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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329號

定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5 月 16 日

法官周霙蘭

聲請人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黃乙平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2年度執聲字第17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黃乙平犯如附表一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伍月月。又犯如附表二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乙平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一、附表二,依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第2項,經受刑人請求定應執行刑,並依第53條及第51條第5 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其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

(一)受刑人犯如附表一、二所示之罪,先後經判處如附表一、二所示之刑,並均確定在案,且附表一、二各罪,均各於附表一編號1、附表二編號1所示之罪判決確定前所犯,而本院為附表一、二所示各該案最後事實審法院等情,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憑。又其中附表一編號1至10所示之罪,係屬不得易科罰金之罪,附表一編號11所示之罪,係屬得易服勞動之罪,合於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之情形,依刑法第50條第2項規定,附表一編號11與編號1至10所示之罪,須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始得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之。茲受刑人業已請求檢察官就附表一所示之罪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此有聲請定應執行刑聲請狀附卷可稽。是本件聲請人就附表一、二所示之罪聲請分別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為正當;又依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大字第489號大法庭裁定意旨「定應執行刑,不僅攸關國家刑罰權之行使,於受刑人之權益亦有重大影響,除顯無必要或有急迫情形外,法院於裁定前,允宜予受刑人以言詞、書面或其他適當方式陳述意見之機會,程序保障更加周全。」予受刑人陳述意見之機會,經本院考量法律之外部性、內部界線、受刑人所犯如附表一所示各罪分別為販賣第二級毒品、妨害公務、洗錢防制等罪、附表二所示各罪則為施用毒品、妨害秩序等罪之罪質,復就其所犯之數罪整體評價其應受非難及矯治之程度,並兼衡刑罰經濟與公平、比例原則及被告對於本案定應執行刑之刑度並無意見(參本院卷附受刑人陳述意見狀)等情,分別就附表一、二所示各罪刑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另附表一編號11所示之罪併科罰金部分(即併科罰金新臺幣2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仟元折算1日),並無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須定其應執行刑之情形,罰金部分依其原宣告之刑執行之,併予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6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周霙蘭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6  日

書記官 洪儀君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一】
 編          號        1至9        10        11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妨害公務     洗錢防制法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10月(7次);有期徒刑1年3月(2次) 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3月,併科罰金新臺幣2萬元  犯  罪  日  期  108年11月25日 109年3月2日 109年3月13日 109年3月15日 109年3月18日 109年3月21日 109年4月6日 109年5月5日(2次) 110年2月2日 110年2月8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基隆地檢109年度偵字第2849號 基隆地檢110年度偵字第1956號 基隆地檢111年度偵緝字第254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基隆法院   臺灣基隆法院  案    號 110年度上訴字第662號 111年度訴字第171號 111年度基金簡字第78號  判決日期 110年4月21日 111年7月6日 111年6月27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最高法院   臺灣基隆法院   臺灣基隆法院  案    號 110年度台上字第5133號 111年度訴字第171號 111年度基金簡字第78號  確定日期 110年8月25日 111年8月1日 111年8月11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否         否    是(得易服社會勞動) 備             註     基隆地檢110年度執字第1362號 基隆地檢111年度執字第1722號 基隆地檢111年度執字第1760號   編號1至9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9月   
【附表二】
 編          號         1         2        3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1月  犯  罪  日  期  110年10月4日下午7時10分許為警採尿回溯96小時內之某時 110年10月25日 110年10月19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基隆地檢110年度毒偵字第2112號 基隆地檢110年度毒偵字第2169號 基隆地檢111年度毒偵字第259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基隆地院     臺灣基隆法院   臺灣基隆法院  案    號 111年度基簡字第 71號 111年度基簡字第 285號 111年度簡上字第 75號  判決日期 111年1月20日 111年4月7日 111年10月20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灣基隆地院     臺灣基隆法院   臺灣基隆法院  案    號 111年度基簡字第 71號 111年度基簡字第 285號 111年度簡上字第 75號  確定日期 111年2月14日 111年5月9日 111年10月20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是      是 備           註    基隆地檢111年度執字第476號 基隆地檢111年度執字第1095號 基隆地檢111年度執字第1971號 
 編          號         4         5  (以下空白)  罪          名       妨害秩序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3月   犯  罪  日  期  110年9月19日 111年1月2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基隆地檢110年度偵字第7614號 基隆地檢111年度毒偵字第384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基隆地院     臺灣基隆法院   案    號 111年度訴字第224 號 111年度簡上字第84號   判決日期 111年8月22日 111年12月14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灣基隆地院     臺灣基隆法院   案    號 111年度訴字第224號 111年度簡上字第84號   確定日期 111年9月19日 111年12月14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是  備           註    基隆地檢112年度執字第399號 基隆地檢112年度執字第669號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2年度聲字第329號於民國 112 年 05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定應執行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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