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基小字第717號
- 原告
- 黃怡嘉
- 被告
- 許愛玲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玖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385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准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原告持有被告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下稱系爭本票),因系爭本票屆期不獲兌現,原告乃依票據之法律關係,起訴請求被告給付票款,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90,000元。
三、被告答辯:被告經本院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為任何聲明及陳述。
四、本院判斷: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與其主張相符之系爭本票為證,經核屬實;兼之被告經合法通知,並未到庭爭執,亦未提出書狀表明證據或有利於己之答辯,本院綜合上開證據調查結果,自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按在票據上簽名者,依票上所載文義負責;票據上之簽名,得以蓋章代之;本票發票人所負責任,與匯票承兌人同(票據法第52條第1項規定,付款人於承兌後,應負付款之責);本票到期不獲付款時,執票人於行使或保全本票上權利之行為後,對於發票人得行使追索權;發票人或背書人,得為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記載;發票人為前項記載時,執票人得不請求作成拒絕證書,而行使追索權。票據法第5條第1項、第6條、第121條、第124條準用第85條第1項、第94條第1項、第2項前段、第97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查系爭本票原有到期日之填載,並經發票人為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記載,是依上開規定,原告即系爭本票之執票人,主張系爭本票屆期不獲兌現,乃本於票據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即系爭本票之發票人給付90,000元應予准許。
五、本件第一審裁判費為1,000元,此外別無其他費用之支出,是本件訴訟費用合計1,000元。爰依職權確定前開訴訟費用由敗訴之被告負擔。
六、本件係適用小額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0之規定,職權宣告假執行,併依同法第436條之23準用同法第436條第2項,再準用同法第392條第2項規定,酌情宣告被告預供相當之擔保金額後得免為假執行。
七、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9第1項、第436條之20、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87條第1項、第78條、第392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基隆簡易庭法 官 周裕暐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發 票 人 發 票 日 (民國) 到 期 日 (民國) 票 面 金 額 (新臺幣) 票據號碼 其他註記 1 許愛玲 109年4月21日 109年7月1日 10,000元 TH0000000 本票免除作成拒絕證書 2 許愛玲 109年4月21日 110年2月1日 10,000元 TH0000000 本票免除作成拒絕證書 3 許愛玲 109年4月21日 110年3月1日 10,000元 TH0000000 本票免除作成拒絕證書 4 許愛玲 109年4月21日 109年12月1日 10,000元 TH0000000 本票免除作成拒絕證書 5 許愛玲 109年4月21日 109年11月1日 10,000元 TH0000000 本票免除作成拒絕證書 6 許愛玲 109年4月21日 110年1月1日 10,000元 TH0000000 本票免除作成拒絕證書 7 許愛玲 109年4月21日 109年10月1日 10,000元 TH0000000 本票免除作成拒絕證書 8 許愛玲 109年4月21日 109年8月1日 10,000元 TH0000000 本票免除作成拒絕證書 9 許愛玲 109年4月21日 109年9月1日 10,000元 TH0000000 本票免除作成拒絕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