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訴字第136號
- 公訴人
-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張明德
- 指定辯護人
- 高啟霈律師(義務辯護律師)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534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販賣第二級毒品未遂,累犯,處有期徒刑貳年。
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伍包(總毛重拾肆點伍陸公克、因鑑驗取用零點零肆肆公克、總純質淨重拾點參捌肆公克,併同難以完全析離之包裝袋伍只)沒收銷燬之;OPPO牌手機壹支(含門號○○○○○○○○○○號SIM卡壹張、IMEI碼:○○○○○○○○○○○○○○○、○○○○○○○○○○○○○○○號)沒收之。
事實
一、甲○○明知甲基安非他命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列管之第二級毒品,不得非法販賣或持有,竟意圖營利,基於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民國110年8月11日晚間7時許前某時,在不詳地點,以持用之OPPO牌手機1支(插置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1張、IMEI: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號)連結網際網路「UT聊天室」,並以暱稱「基隆→無地1~約0嗨幹+售菸」表示販售甲基安非他命之訊息,適為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警員洪銘峰於同日晚間7時許執行網路巡邏勤務時發現,即佯裝買家「胖胖」,並使用通訊軟體LINE暱稱「K」與甲○○聯繫購買甲基安非他命事宜,雙方談妥以新臺幣(下同)6,000元之價金購買甲基安非他命2公克,並相約於同日晚間9時30分許,在基隆市○○區○○路000號旁樓梯間現場交易(雙方對談內容如附表一、二所示)。待甲○○於同日晚間9時23分許,前往上開地點向洪銘峰收取6,000元並交付甲基安非他命2包時(雙方對談內容如附表三所示),洪銘峰旋通知在旁埋伏之其他警員逮捕甲○○,而販賣第二級毒品未遂,並當場扣得甲基安非他命5包(總毛重14.56公克、因鑑驗取用0.044公克、總純質淨重10.384公克)及OPPO牌手機1支(插置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1張、IMEI: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號)。
二、案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報告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壹、程序方面:本件認定事實所引用之卷證資料,屬於傳聞之供述證據部分,經檢察官、被告甲○○及其辯護人於本院審理時均稱同意有證據能力等語(見本院卷㈠第355至358頁),而本院審酌該等言詞陳述作成時之情況,並無證據證明係違背法定程序或違反陳述者意願所取得,亦無違法不當與證明力明顯過低之瑕疵,且與待證事實具有關聯性,本院認為做為本案證據均適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第1項之規定,認均有證據能力;而其餘非供述證據資料,亦查無係違背法定程序而取得,自應均有證據能力。
貳、實體部分:
一、事實認定之理由:
㈡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係違法行為,非可公然為之,且有其獨特之販售通路及管道,復無公定價格,容易增減分裝之份量,而每次買賣之價量,可能隨時依雙方關係深淺、資力、需求量及對行情之認知、來源是否充裕、查緝鬆嚴、購買者被查獲時供述購買對象之可能風險評估等,而異其標準,非可一概而論。查被告於本院審理自陳:我這次販賣毒品原本打算賺100、200元等語(見本院卷第376頁),則被告藉販售甲基安非他命以從中牟利之意圖,至為明確。
㈢綜上,堪認被告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可以採信,本案事證已臻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
