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39號
- 聲請人
-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蔡添才
上列受刑人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2年度執聲付字第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蔡添才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蔡添才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05年度桃簡字第927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以106年度苗簡字第94號、臺灣高等法院以105年度上訴字第2858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104年度審訴字第202號、本院106年度簡字第252號、106年度簡上字第87號等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並經定應執行刑確定,目前於法務部○○○○○○○○○○○執行中。法務部於民國112年1月10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101845320號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相關文件,上開案件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6年度簡上字第87號判決),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