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5年度基簡字第1136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5年度基簡字第1136號
- 聲請人
-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上訴人
- 即被告
- 甲○○
上列上訴人因偽造文書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四月十二日95年度基簡字第1136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於送達判決後10日內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49條規定甚明;又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362條前段亦有明定。且對於簡易判決不服之上訴,準用上述規定,此觀之同法第455條之1第3項之規定即明。
二、查本件上訴人係民國96年4月19日收受本院判決正本,有送達証書在卷可稽,乃遲至96年5月24日時始行上訴,顯已逾越上訴期間,依前揭說明,其上訴即屬違背法律上之法律之程式,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第3項、362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基隆簡易庭法 官 王美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