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金訴字第129號
- 公訴人
-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張嘉斌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8614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為有罪陳述,經本院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並判決如下:
主文
張嘉斌犯三人以上共同冒用政府機關及公務員名義詐欺取財罪,共貳罪,各處有期徒刑玖月,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
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8、9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事實
一、張嘉斌於民國111年10月中旬某日,應陳冠亭(由檢察官另案偵查起訴)之邀約,而基於參與3人以上以實施詐術為手段,具有持續性或牟利性之結構性組織之犯意,加入童紹維(另案在押)及其餘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人所組成之詐欺集團(下稱本案集團),並負責擔任提款車手,與陳冠亭、童紹維等人共同基於冒用政府機關及公務員名義詐欺取財、3人以上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意聯絡,為下列犯行:
㈠本案集團不詳成員於111年11月7日上午8時許,分別自稱係高雄長庚醫院護理長、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等人,撥打電話向李阿于佯稱:須交付存摺至金融中心檢查李阿于是否涉及洗錢云云,致李阿于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同年月17日(起訴書誤載部分應予更正)上午10時10分許,在其位於桃園市龜山區之住家,將其名下之如附表1所示之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及密碼親手交付張嘉斌,張嘉斌旋依童紹維指示,於附表1所示之時間、地點,自附表1所示之帳戶內提領如附表1所示之各筆款項後,嗣依照童紹維之指示,將款項丟置童紹維指定之地點或轉交其他共犯,以製造金流斷點,協助本案集團躲避查緝,隱匿不法所得。
㈡由本案集團不詳成員於111年11月18日16時許,分別自稱係高雄戶政事務所李麗貞、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某分局偵查隊隊長、張清雲檢察官等人,撥打電話向詹則充佯稱:須交付存摺、金融卡等物品檢查詹則充是否涉及洗錢及販賣毒品云云,致詹則充陷於錯誤,於當日依指示將其名下如附表2所示之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及密碼,放置於其位於新北市中和區之住家樓下之花圃內,供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本案集團不詳成員收取,嗣本案集團不詳成員取得上開物品後,旋將上開提款卡及密碼紙條放置於基隆市信義區崇法街某花台內,張嘉斌再依陳冠亭指示前往拿取提款卡及密碼紙條,復依陳冠亭指示於附表2所示之時間、地點,自附表2所示之帳戶內提領附表2所示之各筆款項,依照陳冠亭之指示,丟置於指定之地點或轉交其他共犯,以製造金流斷點,協助本案集團躲避查緝,隱匿不法所得。
二、嗣張嘉斌於111年11月22日甫提領新臺幣(下同)21萬9,000元,即於同日上午10時許,在基隆市仁愛區愛三路與仁四路口為警盤查,張嘉斌於有偵查犯罪職權之公務員或機關知悉其有上開犯行前,主動向警坦承上開犯行,並交付如附表3所示之物品供警扣押後,並向員警供稱係受陳冠亭招募而加入本案集團,始查悉上情。
三、案經李阿于、詹則充訴由基隆市警察局第一分局報告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證據:
㈠被告張嘉斌於警詢、偵訊及本院審理時之自白。
㈡告訴人李阿于、詹則充於警詢及本院審理時之指述(警詢證述部分於被告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部分,不具證據能力)。
㈢證人即共犯陳冠亭、張晨軒、童紹維於警詢、偵訊時之證述警詢證述部分於被告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部分,不具證據能力)。
㈣自願受搜索同意書、基隆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勘察採證同意書。
㈤扣案物照片、案發時被告衣著及隨身包包照片、被告手機畫面翻拍照片、對話紀錄截圖。
㈥監視器畫面截圖、手機簡訊畫面截圖。
㈦告訴人李阿于提供之臺灣中小企銀交易明細、國泰世華銀行對帳單、永豐銀行交易明細
㈧臺灣中小企銀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客戶約定帳號表。
㈨國泰世華銀行111 年12月2 日函、信用卡交易明細表、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對帳單。
㈩富邦銀行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華南銀行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彰化銀行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網銀登入IP歷史資料查詢。提領時間及地點對照表含提領時之監視器畫面截圖。如附表3所示之扣案物。
二、論罪科刑:
㈠被告參與本案集團後,就其所為之首次詐欺犯行,應論以參與犯罪組織罪,經查事實欄一、㈠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向告訴人李阿于施用詐術而傳遞與事實不符資訊之時間為111年11月7日,被害人陷於錯誤而交付帳戶相關資料時間為同年月17日,應認為被告參與犯罪組織後之首次犯行,是就該次詐欺犯行應論以參與犯罪組織罪。是核事實欄一、㈠部分,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1款、第2款之冒用政府機關及公務員名義、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事實欄一、㈡部分,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1款、第2款之冒用政府機關及公務員名義、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
㈡被告與陳冠亭、童紹維及本案集團其他成員間,分別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應分別論以共同正犯。
