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八十八年度上訴字第六號
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刑事判決 八十八年度上訴字第六號
- 上訴人
- 甲○○ 男 五
- 即被告
- 住連江
- 即被告
- 曹常添 男 四
- 即被告
- 王碧珍 女 四
- 即被告
- 劉清官 男 六
- 身分證
- 住連江
- 身分證
- 住連江
- 身分證
- 住連江
- 身分證
- 右四人之選任辯護人 文鍾奇律師
- 上 訴 人 丙○○ 男 四
- 即 被 告 住連江
- 身分證
- 李正興 男 三
- 住台北市○○街一三一之二號十樓
- 身分證
- 右二人之選任辯護人 曹依立律師
- 上 訴 人 乙○○ 男 四
- 即 被 告 住台北縣板橋市○○○路三四0巷七號四樓
身分證
林英佺 男 四
住台北縣土城市○○路二十二巷四號五樓
身分證
鄭玉貴 男 四
住台北縣新莊市○○路二0七巷三十弄九號四樓
身分證
劉魁峰 男 三
住台北縣土城市○○街六巷八號一樓
身分證
柯光明 男 四
住台北市○○街四00巷四十六號
身分證
曹以好 男 三
住台北縣土城市○○街十八號二樓
身分證
柯光誠 男 三
住台北縣蘆洲市○○路一八五巷三十一弄四十八號四樓
身分證
右上訴人因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案件,不服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八十七年度連訴字
第八、十二號,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十二月九日第一審判決 (起訴案號福建金門地方法
院檢察署八十七年度連選偵字四、六、七號) ,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原判決關於甲○○、丙○○、曹以好、柯光明、乙○○、林英佺、鄭玉貴、李正興、劉魁峰、曹常添、王碧珍、劉清官、柯光誠部分撤銷。
甲○○共同以非法之方法使投票發生不正確之結果,累犯,處有期徒刑拾月,褫奪公權壹年。
丙○○共同以非法之方法,使投票發生不正確之結果,處有期徒刑捌月,褫奪公權壹年,緩刑貳年。
曹以好、柯光明、乙○○、林英佺、鄭玉貴、李正興共同以非法之方法使投票發生不正確之結果,各處有期徒刑參月,褫奪公權壹年,均緩刑貳年。
劉魁峰共同以非法之方法,使投票發生不正確之結果,處有期徒刑參月,褫奪公權壹年。
曹常添、王碧珍、劉清官、柯光誠有投票權之人,收受不正當利益而許以其投票權為一定之行使,各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褫奪公權壹年,均緩刑貳年
事實
壹、甲○○前於民國八十三年間,因妨害公務案件,經原審判處有期徒刑四月確定,於八十四年四月十七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仍不思悛悔。其為福建省連江縣莒光鄉第六屆鄉長選舉之候選人,與劉榮華 (為同縣第二屆縣議員選舉候選人,業據公訟人另案提起公訴) 、陳金釵 (為劉榮華之姊大,業據公訴人另案提起公訴)、曹淑雲 (女,民國○○○年○月○○○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劉榮華之妻,未據起訴) 、劉增菊 (男,民國十三年五月十七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劉榮華之父,未據起訴) 、林家菊 (男,民國○○○年○月○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甲○○之妹夫,未據起訴) 、丙○○ (為劉榮華之妻兄) 