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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1190號

定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2 月 11 日

法官吳佳齡

聲請人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林玟鋒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9年度執聲字第73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林玟鋒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按刑法第53條應依刑法第51條,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件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5所示之罪,最後事實審法院係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9年度基簡字第1117號案件受理,於民國109年9月23日判決,且於109年10月19日確定,是以聲請人向本院聲請定應執行之刑,於法有據。

二、本件受刑人因如附表所示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應依刑法第53條規定及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故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五庭法 官 吳佳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1  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3  日

書記官 周育義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受刑人林玟鋒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號  1  2 3 罪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告刑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4月 犯罪日期  108年12月3日為警採尿回溯120小時內某時  109年1月12日 109年4月18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基隆地檢109年度毒偵字第236號  基隆地檢109年度毒偵字第371號 基隆地檢109年度毒偵字第731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院 基隆地方法院  基隆地方法院 基隆地方法院  案號 109年度基簡字第545號  109年度基簡字第584號 109年度基簡字第854號  判決 日期 109年4月30日  109年4月30日 109年6月30日  確 定  判 決 法院 基隆地方法院  基隆地方法院 基隆地方法院  案號 109年度基簡字第545號  109年度基簡字第584號 109年度基簡字第854號  確定 日期 109年5月27日  109年6月1日 109年7月29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是 是 備        註  基隆地檢109年度執字第1605號  基隆地檢109年度執字第1648號 基隆地檢109年度執字第2247號 
編       號  4 5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4月  犯 罪 日 期  109年4月26日 109年5月8日為警採尿回溯5日內某時  偵查(自訴)機 關年度案號  基隆地檢109年度毒偵字第683號 基隆地檢109年度毒偵字第666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院 基隆地方法院 基隆地方法院   案號 109年度基簡字第931號 109年度基簡字第1117號   判決日期 109年7月14日 109年9月23日   確 定  判 決 法院 基隆地方法院 基隆地方法院   案號 109年度基簡字第931號 109年度基簡字第1117號   確定日期 109年8月12日 109年10月19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是  備        註  基隆地檢109年度執字第2371號 基隆地檢109年度執字第2851號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1190號於民國 109 年 12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定應執行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