㈠刑事偵查技術上所謂之「釣魚」,係指對於原已犯罪或具有犯罪故意之人,以設計引誘之方式,迎合其要求,使其暴露犯罪事證,再加以逮捕或偵辦者而言。此乃純屬偵查犯罪技巧之範疇,並未違反憲法對於基本人權之保障,且於公共利益之維護有其必要性。警方為求破案,授意執勤員警佯裝購毒而與毒販聯繫,經毒販允諾,依約攜帶毒品交付予佯裝購毒之人,旋為埋伏警員當場查獲者,於此誘捕偵查案件,販毒者雖有販毒之故意,且依約攜帶毒品前往交付,並已著手實施販毒之行為,然因係受警員引誘偽稱欲購買毒品,警員原無買受毒品之意思,其虛與買賣毒品,意在辦案,以求人贓俱獲,伺機逮捕,實際上不能真正完成買賣毒品之行為,而應僅論以販賣毒品未遂罪(最高法院93年度台上字第1159號判決、最高法院85年度第4 次刑庭會議決議意旨參照)。本案乃警員依被告於網路聊天室發布之訊息而喬裝購毒者與被告聯繫後,由被告依約攜帶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到場,販賣並交付予喬裝為買家之員警,顯已著手實行販賣毒品行為,惟因員警係為實施誘捕偵查而佯為買家,以求人贓俱獲,無實際買受真意,事實上不能真正完成買賣,被告就該次販賣毒品行為,僅能論以未遂。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6項、第2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未遂罪。被告持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進而販賣未遂,其持有之低度行為為其販賣未遂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㈡被告前因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新北法院以105 年度簡字第2432號判決處有期徒刑5 月,經上訴同法院以105 年度簡上字第597 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②違反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5 年度訴字第201 號判決處有期徒刑3 月,經上訴臺灣高等法院以105 年度上訴字第1473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上開2 案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6 年度聲字第600 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 月確定,於106 年8 月2 日執行完畢一節,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證,其於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 年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惟依據本案情節視之,尚無最低本刑無法收矯正之效或不足以維持法秩序之情形,為免被告所受之刑罰超過其所應負擔之罪責,爰依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75 號解釋意旨,裁量不予加重最低本刑。
㈢被告雖已著手於販賣第二級毒品行為,惟因佯裝為買家之員警並無購入上開毒品之真意而不遂,為未遂犯,考量實際上並未造成毒品擴散之實害結果,可罰性較低,爰依刑法第25條第2項之規定,予以減輕其刑。
㈣被告於偵查及審判中均自白不諱,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 項規定減輕其刑。
㈤刑法第59條之規定,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認科以最低度刑仍嫌過重者,得酌量減輕其刑,同法第57條規定,科刑時應審酌一切情狀,為科刑重輕之標準,於裁判上酌減其刑時,應就犯罪一切情狀(包括刑法第57條所列舉之10款事項),予以全盤考量,審酌其犯罪有無可憫恕之事由,以為判斷。故適用第59條酌量減輕其刑時,並不排除第57條所列舉10款事由之審酌,惟其程度應達於確可憫恕,始可予以酌減(最高法院70年度第6 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可資參照)。再者,同為販賣第二級毒品之人,其原因動機不一,犯罪情節未必盡同,或有大盤毒梟者,亦有中、小盤之分,甚或僅止於吸毒者友儕間為求互通有無之有償轉讓者亦有之,其販賣行為所造成危害社會之程度自屬有異,法律科處此類犯罪,所設販賣第二級毒品之法定最低本刑卻同為「無期徒刑或10 年以上有期徒刑」,其法定刑不可謂不重。於此情形,倘依其情狀處以有期徒刑,即足以懲儆,並可達防衛社會之目的者,自非不可依客觀之犯行與主觀之惡性二者加以考量其情狀,是否有可憫恕之處,適用刑法第59條之規定酌量減輕其刑,期使個案裁判之量刑,能斟酌至當,符合比例原則。