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758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758號
- 聲請人
-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黃錦德
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5年度執聲付字第9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黃錦德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錦德前因竊盜等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03年12月25日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3月、於103年9月1日判處有期徒刑4 月,在法務部矯正署宜監獄執行。嗣於105年7月15日經法務部核准假釋,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項及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 項定有明文。又依上開規定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亦有明定。
三、查受刑人前因: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3 年度基簡字第9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 月確定;②竊盜案件,經本院以102年度基簡字第145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③竊盜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102 年度易字第226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4月、7月、7月確定;④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3年度基簡字第68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 月確定;
⑤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3 年度基簡字第118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 月確定。上開所犯①②③④案所處之刑,嗣經本院以103年度聲字第1071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 年3月確定,再與上開⑤案接續執行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考。本件受刑人於103年6月19日入監,嗣受刑人經法務部矯正署以105年7 月15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核准假釋,縮短刑期後之刑期終結日為105 年11月19日等情,亦有法務部矯正署函附法務部矯正署宜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執行案件資料表在卷可參,聲請人以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提出本件聲請,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核屬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