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348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348號
- 聲請人
-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高啓超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6年度執聲字第23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高啓超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等,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 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刑法第50條定有明文;次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而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 5款亦分別定有明文;又依刑法第53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甚明;再按「犯最重本刑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6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1千元、2千元或 3千元折算一日,易科罰金」、「第1 項至第4項及第7項之規定,於數罪併罰之數罪均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其應執行之刑逾6 月者,亦適用之」,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亦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受刑人高啓超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法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有各該案裁判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各罪均係於本院105年度基簡字第1749號判決確定(105年12月27日)前所犯;而本件受刑人高啓超所犯附表編號3所示之罪之案件,最後事實審法院係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6 年度基簡字第4號案號受理,並於106年1月9日判決,於106年2月6 日確定,是以聲請人以本院為上開案件之犯罪事實最後判決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洵屬有據,爰裁定如主文所示,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五庭法 官 李辛茹
附表:受刑人高啓超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 1 │ 2 │ 3 │├────────┼────────┼────────┼────────┤│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有期徒刑3 月,如│有期徒刑4 月,如│有期徒刑4 月,如││ 宣 告 刑 │易科罰金,以新臺│易科罰金,以新臺│易科罰金,以新臺││ │幣1,000元折算1日│幣1,000元折算1日│幣1,000元折算1日│├────────┼────────┼────────┼────────┤│ │ │ │105年7月28日凌晨││ 犯 罪 日 期 │ 105年8月13日 │ 105年8月3日 │1 時23分許為警採││ │ │ │尿前回溯5 日內之││ │ │ │某時 │├────────┼────────┼────────┼────────┤│ 偵查(自訴)機關 │基隆地檢105 年度│臺北地檢105 年度│基隆地檢105 年度││ 年 度 案 號 │毒偵字第1920號 │毒偵字第3175號 │毒偵字第2250號 │├───┬────┼────────┼────────┼────────┤│ │法 院│ 基隆地院 │ 臺北地院 │ 基隆地院 ││最 後├────┼────────┼────────┼────────┤│ │案 號│ 105 年度基簡字 │ 105 年度簡字 │ 106 年度基簡字 ││ │ │ 第1749號 │ 第2549號 │ 第4 號 ││事實審├────┼────────┼────────┼────────┤│ │判決日期│ 105年11月25日 │ 105年12月7日 │ 106年1月9日 │├───┼────┼────────┼────────┼────────┤│ │法 院│ 基隆地院 │ 臺北地院 │ 基隆地院 ││確 定├────┼────────┼────────┼────────┤│ │案 號│ 105 年度基簡字 │ 105 年度簡字 │ 106 年度基簡字 ││ │ │ 第1749號 │ 第2549號 │ 第4 號 ││判 決├────┼────────┼────────┼────────┤│ │判 決│ 105年12月27日 │ 106年1月17日 │ 106年2月6日 ││ │確定日期│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 是 │ 是 │ 是 ││之案件 │ │ │ │├────────┼────────┼────────┼────────┤│備 註│基隆地檢106 年度│臺北地檢106 年度│基隆地檢106 年度││ │執字第180 號 │執字第1044號 │執字第805 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