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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5年度基簡字第1136號

偽造文書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5 月 28 日

法官王美婷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5年度基簡字第1136號

聲請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上訴人
即被告
甲○○

上列上訴人因偽造文書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四月十二日95年度基簡字第1136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於送達判決後10日內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49條規定甚明;又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362條前段亦有明定。且對於簡易判決不服之上訴,準用上述規定,此觀之同法第455條之1第3項之規定即明。

二、查本件上訴人係民國96年4月19日收受本院判決正本,有送達証書在卷可稽,乃遲至96年5月24日時始行上訴,顯已逾越上訴期間,依前揭說明,其上訴即屬違背法律上之法律之程式,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第3項、362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基隆簡易庭法 官 王美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本院合議庭。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28  日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28  日

書記官 劉珍珍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5年度基簡字第1136號於民國 96 年 05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偽造文書,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