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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892號

聲請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7 月 31 日

法官陳姵君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892號

聲請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及定應執行刑(98年度執聲字第685號、98年執字第232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壹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犯偽造文書案件,前經本院以97年度訴字第1483號就犯罪事實一、(一)(即共同偽造汽車駕駛執照部分)及犯罪事實一、(二)(即96年12月9日行使偽造信用卡部分)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罪,經被告即受刑人於98年5月14日撤回上訴確定,該案確定部分符合數罪併罰,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聲請定應執行刑。又依據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662、366號解釋意旨,本案得易科罰金,爰依刑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及司法院院字第1356號解釋,聲請定應執行刑及易科罰金標準等語。

二、按司法院釋字第662號解釋「中華民國94年2月2日修正公布之現行刑法第41條第2項,關於數罪併罰,數宣告刑均得易科罰金,而定應執行刑之刑逾6個月者,排除適用同條第1項得易科罰金之規定部分,與憲法第23條規定有違,並與本院釋字第366號解釋意旨不符,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失其效力」,故對於數罪併罰,數宣告刑均得易科罰金,而定應執行之刑超過6個月之案件,依司法院釋字第366號、662號解釋意旨,仍得易科罰金。又判決主文如漏未記載得易科罰金,參照司法院院字第1356號解釋意旨,被告及檢察官均有聲請權。

三、本件受刑人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皆係最重本刑5年以下有期徒刑之罪,宣告之有期徒刑未逾6月,且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而本院97年度訴字第1483號確定判決並未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有各該裁判在卷可稽,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及易科罰金標準,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規定,裁定如主文所示。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三庭法 官 陳姵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31  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王佩珠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編          號 │      1         │       2        │
├────────┼────────┼────────┤
│ 罪          名 │ 偽造文書       │ 行使偽造信用卡 │
├────────┼────────┼────────┤
│ 宣    告    刑 │ 有期徒刑3月    │ 有期徒刑3月,共│
│                │                │ 4罪。          │
├────────┼────────┼────────┤
│ 犯  罪  日  期 │ 96.12.08       │ 96.12.09       │
├────────┼────────┼────────┤
│ 偵查(自訴)機關 │ 基隆地檢97年度 │基隆地檢97年度  │
│ 年  度  案  號 │ 偵字第6號      │偵字第6號       │
│                │                │                │
├───┬────┼────────┼────────┤
│      │法    院│ 基隆地院       │ 基隆地院       │
│      ├────┼────────┼────────┤
│最  後│案    號│97年度訴字第1483│97年度訴字第1483│
│      │        │號              │號              │
│事實審├────┼────────┼────────┤
│      │判決日期│98.02.25        │98.02.25        │
├───┼────┼────────┼────────┤
│      │法    院│ 基隆地院       │  基隆地院      │
│      ├────┼────────┼────────┤
│確  定│案    號│97度訴字第1483號│97度訴字第1483號│
│      │        │                │                │
│判  決├────┼────────┼────────┤
│      │判    決│98.05.14(撤回上│98.05.14(撤回上│
│      │確定日期│訴)            │訴)            │
├───┴────┼────────┼────────┤
│                │ 基隆地檢98年度 │基隆地檢98年度  │
│備            註│ 執字第2327號   │執字第2327號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892號於民國 98 年 07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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