑人張伯瑋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 │ 編 號 │ 1 │ 2 │ 3 │ ├────────┼────────┼────────┼────────┤ │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 │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3月 │ ├────────┼────────┼────────┼────────┤ │ 犯 罪 日 期 │105年02月25日 │105年02月19日 │105年06月23日 │ ├────────┼────────┼────────┼────────┤ │ 偵查(自訴)機關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年 度 案 號 │檢察署105年度毒 │檢察署105年度毒 │檢察署105年度毒 │ │ │偵字第462號 │偵字第755號 │偵字第1303號 │ ├───┬────┼────────┼────────┼────────┤ │ │法 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最 後├────┼────────┼────────┼────────┤ │ │案 號│105年度基簡字第 │105年度易字第389│105年度基簡字第 │ │ │ │643號 │號 │1346號 │ │事實審├────┼────────┼────────┼────────┤ │ │判決日期│105年05月26日 │105年06月30日 │105年10月24日 │ ├───┼────┼────────┼────────┼────────┤ │ │法 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確 定├────┼────────┼────────┼────────┤ │ │案 號│105年度基簡字第 │105年度易字第389│105年度基簡字第 │ │ │ │643號 │號 │1346號 │ │判 決├────┼────────┼────────┼────────┤ │ │確定日期│105年07月08日 │105年07月29日 │105年11月14日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 是 │ 是 │ 是 │ │之案件 │ │ │ │ ├────────┼────────┼────────┼────────┤ │備 註│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檢察署105年度執 │檢察署105年度執 │檢察署105年度執 │ │ │字第2491號 │字第3231號 │字第4103號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