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863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39號

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1 月 11 日

法官呂美玲

聲請人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蔡添才

上列受刑人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2年度執聲付字第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蔡添才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蔡添才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05年度桃簡字第927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以106年度苗簡字第94號、臺灣高等法院以105年度上訴字第2858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104年度審訴字第202號、本院106年度簡字第252號、106年度簡上字第87號等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並經定應執行刑確定,目前於法務部○○○○○○○○○○○執行中。法務部於民國112年1月10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101845320號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相關文件,上開案件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6年度簡上字第87號判決),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1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呂美玲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1  日

書記官 洪福基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2年度聲字第39號於民國 112 年 01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