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1年度司字第8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字第8號
- 聲請人
-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信義稽徵所
- 法定代理人
- 林清漢
- 相對人
- 寶萊旺有限公司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派寶萊旺有限公司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選派蕭蒼澤律師(住臺北市中山區○○○路○段一四○號四樓)為寶萊旺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寶萊旺有限公司負擔。
理由
一、按公司有開始營業後自行停止營業六個月以上之情事者,主管機關得依職權或利害關係人之申請,命令解散之,(修正前)公司法第10條第2 款定有明文。次按解散之公司除因合併、分割或破產而解散外,應行清算;有限公司之清算,以全體股東為清算人,但本法或章程另有規定或經股東決議,另選清算人者,不在此限;由股東全體清算時,股東中有死亡者,清算事務由其繼承人行之;不能依第79條規定定其清算人時,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選派清算人,公司法第24條、第113 條準用同法第79條、第80條前段、第81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寶萊旺有限公司(下稱寶萊旺公司)係一人公司,其負責人施戰業於民國99年3 月3 日死亡,寶萊旺公司因停止營業已逾6 個月,經經濟部以100 年7 月20日經授中字第10034178050 號函命令該公司於文到15日內申請解散登記,惟寶萊旺公司逾期未辦理,經濟部即以100 年12月12日經授字第10034287110 號函廢止其公司登記,依公司法第26條之1 準用同法第24條之規定,寶萊旺公司應即進行清算。惟寶萊旺公司之章程對清算人並無規定,亦未選任清算人,復未能依公司法第79條前段規定以全體股東為清算人,且施戰之繼承人亦均拋棄繼承,聲請人為能依稅捐稽徵法相關規定進行課稅資料之調查,爰依公司法第81條規定,聲請為寶萊旺公司選派清算人。又聲請人正在調查該公司98年度之稅務案件,蕭蒼澤律師之法律學養豐富,有足夠專業能力,如由蕭蒼澤律師擔任該公司之清算人,應屬適當,為此提出本件聲請等語。
三、經查,寶萊旺公司因停止營業已逾6 個月,經經濟部以 100年7 月20日經授中字第10034178050 號函,對該公司命令解散,且命該公司於文到15日內申請解散登記,惟寶萊旺公司逾期未辦理,經濟部即以100 年12月12日經授字第10034287110 號函廢止其公司登記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經濟部網站之公司登記資料查詢畫面、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營業稅稅籍資料查詢作業、經濟部100 年7 月20日經授中字第10034178050 號函、經濟部100 年12月12日經授中字第10034287110 號函(均影本)為證,復經本院依職權向經濟部中部辦公室調取寶來旺公司之登記案卷查明無誤,依公司法第26條之1 準用同法第24條之規定,寶萊旺公司應行清算程序。又寶萊旺公司之唯一股東兼董事施戰已於99年3 月3 日死亡,其法定繼承人即其配偶江雲省、子女施烜鈞及施羽岑、兄弟姊妹施忠盛、施秀春及施淑蜂、孫子女張晉岳及張栯莙雖尚生存,然均已拋棄繼承,且寶萊旺公司之公司章程查無選任清算人之特別規定,目前亦無清算人就任等情,亦經聲請人提出施戰全戶除戶資料查詢清單、戶籍手抄本、寶來旺公司之章程、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家事法庭99年9 月13日彰院賢家康99年度司繼293 字第0990034821號函、本院101 年3 月14日基院義民天科字第1 號函、繼承系統表(均影本)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度司繼字第293 號拋棄繼承事件卷宗核閱屬實。準此,寶萊旺公司已無股東或其繼承人可擔任公司之清算人,為處理寶萊旺公司之未了結事務,以盡速消滅其法人格,聲請人聲請選派寶萊旺公司之清算人,於法並無不合。而本院審酌蕭蒼澤律師表示有意願擔任寶萊旺公司之清算人,此有聲請狀所附之調查意願表在卷可稽,且蕭蒼澤律師並無非訟事件法第176 條各款所定不得選派為清算人之情形,本院認選派其為寶萊旺公司之清算人,應屬適當,爰裁定如主文。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4條第1 項、第175 條第3 項,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法 官 張婷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