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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5年度基簡字第336號

恐嚇取財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4 月 21 日

法官何怡穎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5年度基簡字第336號

聲請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丙○○

          (另案於臺灣基隆監獄執行中)

上列被告因恐嚇取財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5年度偵字第101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丙○○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未遂,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扣案之恐嚇信壹封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應補充記載:「94年9月20日下午5時許,被害人乙○○返家發現被告丙○○所寫之恐嚇信,隨即依指示準備現金新台幣7,000元至頂樓欲交付予被告,惟因被告當晚並未出現取款而未遂,被告已著手於恐嚇取財犯行之著手,然因未取款而未遂,為未遂犯,應依刑法26條前段之規定減輕其刑。又扣案之恐嚇信1封,為被告所有供本案犯罪所用之物,應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宣告沒收。」外,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第450條第1項,刑法第346條第3項、第1項、第26條前段、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38條第1項第2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1條前段、第2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基隆簡易庭法 官 何怡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21  日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21  日

書記官 李繼業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論罪法條
刑法第346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
物交付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
。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95年度偵字第1016號
  被   告 丙○○ 男 29歲(民國○○年○月○○日生)
            住基隆市○○區○○路168巷6弄28號
            1樓
            另案基隆監獄執行中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恐嚇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
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丙○○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民國94年9 月19日在基隆
   市○○區○○路168 巷6 弄28號1 樓家中,書寫恐嚇信,內
   容為:「老師您好,麻煩你注意以下內容,在中和國小剛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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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手上。」於翌日將上開恐嚇信帶至基隆市○○路259 巷65
   之3號4樓乙○○住處,至門縫塞入。於94年9 月20日17時許
   ,乙○○返家發現該信函心生畏懼,報警循線查獲。
二、案經基隆市警察局第四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訊據被告丙○○對上揭犯行坦承不諱,核與被害人乙○○指
   訴之情節相符,恐嚇信上有被告指紋,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
   警察局鑑驗書影本在卷可資佐證。被告犯嫌應堪認定。
二、被告所為係犯刑法346條第 3項、第1項之恐嚇取財未遂罪嫌
   。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 條第1 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31  日
               檢察官 甲 ○ ○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4   日
               書記官 林 宜 佳
附錄所犯法條:
刑法346條第1項、第3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或第三
   人之物交付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1千元
   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記事項: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
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
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
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
,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5年度基簡字第336號於民國 95 年 04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恐嚇取財,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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