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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49號

聲請減刑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7 月 16 日

法官齊潔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49號

聲請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乙○○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

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乙○○所犯如附表1、2、3 所示之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

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及拘役貳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又附表4 所示之罪,減其罰金金額為銀元伍佰元即新臺幣壹仟伍佰元,如易服勞役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聲請書所載。

二、查受刑人乙○○於附表所列日期犯商業會計法等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以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且附表編號2、4之竊盜罪雖為中華民國罪犯減刑條例第3 條所列之罪名,但非宣告死刑、無期徒刑或逾1年6月有期徒刑者,而附表編號1 之違反商業會計法罪及附表編號3之妨害自由罪非為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3條所列之不予減刑罪名,悉合於減刑條件,檢察官聲請予以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次查,刑法第41條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規定雖於94年2月2日修正公布,並於95年7月1日施行,而數罪併罰有2 以上裁判,其易刑折算標準不同,均已確定者,減刑後合併定執行刑時,其易刑之折算標準,應依刑法第2條第1項但書意旨,擇「最有利於受刑人之折算標準」定之,法院辦理96年減刑條例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34點之規定揭諸甚明。本件受刑人乙○○附表編號1 之違反商業會計法案件,係於上開刑法修正施行前所犯,其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應適用修正前刑法第41條之規定,以銀元300元即新臺幣900元折算1 日;而附表編號2、3所列之罪係於上開刑法修正施行後所犯,其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應適用修正後刑法第41條之規定,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二者之折算標準不一,依上開注意事項之意旨,本件自應適用最有利於受刑人之修正前刑法之規定,定其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又刑法第51條定應執行刑之規定亦於上開日期修正施行,本於同一法理,自亦應適用最有利於受刑人之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刑。

四、據上論斷,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 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3項、第9條、第10條第2項、第12條,刑法第42條第3項、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修正前刑法第51 條第5款,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二庭法 官 齊 潔

附表:受刑人乙○○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 1 │ 2 │ 3 │ 4 │├───────┼─────────┼─────────┼─────────┼─────────┤│ 罪 名 │商業會計法 │ 竊 盜 │ 妨害自由 │ 竊 盜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6 月 │有期徒刑6 月 │拘役50日 │罰金新臺幣3,000元 ││ │ │ │ │ ││ │ │ │ │ │├───────┼─────────┼─────────┼─────────┼─────────┤│ 所 犯 法 條 │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刑法第320條第1項 │刑法第304條刑法第320條第1項 ││ │5款 │ │ │ ││ │ │ │ │ │├───────┼─────────┼─────────┼─────────┼─────────┤│ 犯 罪 日 期 │94年5月17日 │95年10月30日 │95年8月18日 │93年7月22日 ││ │ │ │ │ ││ │ │ │ │ ││ │ │ │ │ │├───────┼─────────┼─────────┼─────────┼─────────┤│偵查(自訴)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關年度案號 │察署95年度偵字第 │察署95年度速偵字第│察署95年度偵字第 │察署95年度偵字第 ││ │16762號 │437 號 │5050號 │5050號 ││ │ │ │ │ │├──┬────┼─────────┼─────────┼─────────┼─────────┤│最後│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 │ │ │ │ ││ │ │ │ │ │ ││事實├────┼─────────┼─────────┼─────────┼─────────┤│審 │案號 │96年度簡字第752 號│95年度基簡字第1236│96年度易字第210號 │95年度基簡第1238號││ │ │ │號 │ │ ││ │ │ │ │ │ ││ ├────┼─────────┼─────────┼─────────┼─────────┤│ │判決日期│95年3月15日 │96年1月29日 │96年4月30日 │95年12月28日 │├──┼────┼─────────┼─────────┼─────────┼─────────┤│確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 │ │ │ │ ││ │ │ │ │ │ ││定 ├────┼─────────┼─────────┼─────────┼─────────┤│判 │案號 │96年度簡字第752號 │95年度基簡字第1236│96年度易字第210號 │95年度基簡第1238號││ │ │ │號 │ │ ││ │ │ │ │ │ ││決 ├────┼─────────┼─────────┼─────────┼─────────┤│ │確定日期│96年4月9日 │96年1月29日 │96年5月21日 │96年1月29日 │├──┴────┼─────────┼─────────┼─────────┼─────────┤│合於中華民國九│第2條第1項第3款 │第2條第1項第3款 │第2條第1項第3款 │第2條第1項第3款 ││十六年罪犯減刑│ │ │ │ ││條例 │ │ │ │ │├───────┼─────────┼─────────┼─────────┼─────────┤│減刑後徒刑、拘│有期徒刑3月,如易 │有期徒刑3月,如易 │拘役25日,如易科罰│罰金銀元500元即新 ││役或罰金金額或│科罰金,以銀元300 │科罰金,以銀元300 │金,以銀元300元即 │臺幣1,500元,如易 ││褫奪公權期間 │元即新臺幣900元折 │佰元即新臺幣900元 │新臺幣900元折算1日│服勞役以新臺幣1000││ │算1日 │折算1日 │ │元折算1日 ││ │ │ │ │ │├───────┼─────────┼─────────┼─────────┼─────────┤│ 附 註│台北地檢96年度執字│基隆地檢96年度執字│基隆地檢96年度執字│基隆地檢96年度罰執││ │第1882號 │第380號 │第1332號 │字第27號 ││ │ │ │ │ │└───────┴─────────┴─────────┴─────────┴─────────┘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16  日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16  日