查本件被告販賣第二級毒品未遂犯行僅有1次,應屬毒品販售之小盤,且被告有多筆施用第二級毒品之前科,有前述前案記錄表存卷足憑,足見其亦係染有施用毒品習慣之人,觀之吸毒者為求自己大量施用毒品,藉販售毒品從中賺取微利者所在多有,已如前述,對社會造成之危害尚無從與販賣毒品之大盤、中盤相提並論,對社會之危害稍低,倘一律論處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 項之罪減刑2次後之法定最低本刑(即有期徒刑2 年6 月),仍不免過苛,本院認其犯罪情狀在客觀上尚足以引起一般人之同情,而有情節尚堪憫恕之處,爰依刑法第59條規定酌減其刑。被告於本案有3種減刑事由,應遞減其刑。
㈥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明知本案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為非法之違禁物,持以施用足以戕害人之身體健康,且極易成癮,竟為貪圖不法利益,漠視法令而欲販賣予他人,若確實售出而流入社會,不僅助長他人施用毒品惡習,對施用毒品者之身心影響甚鉅,亦使毒品於社會上易於流通,增加檢警全面查緝之困難,危害社會治安及國家法益,所為顯屬非是,兼衡被告於本案所欲販賣之毒品數量非多,且未及流入社會即為警查獲,暨其犯罪動機、目的、手段,及其自述國中畢業之智識程度、業鐵工、未婚無子女,經濟狀況勉持等一切情狀(見本院卷第377至378頁),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沒收:
㈠扣案之白色透明結晶5包(總毛重14.56公克、因鑑驗取用0.044公克、總純質淨重10.384公克),業經鑑驗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一節,有前述毒品證物鑑定分析報告影本存卷可考,另用以盛裝上開第二級毒品所用之包裝袋5只,以現今所採行之鑑驗方式,其上仍會殘留微量毒品而無法將之完全析離,亦應一體視為第二級毒品,不問是否屬於犯罪行為人,均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
㈡扣案之OPPO牌手機1支(插置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1張、IMEI: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號),為被告持以聯繫員警供本案販毒使用,據被告於審理時陳述明確(見本院卷第356至357頁),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之規定宣告沒收之。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李怡蒨提起公訴,檢察官高永棟到庭執行職務。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王福康
此無法簽名)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㈠上揭事實,業據被告於警詢、偵訊及本院審理時均坦承不諱(見偵卷第19至28頁、第29至31頁、第137至139頁,本院卷第233至237頁、第265至273頁、第353至360頁、第373至378頁),並有警員洪銘峰110 年8 月11日職務報告、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搜索及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如附表一、二、三所示譯文、UT聊天室畫面擷圖、被告與洪銘峰之手機Line對話紀錄翻拍照片、查獲現場及扣案物照片、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110 年12月8 日新北警莊刑字第1104056539號函檢附之扣押物品清單、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毒品原物鑑定實驗室110 年10月20日毒品證物鑑定分析報告、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111 年3 月7 日新北警莊刑字第1114021023號函及所附職務報告、手機畫面翻拍照片、扣押物品照片在卷可參(見偵卷第33至34頁、第43至49頁、第59頁、第61至64頁、第65至67頁、第75至79頁、第80至92頁、第211 至215 頁、第221 至225 頁、第233頁),另有甲基安非他命5包(總毛重14.56公克、因鑑驗取用0.044公克、總純質淨重10.384公克)及OPPO牌手機1支(插置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1張、IMEI: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號)扣案可佐。