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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三八七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93 年 09 月 22 日

法官齊潔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三八七號

公訴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丙○○ 男 二

右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一九一一號)及併案審理(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二七七六號),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一條之一第四項但書之情形,改依通常程序處理後,本院合議庭裁定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經改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後判決如左:

主文

丙○○連續於夜間侵入住宅竊盜,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

事實

一、丙○○前因公共危險案件,經台灣高等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六月確定於民國(下同)九十年八月二十九日假釋出監,於九十二年五月十七日假釋付保護管束期滿執行完畢。仍不知悔改,復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竊盜概括犯意,先於((一)九十三年四月十一日二十二時二十分許,以拾得之衣架鐵絲打開乙○○位於基隆市○○路三十巷二十五號住宅大門,侵入住宅竊取乙○○所有之行動電話一支及PS2電動玩具一台得逞;(二)九十三年七月四日十四時九分許,在基隆市○○區○○路三十巷二十五號前,以自備之鑰匙,竊取甲○○所有車牌號碼RGY─八六六號機車,做為代步之用。嗣分別於(一)九十三年四月二十日乙○○發覺住宅遭竊,經調閱社區監視器畫面查看後始知上情;(二)九十三年七月四日十九時許,甲○○發覺機車遭竊,經調閱社區監視器畫面查看後始知上情。

二、案經基隆市警察局第三分局報請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本院認不宜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及移送併案審理。

理由

壹、程序部分:按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之案件,經法院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一條之一第四項但書之情形者,應適用通常程序審判之,同法第四百五十二條著有規定。本院認本件有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一條之一第四項但書之情形,適用通常程序審判之,又本件被告所犯者非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其於準備程序進行中,先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其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之意見後,本院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第一項之規定,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合先敘明。

貳、有罪部分

一、右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丙○○迭於檢察官偵查中及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核與被害人乙○○、甲○○之指述情節大致相符,有各該警、偵訊筆錄在卷可憑,復有監視錄影光碟一片、監視錄影光碟翻拍照片二張、贓證物認領收據乙紙附卷可稽,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本件事證明確,被告之竊盜犯行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之加重竊盜罪及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之普通竊盜罪。被告先後二次竊盜犯行,時間密接,構成要件復相同,顯係基於概括犯意為之,為連續犯,應論以一加重竊盜罪,並加重其刑。未經公訴人起訴之部分,與已經起訴並經認定為有罪之部分,有裁判上一罪之連續犯關係,已如前述,依審判不可分原則,本院自應併予審理。又查被告前曾受如事實欄所載有期徒刑之執行,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附卷可考,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五年以內,再犯本件最重本刑為有期徒刑以上之刑之罪,為累犯,應遞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不思以己力賺取財物,侵入住宅及以自備鑰匙竊盜,破壞他人財產、身體法益非輕,及其竊得財物價值與犯後坦承犯行等一切情狀,量如主文所示之刑,以示懲戒。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二條、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第一項、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五十六條、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第四十七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林伯宇到庭執行職務。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九  月  二十二  日

法 官 齊 潔

書 記 官 莊國南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八   月  十三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論罪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
犯竊盜罪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  於夜間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而犯之者。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三八七號於民國 93 年 09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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