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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909號

定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9 月 21 日

法官鄭景文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909號

聲請人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張立人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9年度執聲字第56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張立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立人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等,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刑法第50條定有明文;次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而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亦有明文;又依刑法第53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甚明;再按「犯最重本刑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6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1千元、2千元或3千元折算一日,易科罰金」;「第1項至第4項及第7項之規定,於數罪併罰之數罪均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其應執行之刑逾6月者,亦適用之」,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亦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其中編號4至7之罪刑,經本院以108年度基簡字第1041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而可認定。聲請人以本院為上開案件之犯罪事實最後判決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洵屬有據,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所示,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8項、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三庭法 官 鄭景文

附表:受刑人張立人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 1 │ 2 │ 3 │├────────┼──────────┼──────────┼──────────┤│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施用第二級毒品) │(施用第二級毒品) │(施用第二級毒品) │├────────┼──────────┼──────────┼──────────┤│ │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 │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 ││ 宣 告 刑 │罰金新臺幣1000元折算│罰金新臺幣1000元折算│罰金新臺幣1000元折算││ │一日。 │一日。 │一日。 │├────────┼──────────┼──────────┼──────────┤│ 犯 罪 日 期 │107年11月25日 │106年4月9日 │108年2月16日 │├────────┼──────────┼──────────┼──────────┤│ 偵查(自訴)機關 │基隆地檢107年度偵字 │基隆地檢108年度撤緩 │基隆地檢108年度毒偵 ││ 年 度 案 號 │第6691號等 │毒偵字第177號 │字第414號 │├───┬────┼──────────┼──────────┼──────────┤│ │法 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最 後├────┼──────────┼──────────┼──────────┤│ │案 號│108年度訴字第256號 │108年度基簡字第913號│108年度基簡字第859號││事實審├────┼──────────┼──────────┼──────────┤│ │判決日期│108年5月27日 │108年6月14日 │108年6月14日 │├───┼────┼──────────┼──────────┼──────────┤│ │法 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確 定├────┼──────────┼──────────┼──────────┤│ │案 號│108年度訴字第256號 │108年度基簡字第913號│108年度基簡字第859號││判 決├────┼──────────┼──────────┼──────────┤│ │判 決│108年5月30日 │108年7月1日 │108年7月1日 ││ │確定日期│(協商判決) │ │ │├───┴────┼──────────┼──────────┼──────────┤│備 註│基隆地檢108年度執字 │基隆地檢108年度執字 │基隆地檢108年度執字 ││ │第2092號(109年度執 │第2380號(109年度執 │第2763號 ││ │緝字第216號) │緝字第215號) │ │└────────┴──────────┴──────────┴──────────┘┌────────┬──────────┬──────────┬──────────┐│ 編 號 │ 4 │ 5 │ 6 │├────────┼──────────┼──────────┼──────────┤│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施用第二級毒品) │(施用第二級毒品) │(施用第二級毒品) │├────────┼──────────┼──────────┼──────────┤│ │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 │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 │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 ││ 宣 告 刑 │罰金新臺幣1000元折算│罰金新臺幣1000元折算│罰金新臺幣1000元折算││ │一日。 │一日。 │一日。 │├────────┼──────────┼──────────┼──────────┤│ 犯 罪 日 期 │107年4月8日某時 │107年4月9日白天某時 │107年4月9日晚上某時 │├────────┼──────────┼──────────┼──────────┤│ 偵查(自訴)機關 │基隆地檢108年度撤緩 │基隆地檢108年度撤緩 │基隆地檢108年度撤緩 ││ 年 度 案 號 │毒偵字第207號 │毒偵字第207號 │毒偵字第207號 │├───┬────┼──────────┼──────────┼──────────┤│ │法 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最 後├────┼──────────┼──────────┼──────────┤│ │案 號│108年度基簡字第1041 │108年度基簡字第1041 │108年度基簡字第1041 ││ │ │號 │號 │號 ││事實審├────┼──────────┼──────────┼──────────┤│ │判決日期│108年7月17日 │108年7月17日 │108年7月17日 │├───┼────┼──────────┼──────────┼──────────┤│ │法 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確 定├────┼──────────┼──────────┼──────────┤│ │案 號│108年度基簡字第1041 │108年度基簡字第1041 │108年度基簡字第1041 ││ │ │號 │號 │號 ││判 決├────┼──────────┼──────────┼──────────┤│ │判 決│108年8月8日 │108年8月8日 │108年8月8日 ││ │確定日期│ │ │ │├───┴────┼──────────┼──────────┼──────────┤│備 註│基隆地檢108年度執字 │基隆地檢108年度執字 │基隆地檢108年度執字 ││ │第3011號(109年度執 │第3011號(109年度執 │第3011號(109年度執 ││ │緝字第207號) │緝字第207號) │緝字第207號) │└────────┴──────────┴──────────┴──────────┘┌────────┬──────────┬──────────┬──────────┐│ 編 號 │ 7 │ 8 │以下空白 │├────────┼──────────┼──────────┼──────────┤│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施用第二級毒品) │(施用第二級毒品) │ │├────────┼──────────┼──────────┼──────────┤│ │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 │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 │ ││ 宣 告 刑 │罰金新臺幣1000元折算│罰金新臺幣1000元折算│ ││ │一日。 │一日。 │ │├────────┼──────────┼──────────┼──────────┤│ 犯 罪 日 期 │107年4月10日上午某時│108年4月10日 │ │├────────┼──────────┼──────────┼──────────┤│ 偵查(自訴)機關 │基隆地檢108年度撤緩 │基隆地檢108年度毒偵 │ ││ 年 度 案 號 │毒偵字第207號 │字第1127號 │ │├───┬────┼──────────┼──────────┼──────────┤│ │法 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最 後├────┼──────────┼──────────┼──────────┤│ │案 號│108年度基簡字第1041 │109年度基簡字第262號│ ││ │ │號 │ │ ││事實審├────┼──────────┼──────────┼──────────┤│ │判決日期│108年7月17日 │109年3月30日 │ │├───┼────┼──────────┼──────────┼──────────┤│ │法 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確 定├────┼──────────┼──────────┼──────────┤│ │案 號│108年度基簡字第1041 │109年度基簡字第262號│ ││ │ │號 │ │ ││判 決├────┼──────────┼──────────┼──────────┤│ │判 決│108年8月8日 │109年5月11日 │ ││ │確定日期│ │ │ │├───┴────┼──────────┼──────────┼──────────┤│備 註│基隆地檢108年度執字 │基隆地檢109年度執字 │ ││ │第3011號(109年度執 │第1384號 │ ││ │緝字第207號) │ │ │└────────┴──────────┴──────────┴──────────┘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應附繕本),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1 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1 日

書記官 詹立瑜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909號於民國 109 年 09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定應執行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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