㈢被告如事實欄、㈠㈡所為,各屬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之三人以上共同冒用政府機關及公務員名義詐欺取財罪處斷。被告如附表1、附表2所為多次領款行為,分別係利用同一機會密接提領,並侵害同一被害人之財產法益,在刑法評價上,應均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應分別論以接續犯。又被告前後詐取告訴人李阿于、詹則充財物之2次加重詐欺犯行,犯意有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㈣本案被告因形跡可疑遭警方盤查,惟斯時尚無確切之根據可佐證被告確為本案之涉嫌人,被告於有偵查犯罪職權之公務員或機關知悉其有上開犯行前,即於警詢時主動坦承係擔任本案集團車手及所涉本案犯行,交付如附表3所示之物並如實交代相關共犯等情(見偵8614卷一第21至38頁),堪認被告所為合於自首之要件,爰就其所犯2次犯行均依刑法第62條前段之規定,減輕其刑。
㈤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 項規定:「犯前二條之罪,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減輕其刑。」;另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8 條第1 項後段亦規定:「犯第3 條之罪…偵查及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經查,被告於偵查中及本院審理時均為全部認罪之表示,是就其所犯洗錢防制法及組織犯罪防制條例部分,依上開規定均應減輕其刑,雖本案犯行係從一重論處三人以上共同冒用政府機關及公務員名義詐欺取財罪,然就想像競合輕罪得減刑部分,本院於依照刑法第57條量刑時,仍應併予審酌。
㈥爰以行為人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正值青壯,卻不思循合法途徑謀財,竟加入本案集團,造成本案告訴人財產上損害之程度非微,並對社會治安造成嚴重影響,所為誠非可取,然始終坦承犯行,兼衡其素行、犯罪手段、情節、於詐欺集團之參與程度、分工角色、尚未與告訴人2人達成和解或對其等有所賠償,告訴人2人於審理中陳述應從重量刑等語(見本院卷第123至125頁),及被告自述教育程度、職業、生活狀況(見本院卷第125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定應執行之刑。
三、沒收:
㈠扣案如附表3編號1所示之現金,為被告領取尚未繳交本案集團上游之犯罪所得,應依刑法第38條之1 第1 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之。至附表1、2所示未扣案之款項,因被告已繳回本案集團上游,無證明由被告終局保有,另參以被告於偵查中自陳:尚未領取任何薪資等語(見偵8614卷一第37頁),遍查卷內並無證據確認被告因本案犯行實際獲取之報酬為何,依罪證有疑利歸被告原則,應認被告本案並無其他所得,併此說明。
㈡扣案如附表3編號8、9所示之提領收據4張及行動電話1支,前者確為被告提領款項所生之物,而後者被告於審理中陳稱:不是犯案的工具,但其內有一些與共犯之對話紀錄,均有提供予警方等語(見本院卷第119頁),衡之仍為被告所有,且為與共犯聯繫本案犯行相關事宜所用之物,應屬本案犯罪所用之物,上開物品應均予宣告沒收。
㈢扣案如附表3編號2至7所示提款卡,衡情所屬帳戶均已列為警示且不能使用,本身價值低微,應無沒收之必要,爰不予宣告沒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99 條第1項前段、第310 條之2 、第454 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吳欣恩提起公訴,檢察官李國瑋到庭執行職務。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犯罪組織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參與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千萬元以下罰金。但參與情節輕微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具公務員或經選舉產生之公職人員之身分,犯前項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犯第1項之罪者,應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其期間為3年。
前項之強制工作,準用刑法第90條第2項但書、第3項及第98條第2項、第3項規定。
以言語、舉動、文字或其他方法,明示或暗示其為犯罪組織之成員,或與犯罪組織或其成員有關聯,而要求他人為下列行為之一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出售財產、商業組織之出資或股份或放棄經營權。
二、配合辦理都市更新重建之處理程序。
三、購買商品或支付勞務報酬。
四、履行債務或接受債務協商之內容。前項犯罪組織,不以現存者為必要。
以第5項之行為,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其行使權利者,亦同。
第5項、第7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2條本法所稱洗錢,指下列行為:
一、意圖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來源,或使他人逃避刑事追訴,而移轉或變更特定犯罪所得。
二、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之本質、來源、去向、所在、所有權、處分權或其他權益者。
三、收受、持有或使用他人之特定犯罪所得。洗錢防制法第14條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犯第339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1: 編號 提款時間 提款地點 提款金額 提款帳戶 備註 1 111年11月17日16時12分許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埔墘分行(址設新北市○○區○○路0段00號) 30,000元 告訴人李阿于之台灣中小企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 未扣案,已交予上游 2 111年11月17日16時12分許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埔墘分行(址設新北市○○區○○路0段00號) 30,000元 告訴人李阿于之台灣中小企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 未扣案,已交予上游 3 111年11月17日16時17分許 華南銀行板橋文化分行(址設新北市○○區○○路0段00號) 20,000元 告訴人李阿于之台灣中小企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 未扣案,已交予上游 4 111年11月17日16時18分許 