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基簡字第七九六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八十九年度基簡字第七九六號
- 聲請人
-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三六0八號)及移送併審(八十九年度毒偵字第二0五七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連續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安非他命殘渣袋沒收銷燬;玻璃球吸管貳支、短吸管叁支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除犯罪事實補充記載甲○○前於八十五年間因麻葯、竊盜、槍砲等案件,經法院定執行刑有期徒刑一年三月,並於八十六年八月二十八日執行完畢,仍不知悔改,復基於概括之犯意,先於八十九年八月二十九日經警採尿送驗前四日內,在不詳處所吸用安非他命;證據則補充記載另有扣案之玻璃球吸管一支、基隆市衛生局基衛六字第九九一三號尿液檢驗成績書外,餘之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二項、第十八條,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五十六條、第四十七條、第四十一條、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