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 製造、運輸、販賣第一級毒品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處無期徒 刑者,得併科新臺幣3千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二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 刑,得併科新臺幣1千5百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三級毒品者,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 新臺幣1千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四級毒品者,處5年以上12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者,處1年以上7年 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50萬元以下罰金。 前五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被告與員警通訊軟體UT聊天室譯文 編號 對話內容(含日期、時間) 備註 1 110年8月11日 胖胖:哈囉(19:28) 基隆→無地1~約0嗨幹+售菸:你好(19:29) 胖胖:菸怎算?(19:29) 胖胖:有微信嗎?(19:31) 基隆→無地1~約0嗨幹+售菸:無(19:31) 基隆→無地1~約0嗨幹+售菸:在嗎?(19:33) 胖胖:在啊(19:33) 胖胖:有賴嗎?(19:33) 基隆→無地1~約0嗨幹+售菸:賴ID:00000000000 (19:34) ①甲○○暱稱:基隆→無地1~約0嗨幹+售菸 ②洪銘峰員警暱稱:胖胖 ③偵卷第59頁、偵卷第76至79頁 ④於UT通訊軟體對話 【附表二】被告與員警通訊軟體LINE譯文 編號 對話內容(含日期、時間) 備註 1 K:Hi(19:34) 阿德:你好(19:36) K:請問哪邊呢(19:36) 阿德:什麼哪邊(19:37) K:住哪吧(19:37) K:邊(19:37) 阿德:家不能去(19:37) K:呃(19:37) K:那可以送過來?(19:37) K:我三重(19:38) 阿德:在哪裡(19:38) K:三重(19:38) 阿德:第一次不可能送(19:39) K:那嘞(19:39) 阿德:什麼?(19:40) K:要去你那?(19:40) 阿德:對(19:40) k:哪(19:40) K:重點是(19:40) K:怎麼算(19:40) ①甲○○暱稱:阿德 ②洪銘峰員警暱稱:K ③偵卷第61頁、偵卷第80頁 ④於LINE通訊軟體對話 2 阿德:3000(19:41) K:一個?(19:41) 阿德:對(19:41) K:足嗎(19:41) 阿德:對(19:41) K:那2個呢(19:41) 阿德:6000(19:42) K:你在哪(19:42) 阿德:基隆(19:43) K:你有地嗎?(19:43) K:可試嗎(19:43) 阿德:可以(19:43) K:你有地?(19:43) 阿德:有啊(19:44) K:那什麼時候方便(19:45) K:過去(19:45) 阿德:現在(19:45) K:地址?(19:45) ①甲○○暱稱:阿德 ②洪銘峰員警暱稱:K ③偵卷第61至62頁、偵卷第81頁 ④於LINE通訊軟體對話 3 阿德:你到基隆賴我(19:46) K:蛤...(19:46) K:總要有個大概位置吧(19:47) 阿德:中正區中正路102號(19:47) K:嗯(19:47) 阿德:你何時能到(19:48) K:一小時吧(19:50) 阿德:好我等你,2個是嗎(19:51) K:是(19:51) 阿德:好你出發(19:51) K:好(20:01) K:欸欸欸(20:17) K:我晚點再過去(20:17) K:我這還有點事(20:17) 阿德:那什麼時候(20:17) 阿德:今天(20:19) K:只是我晚點到(20:19) 阿德:你有照片嗎 (20:19) ①甲○○暱稱:阿德 ②洪銘峰員警暱稱:K ③偵卷第62頁、偵卷第82頁 ④於LINE通訊軟體對話 4 K:(傳送照片)(後收回訊息) K:你呢?