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743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743號
- 聲請人
-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鄭宇捷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9 年度執聲付字第122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鄭宇捷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鄭宇捷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法院判決確定,現在法務部矯正署新竹監獄接續執行中,於民國109 年7 月15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 項規定聲請裁定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 項定有明文。又依上開規定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亦有明文。
三、查本件受刑人鄭宇捷因附表所示案件,經法院各判決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於106 年12月30日執行在案。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以109 年7 月15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核准假釋,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裁定如主文。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一、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03 年度審訴字第
111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0月確定;因傷害案件,經同院以
103 年度訴字第744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 年6 月確定,上
開案件所處之刑,嗣經同院以106 年度聲字第1772號裁定合
併應執行有期徒刑2 年1 月確定。
二、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6 年度訴字第535 號判決判處
有期徒刑4 月、3 月及106 年度訴字第700 號判決判處有期
徒刑3 月、6 月;經本院以106 年度訴字第458 號判決判處
有期徒刑8 月,受刑人不服提起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
7 年度上訴字第638 號判決駁回其上訴確定。其因上開案件
所處之刑,嗣經最高法院以107 年度台非字第266 號裁定合
併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7 月確定。
三、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7 年度訴字第177 號判決判處
有期徒刑6 月、3 月,應執行有期徒刑8 月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