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0年度訴字第388號
- 公訴人
-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王政偉
,暫寄押在法務部○○○○○○○○○○○)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6220號),嗣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均自白為有罪之陳述,經受命法官告知被告、檢察官簡式審判程序意旨,並經被告、檢察官同意後,本院合議庭裁定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
王政偉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累犯,處有期徒刑玖月。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拾捌包(含包裝袋,驗前總毛重陸拾玖點玖公克,驗前總純質淨重肆拾陸點伍捌伍公克,驗餘總淨重肆拾陸點伍壹玖公克),均沒收銷燬之。
事實
一、王政偉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0年度基簡字第112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又因持有第一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0年度訴字第71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4月確定,上開二案件,嗣經本院以102年度聲字第1139號裁定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8月確定(下稱甲案)。再因持有第一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1年度訴字第151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15日(下稱乙案);及因持有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1年度訴字第51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下稱丙案)。上開甲乙丙案接續執行,於民國101年5月15日入監,102年11月19日因縮短刑期假釋出監,所餘刑期併付保護管束,嗣經撤銷假釋,應執行殘刑有期徒刑7月10日。復另因持有第一級毒品10公克以上案件,經本院以103年度訴字第49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10月,嗣不服提起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上訴字第523號、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2406號等判決駁回上訴確定,並與上開殘刑接續執行,於104年11月7日入監,106年10月19日因縮短刑期假釋出監,所餘刑期併付保護管束,嗣於107年1月26日保護管束期滿,未經撤銷上開假釋,其未執行之刑,以已執行論。
二、詎王政偉猶不知悔改,明知甲基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稱之第二級毒品,非經許可,不得持有,竟基於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之犯意,於109年11月2日或3日約凌晨4、5時許,在基隆市中山區某處,以新臺幣(下同)7萬元之代價,向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綽號「阿狗」之成年男子購買毒品20包(其中18包經鑑驗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含包裝袋,驗前總毛重69.9公克,驗前總純質淨重46.585公克,驗餘總淨重46.519公克】、另2包經鑑驗為第三級毒品去甲假麻黃鹼【毛重3.2公克】)後而持有之。嗣於109年11月7日上午10時32分許,因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另案通緝,在基隆市○○區○○街00號,為警查獲,並扣得其持有上開毒品20包,始查悉上情。
三、案經基隆市警察局第四分局報告暨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簽分偵查起訴。
理由
壹、程序部分
一、按除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者外,於法院行準備程序進行中,被告先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時,審判長得告知被告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及輔佐人之意見後,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且受命法官行準備程序,與法院或審判長有同一之權限;又簡式審判程序之證據調查,不受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第161條之2、第161條之3、第163條之1及第164條至第170條規定之限制,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79條第2項前段、第273條之2 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王政偉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且非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之案件,其於準備程序就前揭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受命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被告、檢察官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認無不得或不宜改依簡式審判程序進行之處,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規定,裁定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貳、實體部分