(20:20) 阿德:(傳送照片)(後收回訊息) K:你是圈內嗎(20:20) 阿德:算是(20:20) K:是喔感覺蠻異的(20:20) 阿德:我就是異跟圈內都算(20:21) K:喔喔喔(20:21) 阿德:只是一樣跟同性(20:21) K:不懂(20:21) 阿德:異也是跟男的同也是跟男的(20:23) 阿德:你說晚點到那大概有多晚(20:23) K:11點左右(20:24) 阿德:為什麼要到那麼晚(20:24) K:我快速這邊交代好(20:24) K:我先過去好了(20:33) K:9點半之前到(20:33) ①甲○○暱稱:阿德 ②洪銘峰員警暱稱:K ③偵卷第62至63頁、偵卷第83頁 ④於LINE通訊軟體對話 5 K:可以嗎(20:37) 阿德:好(20:45) K:嗯嗯(20:45) 阿德:你一個人嗎?還是?(20:45) K:對啊(20:46) 阿德:嗯(20:46) K:你也一個人吧?(20:46) 阿德:我是跟一個朋友,因為我是在他家(20:4 6) K:呃(20:47) K:我怕怕(20:47) 阿德:不會我們做生意講誠信(20:47) K:還是我可以請我朋友陪我?(20:48) K:我習慣一對一(20:48) 阿德:而且我們是賣方我們當然會多一個看場(2 0:48) K:我會恐慌(20:48) K:你朋友也是圈內嗎(20:49) 阿德:那好我就一個人跟你碰面(20:49) ①甲○○暱稱:阿德 ②洪銘峰員警暱稱:K ③偵卷第63頁、偵卷第84頁 ④於LINE通訊軟體對話 6 K:嗯嗯(20:49) K:謝謝(20:49) 阿德:不會(20:49) 阿德:那現在就過來是嗎(20:50) K:對(20:50) 阿德:好我等你,到地址那地方是我們基隆的就業 輔導中心(20:50) 阿德:你到了就賴我,我出來接你(20:50) 阿德:(撥打K電話未接聽)(20:55) K:?(20:56) 阿德:沒有,只是告訴你到哪裡(20:56) K:好(20:56) K:我在坐車了(20:57) 阿德:嗯(20:57) K:我到了(21:23) K:哈囉哈囉(21:23) K:我到了(21:23) K:(撥打阿德未接聽)(21:24) 阿德:(撥打K通話15秒)(21:24) 阿德:(撥打K通話19秒)(21:25) ①甲○○暱稱:阿德 ②洪銘峰員警暱稱:K ③偵卷第63至64頁、偵卷第85至86頁 ④於LINE通訊軟體對話 【附表三】被告與員警現場交易譯文 編號 對話內容 備註 1 B:甚麼 B:要去哪裡 A:我會怕 B:我也會怕 A:你就坐在那裏還會怕 B:我又沒有 A:你看起來很像那個 B:哪個 A:哪個 你講的那個 A:警察 B:欸阿你樓上有人嗎 A:沒有人阿怎樣 B:沒有阿我跟你說不要有人 A:我還好阿 A:你怎麼看起來那麼像警察 B:我怎麼知道 A:你這樣我會很怕 B:我也很怕阿現在很多欸超多的 A:這邊喔我們這邊這個地方有一個這個地方有個算是請款的 A:樓上有人 B:你住幾樓 A:我喔 A:上去也沒東西欸因為他們是兩夫妻 阿 B:所以上面有人喔 A:我朋友啦 B:我不要我不要 B:這邊就好 乾你那麼多人你有很多 人 A:他這邊是 (語音模糊) B:你幾歲阿 A:我喔快要四十怎樣 (語音模糊) B:你本來就這邊的人 A:我本來就基隆人 B:阿是用租的喔 A:用租的 B:蛤 對用租的 A:可是你不是要試這個要去樓上拿管子阿 B:不用啦 我舔一下就知道阿 A:你有舔過喔 是苦的 B:最多不是鹹的就是苦的 A:給你 B:等一下 A:欸怎麼會這樣咧 我實在會死欸 A:我之前住三重跟你們那邊很近阿 B:三重很近阿 (語音模糊) A:在這邊裡面 A:整包都在裡面 B:你身上是有帶還沒帶 A:沒有因為他們的秤頭我拿回來了 B:他們 誰 A:我是幫忙的 A:你點看看一定有啦東西是好的因為現在外面已經緊縮了 B:你幫我看一下喔 A:你知道嗎 台北也是一樣阿 B:恩 A:我們基隆也是一樣阿放心啦我這個都做全新的 B:為甚麼有一個空的 A:我就是先放一個在裡面你來的時候我在拖出來給你視阿 B:阿你有打疫苗嗎 A:蛤 齁為甚麼大家都問這個 B:我很好奇咩 A:我沒有打 因為齁我直接講喔打得死的人那麼多個 A:你看沒道理阿 (語音模糊) B:總是要給你們打阿 A:你看疫苗打下去死掉了 B:喔 A:因為太多人也是有打阿打了兩次那幹嘛還打 A:我的意思就是這樣 這個本來有打沒打 A:我們沒病我們沒事結果打下去 A:他這個出情發生很多了 A:打了下去會感覺怎樣 B:甚麼疫苗也是 A:你有打喔 B:我沒辦法打阿排不到 A:阿你他是有管制喔還是有 A:你不是有事要趕回去 B:對阿 A:還是第二次下次再試 B:不用啦 A:我跟你講真的因為齁我們做這個生意齁就是說 A:這個腳就是說我們關係能夠長長久久就好 A:不要說東西拿出去假的甚麼 A:因為網路上很多這種 B:恩 A:基本就是我剛才被騙多少多少 A:你跟我講有甚麼用又不是我騙你 B:恩 A:是不是 對阿 A:我就是說你認為你可以我這邊也可以 B:黑 A:改天我們去唱歌看是要你過來還是我過去不用啦 A:約在某個地方大家比較方便的 A:你如果還要的話 B:對阿我這樣要跑很遠 A:沒有啦因為我跟你講我們第一次跟你對不對 (一旁埋伏警力到達) ①A為甲○○ ②B為洪銘峰員警 ③偵卷第65至67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