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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除字第27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2 月 08 日

法官張逸群

聲請人
王勝弘即婕映企業社
代理人
張睿瑋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支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法院就除權判決之聲請為裁判前,得依職權為必要之調查,民事訴訟法第546條定有明文。此條規定,乃以除權判決足使受催告不特定之相對人,受失權之不利益,但在公示催告所定期間內無人申報權利者,相對人無參與辯論之機會,為保護受催告相對人之利益,課以法院依職權調查之義務,是法院就除權判決之聲請為裁判前,對於聲請除權判決及前聲請公示催告所應具備要件之一切事實及證據,均得依職權調查之。經調查之結果,如認公示催告之聲請為不應准許者,得為與准許公示催告裁定相異之判斷,不受前准許公示催告裁定之拘束。而本件聲請人曾就如附表所示之支票(下合稱系爭支票)聲請公示催告,由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8號公示催告裁定准許在案,業據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卷宗核閱無誤,然依上開說明,本院仍得就聲請人是否具備聲請公示催告之要件為判斷,合先敘明。

二、按票據喪失時,票據權利人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票據法第19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記名支票應依背書及交付而轉讓,此觀諸票據法第30條第1項、第144條規定自明。故指定受款人之支票喪失時,票據權利人固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惟此所謂「票據權利人」,係指受款人或因受款人背書轉讓而持有票據者而言。而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可知,於一般公示催告程序,依民事訴訟法第539條第1項規定:「申報權利之公示催告,以得依背書轉讓之證券或法律有規定者為限。」至於何人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應依法律之規定決之,此所稱法律包括實體法及程序法,凡得依背書轉讓之證券持有人或其他依法律規定得聲請公示催告之人均屬之,故依本條規定聲請公示催告者,須為票據(即證券)之持有人,始足當之。至於宣告證券無效之公示催告程序,依民事訴訟法第558條之規定:「無記名證券或空白背書之指示證券,得由最後之持有人為公示催告之聲請(第1項)。前項以外之證券,得由能據證券主張權利之人為公示催告之聲請(第2項)。」可知此種公示催告程序,依本條第1項之規定仍須由證券之持有人為公示催告之聲請;其依本條第2項之規定為聲請者,則須具備「能據證券主張權利之人」,亦即本於證券對於依證券負義務之人主張其權利之謂,故發票人基於其係依證券負義務之人之地位,自非屬本項所謂之「能據證券主張權利之人」。基上,票據喪失時,惟有票據權利人始得向法院聲請公示催告及除權判決;指定受款人之記名支票喪失時,票據權利人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惟此所謂「票據權利人」,係指受款人或受款人背書轉讓而持有票據者而言。

三、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遺失系爭支票,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8號裁定公示催告並予公告在案。茲以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無任何人依法主張權利,為此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除權判決等語。

四、經查:

㈠依聲請人提出之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所載,其為系爭支票之發票人,系爭支票之各受款人為如附表「受款人欄」所載之人,堪認系爭支票之票據權利人應為前開各受款人,且聲請人係系爭支票之票據債務人。又聲請人代理人於本院民國114年11月26日言詞辯論期日陳稱:聲請人前往郵局寄送系爭支票後,各受款人均稱未收到系爭支票,因此由其代理聲請公示催告及除權判決等語,足認本件聲請人於票據喪失時,雖已向付款人為止付之通知,惟因其非票據權利人,其所為公示催告之聲請,即難認已生合法公示催告之效力,且其聲請本件除權判決,於法亦有未合。

㈡法院於審酌是否准許除權判決之聲請時,本應依全部訴訟資料而為判斷,不受前公示催告程序結果之拘束,是本院前雖以114年度司催字第8號裁定准許聲請人公示催告之聲請,惟該聲請既不合法,已如前述,其據以聲請就系爭支票為除權判決,自亦於法不合,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五、依民事訴訟法第547條、第9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逸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8   日

               書記官 顏培容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114年度除字第27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受款人 發票日 (民國)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備考 001 婕映企業社 王勝弘 基隆第二信用合作社復興分社 承漢印刷有限公司 114年3月30日 102,134元 RZ2217896  002 婕映企業社 王勝弘 基隆第二信用合作社復興分社 中興壓克力企業有限公司 114年2月15日 2,646元 RZ2217882  003 婕映企業社 王勝弘 基隆第二信用合作社復興分社 靖彩科技有限公司 114年2月15日 1,733元 RZ2217893  004 婕映企業社 王勝弘 基隆第二信用合作社復興分社 力光企業社 114年2月15日 2,657元 RZ2217892  005 婕映企業社 王勝弘 基隆第二信用合作社復興分社 偉立紙行 114年3月30日 5,276元 RZ2217902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4年度除字第27號於民國 114 年 12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除權判決,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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