一、上開時地犯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罪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王政偉於本院110年12月8日準備程序、簡式審判程序均自白坦述:我有收到並看過起訴書,對起訴書所載犯罪事實,我認罪,扣案的20包毒品,我要拋棄,這些毒品是我所有,是我自己準備要施用等語明確,並有基隆市警察局第四分局搜索扣押筆錄(受執行人:王政偉)、扣押物品目錄表、自願受搜索同意書、扣押物品收據、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檢驗報告(報告日期:2021/01/15、尿液檢體編號:Z000000000000)、基隆市警察局第四分局109年11月7日基警四分偵字第1090465129號刑事案件報告書暨扣押物品翻拍照片、基隆市警察局第四分局110年7月28日基警四分偵字第1100409337號函及其附件: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毒品證物鑑定分析報告3紙、基隆市警察局第四分局110年8月16日基警四分偵字第1100410151號函(扣案三級裁處情形)、110年8月23日基隆市警察局第四分局偵查隊職務報告各1件在卷可稽【見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09年度毒偵字第1623號卷第21至35頁、第41頁、第173頁、第179至189頁、第209至215頁、第221頁、第229頁】,並有扣案之毒品20包,有上開基隆市警察局第四分局搜索扣押筆錄(受執行人:王政偉)、扣押物品目錄表、自願受搜索同意書、扣押物品收據等【見同上毒偵字第1623號卷第21至35頁、第41頁】在卷可佐。又上開扣案之毒品20包,均送經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毒品原物鑑定實驗室鑑定結果:毒品20包其中18包經鑑驗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含包裝袋,驗前總毛重69.9公克,驗前總純質淨重46.585公克,驗餘總淨重46.519公克】、另2包經鑑驗為第三級毒品去甲假麻黃鹼【毛重3.2公克】成分一節,有基隆市警察局第四分局110年7月28日基警四分偵字第1100409337號函及其附件: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毒品證物鑑定分析報告3紙、基隆市警察局第四分局110年8月16日基警四分偵字第1100410151號函(扣案三級裁處情形)1件在卷可憑【見同上毒偵字第1623號卷第209至215頁、第221頁】。足認被告上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且事證明確,被告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之犯行,應堪認定。
二、論罪科刑:
㈠按甲基安非他命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不得非法持有。是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4項之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罪。
㈡又被告有上開事實欄一、所示論罪科刑執行完畢情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附卷足憑,其於前案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各罪,構成刑法第47條第1項所規定之累犯,本院審酌被告為本件持有毒品犯行前5年內,有多次因犯與本案相同類型之施用、持有毒品案件經法院判處罪刑執行完畢之前科記錄,仍未記取教訓,又購入第二級毒品,且現尚未完全戒除毒癮,顯見被告對於刑罰之反應力薄弱,本院參酌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文意旨,爰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
㈢玆審酌被告知悉甲基安非他命對個人健康及社會秩序戕害甚鉅,且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管制之第二級毒品,不得持有、施用,竟漠視法令禁制,持有數量非寡之毒品20包(其中18包經鑑驗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含包裝袋,驗前總毛重69.9公克,驗前總純質淨重46.585公克,驗餘總淨重46.519公克】、另2包經鑑驗為第三級毒品去甲假麻黃鹼【毛重3.2公克】),若流逸於外,將造成國人健康安全之重大危害,潛在危險性甚鉅,所為誠屬不該,不宜輕縱,應予非難;復衡酌其未能體認毒品對於自身健康之危害,反覆施用毒品,顯見其自制力薄弱,惟念其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並審酌被告之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所生危害,暨其生活狀況、素行情形、高職畢業及其自述受雇賣牛肉麵店、未婚、需扶養1個小孩、勉持之家庭經濟狀況【見同上毒偵字第1623號卷第11頁警詢筆錄「受詢問人欄」;本院110年度訴字第388號卷第165至166頁】等一切情狀,爰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用啟被告即時醒悟,日後亦不要再碰觸毒品及違法犯紀害自己,若有人欲販賣毒品給自己者,自己宜嚴正告知該販賣毒品人欲報警捉之,則無人敢接觸自己,如此,自己可以安心戒絕毒癮,不碰毒品,且乘目前自己還來得及回頭,人生只有一次機會而已,凡走過的人生也不會再重來過1次,自己要給自己機會,因為人在的時候,以為來日方長什麼都有機會,其實人生是減法,過一日,就少一日,多給自己說聲對不起,這些年一直沒學會愛自己!