華南銀行板橋文化分行(址設新北市○○區○○路0段00號) 20,000元 告訴人李阿于之台灣中小企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 未扣案,已交予上游 5 111年11月18日2時29分許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基隆分行(址設基隆市○○區○○路0號1樓) 30,000元 告訴人李阿于之台灣中小企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 未扣案,已交予上游 6 111年11月18日2時30分許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基隆分行(址設基隆市○○區○○路0號1樓) 30,000元 告訴人李阿于之台灣中小企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 未扣案,已交予上游 7 111年11月18日2時30分許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基隆分行(址設基隆市○○區○○路0號1樓) 30,000元 告訴人李阿于之台灣中小企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 未扣案,已交予上游 8 111年11月18日2時31分許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基隆分行(址設基隆市○○區○○路0號1樓) 10,000元 告訴人李阿于之台灣中小企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 未扣案,已交予上游 9 111年11月19日2時1分許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汐止分行(址設新北市○○區○○○路0段00號) 30,000元 告訴人李阿于之台灣中小企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 未扣案,已交予上游 10 111年11月19日2時2分許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汐止分行(址設新北市○○區○○○路0段00號) 30,000元 告訴人李阿于之台灣中小企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 未扣案,已交予上游 11 111年11月19日2時3分許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汐止分行(址設新北市○○區○○○路0段00號) 30,000元 告訴人李阿于之台灣中小企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 未扣案,已交予上游 12 111年11月19日2時3分許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汐止分行(址設新北市○○區○○○路0段00號) 10,000元 告訴人李阿于之台灣中小企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 未扣案,已交予上游 13 111年11月20日1時18分許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基隆分行(址設基隆市○○區○○路0號1樓) 30,000元 告訴人李阿于之台灣中小企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 未扣案,已交予上游 14 111年11月20日1時19分許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基隆分行(址設基隆市○○區○○路0號1樓) 30,000元 告訴人李阿于之台灣中小企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 未扣案,已交予上游 15 111年11月20日1時25分許 合作金庫銀行基隆分行(址設基隆市○○區○○路000號) 20,000元 告訴人李阿于之台灣中小企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 未扣案,已交予上游 16 111年11月20日1時25分許 合作金庫銀行基隆分行(址設基隆市○○區○○路000號) 20,000元 告訴人李阿于之台灣中小企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 未扣案,已交予上游 17 111年11月21日6時50分許 合作金庫銀行基隆分行(址設基隆市○○區○○路000號) 20,000元 告訴人李阿于之台灣中小企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 未扣案,已交予上游 18 111年11月21日6時52分許 合作金庫銀行基隆分行(址設基隆市○○區○○路000號) 10,000元 告訴人李阿于之台灣中小企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 未扣案,已交予上游 19 111年11月21日6時53分許 合作金庫銀行基隆分行(址設基隆市○○區○○路000號) 9,000元 告訴人李阿于之台灣中小企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 未扣案,已交予上游 20 111年11月17日16時29分許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埔墘分行(址設新北市○○區○○路0段00號) 30,000元 告訴人李阿于之台灣中小企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 未扣案,已交予上游 21 111年11月17日16時30分許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埔墘分行(址設新北市○○區○○路0段00號) 30,000元 告訴人李阿于之台灣中小企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 未扣案,已交予上游 22 111年11月17日16時41分許 統一超商板權門市(址設新北市○○區○○路000號) 20,000元 告訴人李阿于之台灣中小企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 未扣案,已交予上游 23 111年11月17日16時42分許 統一超商板權門市(址設新北市○○區○○路000號) 20,000元 告訴人李阿于之台灣中小企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 未扣案,已交予上游 24 111年11月18日2時35分許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基隆分行(址設基隆市○○區○○路0號1樓) 30,000元 告訴人李阿于之台灣中小企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 