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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5年度救字第18號

訴訟救助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7 月 18 日

法官林玉珮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救字第18號

聲請人
甲○○○○○○ ○
聲請人
129
代理人
曹大誠 律師
相對人
私立柏誠語文短期補習班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法院認定前項資力時,應斟酌當事人及其共同生活親屬基本生活之需要,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又按經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應准予訴訟救助。但另有不符法律扶助事實之證明者,不在此限,民國93年6月20日施行之法律扶助法第62條亦有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申請法律扶助,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基隆分會准予法律扶助,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非顯無勝訴之望,爰提起本件聲請訴訟救助等情,業據提出上開分會法律扶助會審查文件影本、起訴狀繕本可稽。本件聲請,經核與上開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法 官 林玉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18  日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18  日

書記官 洪福基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5年度救字第18號於民國 95 年 07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訴訟救助,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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