自己需要自己疼,不要在心情糟爛差的時候,去施用毒品或違法犯紀,人生之旅有時候,沒有下一次,沒有機會重來,沒有暫停繼續;有時候,錯過了現在,就永遠永遠的沒機會了,自己用心甘情願的戒毒心,看得起自己,自己不再害自己,好好把握自己的未來人生正確方向,不要結交損友,不要再違法犯紀,宜親近有德,遠避凶人,惡念不存,行善福報,善惡兩途,禍福攸分,一切唯心自召,夫心起於善,善雖未為,禍已不存;或心起於惡,惡雖未為,福已不存,因此,正邪善惡完全繫在自己這念心之當下抉擇,好的頭腦智慧用在不好的地方,是很可惜、遺憾。職是,自己宜改不好宿習勿以毒賺錢之慣性、改自己當下一念持有毒品之惡念心,不要一再想碰毒抉擇硬擠入牢獄的世界,苦了自己,為難了別人,自己何必如此害自己呢?因此,自己替自己多存一些錢,不要自己多存毒留己身,自己要積極而正向切斷毒販找尋自己之線索環境,適時治療自己過去吸毒對自己腦部功能失調之神經系統功能病變,亦可調適自己精神人格之違常回復正常狀態,且自己要好好想一想,日後自己若重病臥床時,為自己給付醫療費用係毒友嗎?為自己付出照顧心力無怨無悔者係毒友嗎?毒友係自己生命中之貴人會出錢出力無怨無悔日夜照顧重病臥床的自己嗎?誰無怨無悔照顧自己,試問自己有無怨無悔照顧過該人?自己平時又回饋多少給這些無怨無悔付出照顧自己的至親貴人?是日已過,命亦隨減,自己應反省之,不要存毒在己身,多存平安健康錢,亦莫輕吸毒小惡,以為無殃,水滴雖微,漸盈大器,毒癮惡習,歷久不亡,小過不改,積足滅身,且防毒癮慾如防逆水之舟,才歇手便向下流,是自己當下一念貪毒癮錢慾之塞智為昏、變恩為仇、染潔為污,壞了自己的身心健康,更不要在生命盡頭往回看時,來不及救自己,才後悔,為時則晚,試想看看自己日後若死亡時,替自己辦後事的係毒友、損友出錢出力嗎?因此,自己善思反省,早日改過從善,就從現在當下一念心正善抉擇不碰毒、不違法犯紀之鋤頭耕耘自己心田,就不容易繁殖毒癮賺錢慾望,只要不自暴自棄學一技之長,自己不殘害自己,一定會有吉祥平安收獲,保護自己亦係保護大家,則日日平安喜樂,永不嫌晚。
三、沒收部分
㈠查,扣案之毒品20包,均送經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毒品原物鑑定實驗室鑑定結果:其中18包經鑑驗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含包裝袋,驗前總毛重69.9公克,驗前總純質淨重46.585公克,驗餘總淨重46.519公克】成分一節,有基隆市警察局第四分局110年7月28日基警四分偵字第1100409337號函及其附件: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毒品證物鑑定分析報告3紙在卷可憑【見同上毒偵字第1623號卷第209至215頁】,是上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8包【含包裝袋、內含有微量難以析離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份之包裝袋應將包裝袋之整體視為第二級毒品,驗前總毛重69.9公克,驗前總純質淨重46.585公克,驗餘總淨重46.519公克】,均核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列管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諭知宣告沒收銷燬之(蓋無論以何種方式包裝袋與其內裝之毒品,包裝袋內均會有極微量毒品殘留,故上述包裝袋應整體視為查獲毒品,一併依前揭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參照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3739號、第7354號判決意旨)。又上開扣案毒品取樣鑑驗耗失部分,自毋庸諭知宣告沒收銷燬。
㈡至另扣案之毒品2包(毛重3.2公克),雖經上開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鑑驗為第三級毒品去甲假麻黃鹼,惟此部分業經基隆市警察局第四分局依法辦理裁罰,且因未達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故被告本件持有第三級毒品之行為無涉刑責,上開第三級毒品部分,自應循行政程序依法沒入銷燬,本院自無從宣告沒收之;又本院110年度保字第829號贓證物品保管單之本院卷第83頁之①電子產品(SAMSUNGA80手機)1支②電子產品(IPHONE7手機)1支、③電子產品(SAMSUNG手機)1支,④電子產品(Panasonic手機)1支、⑤電子產品(HTC手機)1支、⑥電子產品(IPHONE6手機)1支、⑦其他刀械(獵刀)1支、⑧電子產品(SAMSUNG手機)1支、⑨其他一般物品(車牌000-0000)0片,本院110年度保字第830號贓證物品保管單之本院卷第85頁之①贓款(千元鈔131張、五百元鈔1張、一佰元鈔4張)131,900元,均與本案犯行無涉,此據被告於本院110年12月8日簡式審判程序時供述:「一、扣案手機都是舊手機,我沒有再使用,與本案無關。二、我那時被通緝,所以以車為家。三、扣案獵刀與本案無關。四、扣案車牌「BBK-9090」與本案無關。五、扣案贓款,是我賣牛肉麵的時候賺得,被通緝時,當生活費,與本案無關」等語明確綦詳【見本院110年度訴字第388號卷第163頁】,故均不予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參、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84條之1、第299條第1項前段,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4項、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7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肆、本案經檢察官藍巧玲提起公訴,檢察官林渝鈞到庭執行職務。
刑事第三庭法 官 施添寶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4項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 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70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