未扣案,已交予上游 25 111年11月18日2時35分許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基隆分行(址設基隆市○○區○○路0號1樓) 30,000元 告訴人李阿于之台灣中小企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 未扣案,已交予上游 26 111年11月18日2時36分許 基隆市第一信用合作社愛三路分社(址設基隆市○○區○○路0號) 20,000元 告訴人李阿于之台灣中小企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 未扣案,已交予上游 27 111年11月18日2時38分許 基隆市第二信用合作社廟口分社(址設基隆市○○區○○路00號) 20,000元 告訴人李阿于之台灣中小企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 未扣案,已交予上游 28 111年11月19日1時57分許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汐止分行(址設新北市○○區○○○路0段00號) 30,000元 告訴人李阿于之台灣中小企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 未扣案,已交予上游 29 111年11月19日1時58分許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汐止分行(址設新北市○○區○○○路0段00號) 30,000元 告訴人李阿于之台灣中小企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 未扣案,已交予上游 30 111年11月19日1時59分許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汐止分行(址設新北市○○區○○○路0段00號) 30,000元 告訴人李阿于之台灣中小企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 未扣案,已交予上游 31 111年11月19日2時許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汐止分行(址設新北市○○區○○○路0段00號) 10,000元 告訴人李阿于之台灣中小企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 未扣案,已交予上游 32 111年11月20日1時14分許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基隆分行(址設基隆市○○區○○路0號1樓) 30,000元 告訴人李阿于之台灣中小企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 未扣案,已交予上游 33 111年11月20日1時15分許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基隆分行(址設基隆市○○區○○路0號1樓) 30,000元 告訴人李阿于之台灣中小企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 未扣案,已交予上游 34 111年11月20日1時16分許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基隆分行(址設基隆市○○區○○路0號1樓) 30,000元 告訴人李阿于之台灣中小企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 未扣案,已交予上游 35 111年11月20日1時17分許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基隆分行(址設基隆市○○區○○路0號1樓) 10,000元 告訴人李阿于之台灣中小企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 未扣案,已交予上游 36 111年11月21日6時22分許 永豐商業銀行基隆分行(址設基隆市○○區○○路0號1樓) 20,000元 告訴人李阿于之台灣中小企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 未扣案,已交予上游 37 111年11月21日6時55分許 全家便利商店基隆仁三店(址設基隆市○○區○○路00號) 20,000元 告訴人李阿于之台灣中小企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 未扣案,已交予上游 38 111年11月21日6時57分許 全家便利商店基隆仁三店(址設基隆市○○區○○路00號) 20,000元 告訴人李阿于之台灣中小企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 未扣案,已交予上游 39 111年11月21日7時1分許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基隆分行(址設基隆市○○區○○路0號1樓) 30,000元 告訴人李阿于之台灣中小企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 未扣案,已交予上游 40 111年11月21日7時4分許 基隆市第二信用合作社廟口分社(址設基隆市○○區○○路00號) 10,000元 告訴人李阿于之台灣中小企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 未扣案,已交予上游 41 111年11月22日2時許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基隆分行(址設基隆市○○區○○路0號1樓) 30,000元 告訴人李阿于之台灣中小企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 未扣案,已交予上游 42 111年11月22日2時1分許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基隆分行(址設基隆市○○區○○路0號1樓) 20,000元 告訴人李阿于之台灣中小企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 未扣案,已交予上游 43 111年11月22日2時2分許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基隆分行(址設基隆市○○區○○路0號1樓) 5,000元 告訴人李阿于之台灣中小企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 未扣案,已交予上游 44 111年11月17日14時58分許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板橋分行(址設新北市○○區○○路000號) 100,000元 告訴人李阿于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 未扣案,已交予上游 45 