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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 第 1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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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主管機關得依職權或利害關係人之申請,命令解散之: 一、公司設立登記後六個月尚未開始營業。但已辦妥延展登記者,不在此限。 二、開始營業後自行停止營業六個月以上。但已辦妥停業登記者,不在此限。 三、公司名稱經法院判決確定不得使用,公司於判決確定後六個月內尚未辦妥名稱變更登記,並經主管機關令其限期辦理仍未辦妥。 四、未於第七條第一項所定期限內,檢送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文件者。但於主管機關命令解散前已檢送者,不在此限。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公司法第10條規定,公司設立後六個月未營業、停業逾六個月、名稱判決不得使用逾期未改、未依期檢送會計師文件四款情形之一,主管機關得命令解散之。

Q · 我的公司會不會被政府直接命令解散?

踩到四款其一就會

依公司法第10條,公司設立登記後六個月未開始營業、開業後停業六個月以上、公司名稱經法院判決不得使用且逾六個月未變更、或未在公司法第7條期限內檢送會計師查核簽證文件,主管機關(經濟部或直轄市政府)得依職權或利害關係人申請命令解散之。每款都有但書逃生口(已辦延展登記、停業登記、命令前已補件),但須在處分前主動行動才有效。

深度解讀

政府手裡有一個按鈕,按下去你的公司就消失。公司法第10條列出了四種情形,只要你踩中任何一個,主管機關可以依職權或利害關係人的申請,命令你的公司解散。第一:登記後六個月沒開始營業。第二:營業後停業超過六個月。第三:公司名稱被法院判決不得使用,判決確定後六個月還沒改名。第四:沒有在期限內交會計師的資本額簽證文件。每一款都附帶一個「但書」作為逃生口:辦了延展登記、辦了停業登記、在解散命令前補交文件。但你要知道這些逃生口的存在,才用得上。最被低估的是這條的第二個用途:它不只是政府的管理工具,更是你的競爭武器。如果你的競爭對手長期停業卻佔著某個好名字或好牌照,你身為「利害關係人」可以主動向主管機關申請命令解散他。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6 國規定對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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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9 版

本條有 7 條相關條文與名詞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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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公司法第 10 條規定:「公司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主管機關得依職權或利害關係人之申請,命令解散之: 一、公司設立登記後六個月…」(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公司法第 1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公司法第 10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00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