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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1079號

定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0 月 15 日

法官李辛茹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1079號

聲請人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黃至毅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8年度執聲字第68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黃至毅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至毅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等,先後經確定判決如附表,依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及第2 項之規定,經受刑人請求定應執行刑,並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刑法第50條定有明文;次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而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亦分別定有明文;又依刑法第53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 款至第7 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規定甚明。

三、查受刑人黃至毅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有該案裁判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其中有得易科罰金之罪(附表編號1)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附表編號2、3),茲檢察官依受刑人聲請就附表所示各罪定其應執行之刑,有該受刑人於民國 108年9月27日聲請定應執行刑聲請狀1紙(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08 年度執聲字第684號卷第2頁)在卷足憑。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均係於本院107年度訴字第594號判決確定(108 年8月8日)前所犯;而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2、3所示之罪之案件,最後事實審法院均係受刑人因幫助販賣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7年度訴字第594號案號受理,並於108年3 月21日判決,於108年8月8日確定,是以聲請人以本院為上開案件之犯罪事實最後判決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洵屬有據。

四、按刑事訴訟法第370條第2 項、第3項,已針對第二審上訴案件之定應執行之刑,明定有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適用;而分屬不同案件之數罪併罰,倘一裁判宣告數罪之刑,曾經定其執行刑,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在法理上亦應同受此原則之拘束(最高法院103年9月2日103年度第14次刑事庭會議決議意旨參照),從而上開更定之執行刑,不應比前定之執行刑加計其他裁判所處刑期後為重,否則即與法律秩序理念及法律目的之內部界限有違(最高法院80年台非字第473 號判例要旨參照)。是定應執行刑除不得逾越刑法第51條第5 款所定法律之外部界限,即不得重於附表編號1至3所示各罪之總和(有期徒刑1年9月),亦應受內部界限之拘束,即不得重於附表所示各罪曾定應執行刑之總和(有期徒刑1年3月)。又按行為人所犯為數罪併罰,其中之一罪雖得易科罰金,但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合併處罰之結果,於定執行刑時,祇須將各罪之刑合併裁量,不得易科罰金合併執行(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144號解釋意旨參照);是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因之,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雖得易科罰金,但因與不得易科之如附表編號2、3所示之罪合併處罰之結果,本院於定執行刑時,自無庸諭知易科罰金。爰依上開說明,裁定如主文所示。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四庭法 官 李辛茹

附表:受刑人黃至毅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5 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5 日

書 記 官 李建毅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1079號於民國 108 年 10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定應執行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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