111年11月17日15時10分許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板橋分行(址設新北市○○區○○路000號) 100,000元 告訴人李阿于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 未扣案,已交予上游 46 111年11月18日2時17分許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基隆分行(址設基隆市○○區○○路0號) 100,000元 告訴人李阿于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 未扣案,已交予上游 47 111年11月18日2時19分許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基隆分行(址設基隆市○○區○○路0號) 100,000元 告訴人李阿于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 未扣案,已交予上游 48 111年11月19日2時15分許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汐止分行(址設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1樓) 100,000元 告訴人李阿于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 未扣案,已交予上游 49 111年11月19日2時17分許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汐止分行(址設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1樓) 100,000元 告訴人李阿于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 未扣案,已交予上游 50 111年11月20日1時29分許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基隆分行(址設基隆市○○區○○路0號) 100,000元 告訴人李阿于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 未扣案,已交予上游 51 111年11月20日1時30分許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基隆分行(址設基隆市○○區○○路0號) 100,000元 告訴人李阿于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 未扣案,已交予上游 52 111年11月21日6時45分許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基隆分行(址設基隆市○○區○○路0號) 100,000元 告訴人李阿于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 未扣案,已交予上游 53 111年11月21日6時46分許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基隆分行(址設基隆市○○區○○路0號) 100,000元 告訴人李阿于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 未扣案,已交予上游 54 111年11月22日9時30分許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基隆分行(址設基隆市○○區○○路0號) 100,000元 告訴人李阿于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 扣案 55 111年11月22日9時32分許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基隆分行(址設基隆市○○區○○路0號) 29,000元 告訴人李阿于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 扣案 附表2: 編號 提款時間 提款地點 提款金額 提款帳戶 備註 1 111年11月18日18時26分許 華南商業銀行龜山分行(址設桃園市○○區○○路0段0000號) 30,000元 告訴人詹則充之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 未扣案,已交予上游 2 111年11月18日18時28分許 華南商業銀行龜山分行(址設桃園市○○區○○路0段0000號) 30,000元 告訴人詹則充之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 未扣案,已交予上游 3 111年11月18日18時29分許 華南商業銀行龜山分行(址設桃園市○○區○○路0段0000號) 30,000元 告訴人詹則充之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 未扣案,已交予上游 4 111年11月18日18時31分許 華南商業銀行龜山分行(址設桃園市○○區○○路0段0000號) 10,000元 告訴人詹則充之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 未扣案,已交予上游 5 111年11月19日13時6分許 華南商業銀行基隆分行(址設基隆市○○區○○路000號) 30,000元 告訴人詹則充之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 未扣案,已交予上游 6 111年11月19日13時16分許 華南商業銀行基隆分行(址設基隆市○○區○○路000號) 30,000元 告訴人詹則充之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 未扣案,已交予上游 7 111年11月19日13時17分許 華南商業銀行基隆分行(址設基隆市○○區○○路000號) 30,000元 告訴人詹則充之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 未扣案,已交予上游 8 111年11月19日13時18分許 華南商業銀行基隆分行(址設基隆市○○區○○路000號) 10,000元 告訴人詹則充之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 未扣案,已交予上游 9 111年11月20日23時5分許 華南商業銀行基隆分行(址設基隆市○○區○○路000號) 30,000元 告訴人詹則充之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 未扣案,已交予上游 10 111年11月20日23時5分許 華南商業銀行基隆分行(址設基隆市○○區○○路000號) 30,000元 告訴人詹則充之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 未扣案,已交予上游 11 111年11月20日23時6分許 華南商業銀行基隆分行(址設基隆市○○區○○路000號) 30,000元 告訴人詹則充之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 