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325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325號
- 聲請人
-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李政賢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6年度執聲字第22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李政賢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政賢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 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刑法第53條應依刑法第51條,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檢察署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為刑法第50條所明定。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定其應執行之刑,而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復有同法第51條第5 款之規定可參。又裁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當以裁判確定為前提,但於被告一再犯罪,經受諸多科刑判決確定之情形,上揭所謂裁判確定,乃指首先確定之科刑判決而言,亦即以該首先判刑確定之日作為基準,凡在該日期之前所犯之各罪,應依刑法第51條各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在該日期之後所犯者,則無與之前所犯者合併定執行刑之餘地(最高法院97年度台非字第 511號判決參照)。又數罪併罰案件之執行完畢,係指數罪定應執行之刑後,已將該應執行之刑全部執行完畢而言,若應併合處罰之數罪,僅其中一罪所宣告之刑經執行完畢,尚有迄未執行或迄未執行完畢之餘罪,則關此「數罪合併所定應執行之刑」,即與「執行未完畢」無殊,仍有定應執行刑之必要,應就其各罪重新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經查:
㈠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最後事實審法院係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5 年度基簡字第2067號審理,並於民國105年12月21日判決,於106年1 月13日確定,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佐。是以,聲請人向本院聲請定應執行之刑,程序上係屬合法。
㈡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佐,並經本院核閱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執行卷宗屬實。又其中附表編號1 所示之罪刑雖於106年3月7日執行完畢,然附表編號2所示之罪刑,迄今尚未執行完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憑,依據上開說明,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2所示之罪,仍屬刑法第53條所指之「數罪併罰」案件,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㈢綜上,本院審核認本件之聲請為正當,爰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附表:受刑人李政賢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 1 │ 2 │├────────┼─────────┼─────────┤│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宣 告 刑 │ 有期徒刑3月 │ 有期徒刑4月 │├────────┼─────────┼─────────┤│ 犯 罪 日 期 │ 105年8月11日 │ 105年10月16日 │├────────┼─────────┼─────────┤│ 偵查(自訴)機關 │基隆地檢105 年度毒│基隆地檢105 年度毒││ 年 度 案 號 │偵字第1678、1682號│偵字第2096號 │├───┬────┼─────────┼─────────┤│ │法 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最 後├────┼─────────┼─────────┤│ │案 號│105年度基簡字第187│105年度基簡字第206││ │ │9號 │7號 ││事實審├────┼─────────┼─────────┤│ │判決日期│ 105年11月24日 │ 105年12月21日 │├───┼────┼─────────┼─────────┤│ │法 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確 定├────┼─────────┼─────────┤│ │案 號│105年度基簡字第187│105年度基簡字第206││ │ │9號 │7號 ││判 決├────┼─────────┼─────────┤│ │判 決│ 106年1月6日 │ 106年1月13日 ││ │確定日期│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 是 │ 是 ││之案件 │ │ │├────────┼─────────┼─────────┤│備 註│基隆地檢106 年度執│基隆地檢106 年度執││ │字第360號(已於106│字第607號 ││ │年3月7日易科罰金執│ ││ │行完畢)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