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991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991號
- 聲請人
-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闕忠河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7年度執聲字第62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闕忠河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闕忠河因犯竊盜案件等,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刑法第50條定有明文;次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而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亦有明文;又依刑法第53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甚明;再按「犯最重本刑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6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1千元、2千元或3千元折算一日,易科罰金」,「第1項至第4項及第7項之規定,於數罪併罰之數罪均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其應執行之刑逾6月者,亦適用之」,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亦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先後經本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而可認定。聲請人以本院為上開案件之犯罪事實最後判決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洵屬有據,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所示,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8項、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二庭法 官 鄭景文
附表:受刑人闕忠河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 編 號 │ 1 │ 2 │ 3 │├────────┼──────────┼──────────┼──────────┤│ 罪 名 │竊盜 │竊盜 │竊盜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 │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 ││ │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 │算一日。 │算一日。 │算一日。 │├────────┼──────────┼──────────┼──────────┤│ 犯 罪 日 期 │98年7月13日 │99年5月30日 │99年5月29日 │├────────┼──────────┼──────────┼──────────┤│ 偵查(自訴)機關 │基隆地檢98年度偵字第│士林地檢99年度偵字第│基隆地檢107年度偵字 ││ 年 度 案 號 │4745號 │7812號 │第150號 │├───┬────┼──────────┼──────────┼──────────┤│ │法 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最 後├────┼──────────┼──────────┼──────────┤│ │案 號│98年度基簡字第1459號│99年度審簡字第1154號│107年度基簡字第718號││事實審├────┼──────────┼──────────┼──────────┤│ │判決日期│99年1月29日 │99年9月21日 │107年6月19日 │├───┼────┼──────────┼──────────┼──────────┤│ │法 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確 定├────┼──────────┼──────────┼──────────┤│ │案 號│98年度基簡字第1459號│99年度審簡字第1154號│107年度基簡字第718號││ ├────┼──────────┼──────────┼──────────┤│判 決│判 決│99年7月12日 │99年11月1日 │107年7月9日 ││ │確定日期│ │ │ │├───┴────┼──────────┼──────────┼──────────┤│ │基隆地檢99年度執字第│士林地檢107年度執緝 │基隆地檢107年度執字 ││備 註│2209號(編號1至2號曾│字第351號 │第2386號 ││ │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 │ ││ │107年度聲字第460號裁│ │ ││ │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 │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 ││ │1000元折算1日,入監 │ │ ││ │後又易科罰金執畢)。│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