未扣案,已交予上游 12 111年11月20日23時8分許 華南商業銀行基隆分行(址設基隆市○○區○○路000號) 10,000元 告訴人詹則充之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 未扣案,已交予上游 13 111年11月21日6時28分許 華南商業銀行基隆分行(址設基隆市○○區○○路000號) 30,000元 告訴人詹則充之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 未扣案,已交予上游 14 111年11月21日6時29分許 華南商業銀行基隆分行(址設基隆市○○區○○路000號) 30,000元 告訴人詹則充之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 未扣案,已交予上游 15 111年11月21日6時29分許 華南商業銀行基隆分行(址設基隆市○○區○○路000號) 30,000元 告訴人詹則充之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 未扣案,已交予上游 16 111年11月21日6時30分許 華南商業銀行基隆分行(址設基隆市○○區○○路000號) 10,000元 告訴人詹則充之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 未扣案,已交予上游 17 111年11月22日2時4分許 華南商業銀行基隆分行(址設基隆市○○區○○路000號) 30,000元 告訴人詹則充之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 未扣案,已交予上游 18 111年11月22日2時5分許 華南商業銀行基隆分行(址設基隆市○○區○○路000號) 30,000元 告訴人詹則充之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 未扣案,已交予上游 19 111年11月22日2時6分許 華南商業銀行基隆分行(址設基隆市○○區○○路000號) 30,000元 告訴人詹則充之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 未扣案,已交予上游 20 111年11月22日2時6分許 華南商業銀行基隆分行(址設基隆市○○區○○路000號) 10,000元 告訴人詹則充之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 未扣案,已交予上游 21 111年11月18日18時52分許 彰化商業銀行桃園分行(址設桃園市○○區○○路00號) 30,000元 告訴人詹則充之彰化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 未扣案,已交予上游 22 111年11月18日18時53分許 彰化商業銀行桃園分行(址設桃園市○○區○○路00號) 30,000元 告訴人詹則充之彰化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 未扣案,已交予上游 23 111年11月18日18時54分許 彰化商業銀行桃園分行(址設桃園市○○區○○路00號) 30,000元 告訴人詹則充之彰化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 未扣案,已交予上游 24 111年11月18日18時54分許 彰化商業銀行桃園分行(址設桃園市○○區○○路00號) 30,000元 告訴人詹則充之彰化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 未扣案,已交予上游 25 111年11月18日18時55分許 彰化商業銀行桃園分行(址設桃園市○○區○○路00號) 30,000元 告訴人詹則充之彰化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 未扣案,已交予上游 26 111年11月19日13時12分許 彰化商業銀行基隆分行(址設基隆市○○區○○路00號1樓) 30,000元 告訴人詹則充之彰化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 未扣案,已交予上游 27 111年11月19日13時13分許 彰化商業銀行基隆分行(址設基隆市○○區○○路00號1樓) 30,000元 告訴人詹則充之彰化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 未扣案,已交予上游 28 111年11月19日13時23分許 彰化商業銀行基隆分行(址設基隆市○○區○○路00號1樓) 30,000元 告訴人詹則充之彰化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 未扣案,已交予上游 29 111年11月19日13時24分許 彰化商業銀行基隆分行(址設基隆市○○區○○路00號1樓) 30,000元 告訴人詹則充之彰化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 未扣案,已交予上游 30 111年11月19日13時25分許 彰化商業銀行基隆分行(址設基隆市○○區○○路00號1樓) 30,000元 告訴人詹則充之彰化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 未扣案,已交予上游 31 111年11月20日23時11分許 彰化商業銀行基隆分行(址設基隆市○○區○○路00號1樓) 30,000元 告訴人詹則充之彰化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 未扣案,已交予上游 32 111年11月20日23時12分許 彰化商業銀行基隆分行(址設基隆市○○區○○路00號1樓) 30,000元 告訴人詹則充之彰化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 未扣案,已交予上游 33 111年11月20日23時13分許 彰化商業銀行基隆分行(址設基隆市○○區○○路00號1樓) 30,000元 告訴人詹則充之彰化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 未扣案,已交予上游 34 111年11月20日23時18分許 永豐商業銀行基隆分行(址設基隆市○○區○○路0號1樓) 20,000元 告訴人詹則充之彰化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 未扣案,已交予上游 35 111年11月20日23時19分許 永豐商業銀行基隆分行(址設基隆市○○區○○路0號1樓) 20,000元 告訴人詹則充之彰化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 未扣案,已交予上游 36 111年11月20日23時20分許 永豐商業銀行基隆分行(址設基隆市○○區○○路0號1樓) 20,000元 告訴人詹則充之彰化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 未扣案,已交予上游 37 111年11月21日6時36分許 彰化商業銀行基隆分行(址設基隆市○○區○○路00號1樓) 30,000元 