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6 分鐘讀完全文 2,006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445號

定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7 月 14 日

法官姜晴文

聲請人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郭紀翔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112年度執聲字第23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郭紀翔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拘役陸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郭紀翔因妨害自由等案件,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規定,就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依刑法第53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6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拘役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120日,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又按定應執行刑,不僅攸關國家刑罰權之行使,於受刑人之權益亦有重大影響,除顯無必要或有急迫情形外,法院於裁定前,允宜予受刑人以言詞、書面或其他適當方式陳述意見之機會,程序保障更加周全(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大字第489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受刑人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如附表所示之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已分別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各該判決書在卷可稽。是聲請人以本院為上開案件之犯罪事實最後判決法院,聲請就如附表所示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又本院就檢察官聲請事項以書面通知受刑人於期限內陳述意見,該通知書於民國112年6月17日寄存送達至受刑人位於新北市○○區○○路○段00巷0號之居所地、於112年7月3日送達至受刑人位於新北市○○區○○○路00號8樓之居所地(受僱人簽收),惟迄至本院裁定前仍未表示意見,有本院112年6月13日通知書(稿)、送達證書在卷可憑,已保障受刑人程序上之權益。爰綜合考量各案之行為態樣、時間間隔、罪之特質及關係、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整體非難評價等因素,定其應執行之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附表:受刑人郭紀翔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4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姜晴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4  日

書記官 王麒維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編號  1 2 3 罪名  傷害 交通過失傷害 妨害自由 宣告刑  拘役20日 拘役30日 應執行拘役40日 拘役40日 拘役30 日 犯罪日期  108年5月19日 108年11月6日 108年6月27日 109 年間之不詳時間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新北地檢 109 度偵字第5139、16853號 新北地檢 109 年度偵緝字第 2087 號 基隆地檢 112 年度偵字第 32 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新北地方法院 新北地方法院 基隆地方法院  案號 109 年度簡上字 第 1018 號 110 年度審交簡字第 36 號 112 年度基簡字 第 120 號  判決日 110年4月15日 110年4月30日 112年2月6日 確定判決 法院 新北地方法院 新北地方法院 基隆地方法院  案號 109 年度簡上字 第 1018 號 110 年度審交簡字 第 36 號 112 年度基簡字 第 120 號  確定日 110年4月15日 110年11月9日 112年3月13日 是否得為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以壹仟元折算壹日) 是 (以壹仟元折算壹日) 是 (以壹仟元折算壹日) 備註  新北地檢 110 年度執字第 5304 號 (110 執緝 1966) 新北地檢 110 年度執字第 9272 號 基隆地檢 112 年度執字第 975 號   新北地院 110 年度聲字第 3607 號 應執行刑:拘役 55 日(已執畢)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2年度聲字第445號於民國 112 年 07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定應執行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