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1190號
- 聲請人
-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林玟鋒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9年度執聲字第73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林玟鋒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按刑法第53條應依刑法第51條,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件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5所示之罪,最後事實審法院係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9年度基簡字第1117號案件受理,於民國109年9月23日判決,且於109年10月19日確定,是以聲請人向本院聲請定應執行之刑,於法有據。
二、本件受刑人因如附表所示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應依刑法第53條規定及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故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五庭法 官 吳佳齡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受刑人林玟鋒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號 1 2 3 罪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告刑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4月 犯罪日期 108年12月3日為警採尿回溯120小時內某時 109年1月12日 109年4月18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基隆地檢109年度毒偵字第236號 基隆地檢109年度毒偵字第371號 基隆地檢109年度毒偵字第731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院 基隆地方法院 基隆地方法院 基隆地方法院 案號 109年度基簡字第545號 109年度基簡字第584號 109年度基簡字第854號 判決 日期 109年4月30日 109年4月30日 109年6月30日 確 定 判 決 法院 基隆地方法院 基隆地方法院 基隆地方法院 案號 109年度基簡字第545號 109年度基簡字第584號 109年度基簡字第854號 確定 日期 109年5月27日 109年6月1日 109年7月29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是 是 備 註 基隆地檢109年度執字第1605號 基隆地檢109年度執字第1648號 基隆地檢109年度執字第2247號 編 號 4 5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4月 犯 罪 日 期 109年4月26日 109年5月8日為警採尿回溯5日內某時 偵查(自訴)機 關年度案號 基隆地檢109年度毒偵字第683號 基隆地檢109年度毒偵字第666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院 基隆地方法院 基隆地方法院 案號 109年度基簡字第931號 109年度基簡字第1117號 判決日期 109年7月14日 109年9月23日 確 定 判 決 法院 基隆地方法院 基隆地方法院 案號 109年度基簡字第931號 109年度基簡字第1117號 確定日期 109年8月12日 109年10月19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是 備 註 基隆地檢109年度執字第2371號 基隆地檢109年度執字第2851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