告訴人詹則充之彰化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 未扣案,已交予上游 38 111年11月21日6時37分許 彰化商業銀行基隆分行(址設基隆市○○區○○路00號1樓) 30,000元 告訴人詹則充之彰化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 未扣案,已交予上游 39 111年11月21日6時37分許 彰化商業銀行基隆分行(址設基隆市○○區○○路00號1樓) 30,000元 告訴人詹則充之彰化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 未扣案,已交予上游 40 111年11月21日6時38分許 彰化商業銀行基隆分行(址設基隆市○○區○○路00號1樓) 10,000元 告訴人詹則充之彰化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 未扣案,已交予上游 41 111年11月22日9時38分許 彰化商業銀行仁愛分行(址設基隆市○○區○○路000號) 30,000元 告訴人詹則充之彰化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 扣案 42 111年11月22日9時39分許 彰化商業銀行仁愛分行(址設基隆市○○區○○路000號) 30,000元 告訴人詹則充之彰化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 扣案 43 111年11月22日9時40分許 彰化商業銀行仁愛分行(址設基隆市○○區○○路000號) 30,000元 告訴人詹則充之彰化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 扣案 44 111年11月18日18時47分許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桃園分行(址設桃園市○○區○○路00號1樓) 50,000元 告訴人詹則充之台北富邦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 未扣案,已交予上游 45 111年11月18日18時48分許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桃園分行(址設桃園市○○區○○路00號1樓) 50,000元 告訴人詹則充之台北富邦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 未扣案,已交予上游 46 111年11月18日18時49分許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桃園分行(址設桃園市○○區○○路00號1樓) 50,000元 告訴人詹則充之台北富邦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 未扣案,已交予上游 47 111年11月19日12時59分許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基隆分行(址設基隆市○○區○○路000號) 100,000元 告訴人詹則充之台北富邦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 未扣案,已交予上游 48 111年11月19日13時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基隆分行(址設基隆市○○區○○路000號) 50,000元 告訴人詹則充之台北富邦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 未扣案,已交予上游 49 111年11月20日22時59分許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基隆分行(址設基隆市○○區○○路000號) 100,000元 告訴人詹則充之台北富邦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 未扣案,已交予上游 50 111年11月20日23時許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基隆分行(址設基隆市○○區○○路000號) 50,000元 告訴人詹則充之台北富邦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 未扣案,已交予上游 51 111年11月21日7時9分許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基隆分行(址設基隆市○○區○○路000號) 100,000元 告訴人詹則充之台北富邦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 未扣案,已交予上游 52 111年11月21日7時10分許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基隆分行(址設基隆市○○區○○路000號) 50,000元 告訴人詹則充之台北富邦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 未扣案,已交予上游 53 111年11月22日1時53分許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基隆分行(址設基隆市○○區○○路000號) 100,000元 告訴人詹則充之台北富邦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 未扣案,已交予上游 54 111年11月22日1時54分許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基隆分行(址設基隆市○○區○○路000號) 50,000元 告訴人詹則充之台北富邦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 未扣案,已交予上游 附表3: 編號 物品名稱 數量 1 現金 219,000元 2 告訴人李阿于之台灣中小企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提款卡 1張 3 告訴人李阿于之台灣中小企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提款卡 1張 4 告訴人李阿于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提款卡 1張 5 告訴人詹則充之台北富邦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號提款卡 1張 6 告訴人詹則充之彰化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號提款卡 1張 7 告訴人詹則充之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號提款卡 1張 8 提領收據 4張 9 行動電話(IMEI碼:000000000000000號) 1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