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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353號

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3 月 29 日

法官周裕暐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353號

聲請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洪銓蔚

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6年度執聲付字第7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洪銓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洪銓蔚因竊盜等案件,經本院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4年2月確定,現在法務部矯正署彰化監獄執行中,於民國106年3月24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本件受刑人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1 年度基簡字第87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又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1年度基簡字第86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又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1年度基簡字第101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 月確定。又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1 年度基簡字第106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又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1年度基簡字第141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上開5罪,嗣經本院以102年度聲字第709號裁定,合併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其又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2年度基簡字第14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共3罪),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確定。又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102年度易字第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0月(共2 罪),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確定。又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1年度基簡字第141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 月確定。又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102年度易字第202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0月(共4罪),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8月確定。上開10罪,嗣經本院以102年度聲字第709 號裁定,合併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4年2月確定。受刑人係於101年11月30日入監執行前開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2月、4年2 月),經累進處遇縮刑66日後,刑期屆滿日為107年1月22日。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於106年3月24日經法務部矯正署以法授矯字第10601572800 號核准假釋,該署並以法授矯字第10601572801 號函將「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檢送聲請人在案,聲請受刑人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前揭名冊及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執行案件資料表、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有關文件,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9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周裕暐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蔡愷凌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353號於民國 106 年 03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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