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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81號

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1 月 18 日

法官周霙蘭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81號

聲請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曾立銘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7年度執聲付字第1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曾立銘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查本件受刑人曾立銘前分別因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5年度基簡字第9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月確定;②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5 年度基簡字第83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③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5年度基簡字第44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 月確定;④販賣毒品等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5 年度上訴字第101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7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5月確定,上開案件後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6 年度聲字第1800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9月確定。其後,又因⑤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5 年度基簡字第201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3月、2月,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確定,並與前開106年度聲字第1800號裁定所定應執行刑1年9月接續執行,而經移付執行在案。

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以民國107年1月12日法授矯字第10701504470 號核准假釋在案,受刑人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07年10月1日,經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20日,縮短刑期後之刑期屆滿日為107年9月11日。法務部矯正署乃以107 年1月12日法授矯字第10701504472號函知聲請人上情,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其聲請為正當,爰為裁定如主文之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四庭法 官 周霙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8 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8 日

書記官 佘筑祐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81號於民國 107 年 01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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