書 記 官 潘端典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書 96年聲減字第293號
受 刑 人 乙○○ 男 27歲(民國○○年○月○○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住臺北縣瑞芳鎮○○路○段44號
                    (現在臺灣臺北監獄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於附表所列日期犯如附表所列之罪,經如附表所列之
法院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經查其所犯上開各罪,犯罪
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如附表所列之罪,核
與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規定相符,應依
同條例第8條第1項、第3項,第10條第2項規定聲請裁定減刑並定
應執行刑 (第12條規定聲請裁定減刑並定應執行刑,並依同條例
第9條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此致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096  年  6   月  26  日
                                 檢察官  甲○○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
受刑人乙○○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
┌──────────┬────────────┬────────────┐
│   編          號   │           1           │           2           │
├──────────┼────────────┼────────────┤
│   罪          名   │商業會計法              │竊盜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6月             │
│(保安處分/禠奪公權)│                        │                        │
├──────────┼────────────┼────────────┤
│  犯 罪 日 期  │94.05.17                │95.10.30                │
│  年    月    日   │                        │                        │
├──────────┼────────────┼────────────┤
│ 偵查(自訴)機關  │臺北地檢95年度偵字第    │基隆地檢95年度速偵字第  │
│ 年  度  案 號  │16762 號                │437號                   │
├───┬──────┼────────────┼────────────┤
│      │ 法  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最  後├──────┼────────────┼────────────┤
│      │ 案    號  │96年度簡字第752號       │95年度基簡字1236號      │
│事實審├──────┼────────────┼────────────┤
│      │ 判決日期  │96.03.15                │95.12.28                │
├───┼──────┼────────────┼────────────┤
│      │ 法    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確  定├──────┼────────────┼────────────┤
│      │ 案    號  │96年度簡字第752號       │95年度基簡字1236號      │
│判  決├──────┼────────────┼────────────┤
│      │ 判決確定 │96.04.09                │96.01.29                │
│      │ 日  期  │                        │                        │
├───┴──────┼────────────┼────────────┤
│  所 犯 法 條   │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5款   │刑法竊盜罪第320條第1項  │
│                    │                        │                        │
├──────────┼────────────┼────────────┤
│  合於 96 年罪犯   │是                      │是                      │
│   減  刑 條 例  │                       │                        │
├──────────┼────────────┼────────────┤
│減刑後徒刑、拘役或罰│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3月             │
│金金額或褫奪公權期間│                        │                        │
│                    │                        │                        │
├──────────┼────────────┼────────────┤
│  備     註   │臺北地檢96年度執字第1882│基隆地檢96年度執字第380 │
│                    │號                      │號                      │
└──────────┴────────────┴────────────┘
┌──────────┬────────────┬────────────┐
│   編          號   │           3            │           4            │
├──────────┼────────────┼────────────┤
│   罪          名   │妨害自由                │竊盜                    │
├──────────┼────────────┼────────────┤
│   宣  告  刑   │拘役50日                │罰金新臺幣3000元        │
│(保安處分/禠奪公權)│                        │                        │
├──────────┼────────────┼────────────┤
│  犯 罪 日 期  │95.08.18                │93.07.22                │
│  年    月    日   │                        │                        │
├──────────┼────────────┼────────────┤
│ 偵查(自訴)機關  │基隆地檢95年度偵字第    │基隆地檢95年度偵字第    │
│ 年  度  案 號  │5050 號                 │5050 號                 │
├───┬──────┼────────────┼────────────┤
│      │ 法  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最  後├──────┼────────────┼────────────┤
│      │ 案    號  │96年度易字第210號       │95年度基簡字1238號      │
│事實審├──────┼────────────┼────────────┤
│      │ 判決日期  │96.04.30                │95.12.28                │
├───┼──────┼────────────┼────────────┤
│      │ 法    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確  定├──────┼────────────┼────────────┤
│      │ 案    號  │96年度易字第210號       │95年度基簡字1238號      │
│判  決├──────┼────────────┼────────────┤
│      │ 判決確定 │96.05.21                │96.01.29                │
│      │ 日  期  │                        │                        │
├───┴──────┼────────────┼────────────┤
│  所 犯 法 條   │刑法強制罪第304條       │刑法竊盜罪第320條第1項  │
│                    │                        │                        │
├──────────┼────────────┼────────────┤
│  合於 96 年罪犯   │是                      │是                      │
│   減  刑 條 例  │                       │                        │
├──────────┼────────────┼────────────┤
│減刑後徒刑、拘役或罰│拘役25日                │罰金新臺幣1500元        │
│金金額或褫奪公權期間│                        │                        │
│                    │                        │                        │
├──────────┼────────────┼────────────┤
│  備     註   │基隆地檢96年度執字第1332│基隆地檢96年度罰執字第  │
│                    │號                      │27號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49號於民國 96 年 07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減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