等七人,均明知陳昌金、柯金玉、林秋蓮、曹祥瑞、沈克彬、曹以好、林雲、柯光明、林美珠、陳東生、游益祥、林文儀、池玉寶、乙○○、林英佺、鄭玉貴、李正興、曹美嬌、王依幹、李佳縈、李葉麗香、李麒麟、劉魁峰 (前於八十六年間因過失致死案件,經台灣板橋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五月,緩刑三年確定,於緩刑期內再為本件犯行) 、梁國棟、沈忠義、薛理治、曹端陽、陳寶弟、陳祥和、王淑玲、蔡文進、鄭喜官、鄭梅官、鄭梅芳、柯水仙、徐秋芳、柯愛玉、譚翼薰、王芷芳、薛理政、曹品雲、陳學連、曹仁祥、曹媄媄、薛玉玲、曹梅官、謝春利、李浩民、鄭魁瑋、曹典輝、曹典秋、曹美鳳、劉金伙、顧進國、吳培甫、柯木真、謝木龍、陳樂義、陳樂通 (以上梁國棟等三十六人另結) 及附表一所示其餘﹁未據起訴﹂之一百一十人,均無遷入連江縣莒光鄉繼續居住達四個月以上之意思,竟為使其等虛偽取得選舉投票權,而與附表一所示之人共同基於妨害投票之犯意聯絡,於附表一﹁虛報遷入日期﹂欄所示之日期,向福建省連江縣莒光鄉戶政事務所﹁虛報﹂遷入附表一所示福建省連江縣莒光鄉大坪村二十八號 (戶長為劉榮華,該戶選舉人總數為一百三十五名) 、大坪村十三號 (戶長為林家菊,該戶選舉人總數為二十二名) 、田沃村五十五號 (戶長為陳金釵,該戶選舉人總數為二十人) 、四十三號及大坪村六十號、青帆村四十八號、西坵村二十號等戶籍內,編造入福建省連江縣第二屆縣議員、同縣莒光鄉第六屆鄉長選舉之﹁選舉人名冊﹂,致其等虛偽取得選舉投票權,除梁鴻生、李後學、陳雪玲、楊忠良、任忠雄、鄭麗君、曹祥欽、石榮飛、柯玉棋、徐懋昇、王智龍、林菁盈、陳昭文、潘勝祥、徐懋華、曾裕益、曹木朋、羅生翔、李仲平、劉木花、葉益貞、鄭依燦、吳旭堂、曹清源、陳善慈、陳榮華、李國斌、葉建明、曹祥鴻、林鴻章、陳維學、林華明、林春蓮等三十三人未於選舉日前往投票外,其餘附表一所列之人,仍於八十七年一月二十四日即福建省連江縣第二屆縣議員選舉、同縣莒光鄉第六屆鄉長選舉之投票日,在附表一投票處所欄所示之投票所﹁投票﹂,而共同以非法之方法使福建省連江縣第二屆縣議員、同縣莒光鄉第六屆鄉長選舉之投票發生不正確之結果 (有關虛報遷入人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虛報遷入地址、虛報遷入日期、投票處所等均詳如附表一所示) 。
貳、陳金釵於八十六年十二月間,向三菱旅行社總經理周惠全,承租德安航空公司於八十七年一月二十三日、八十七年一月二十四日台北松山機場與馬祖北竿或與東西莒間共八架次之直昇機 (十三人座四架次,每架次新台幣十六萬元,八人座四架次,每架次十二萬元) ,陳金釵並給付訂金新台幣 (下同) 伍拾萬元與予周惠全,迨投票日迫近,陳金釵即分別或委由不知情之不詳姓名之人通知蘇新光、邱壽寧、王瑩潔、曹常添、王碧珍、劉清官、柯光誠、柯依珠、曹青雨、曹以好、柯光明、乙○○、林英佺、鄭玉貴、李正興、曹青雲、劉烏金、徐金輝、陳建銘、陳 妹、朱耳耳、曹依春、曹桂桂等如附表二所示之投票權人,於八十七年一月二十三日、二十四日分別至松山機場,由周惠全安排搭乘上述德安航空公司 (下稱德安公司) 直昇機赴連江縣,或於八十七年一月二十四日投票完畢,自馬祖搭乘當日所承租之直昇機返回臺灣,而交付附表二所示不正利益予上開投票權人,並約其等投票予甲○○、劉榮華,附表二所示之人亦收受該不正利益並許以投票予甲○○、劉榮華。嗣均於八十七年一月二十四日前往附表二所示投票處所投票 (有關投票權人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設籍地址、投票處所、所受不正利益均詳如附表二所示)。
三、案經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自動檢舉偵查起訴。
理由
壹、關於犯罪事實壹部分:
一、右揭犯罪事實壹,業據被告陳昌金稱:﹁我是支持甲○○的,都沒有住過 (西坵村二十號) ﹂ (原審八十七年七月二十七日審判筆錄) ,被告柯金玉稱:﹁我在選舉前將戶籍遷到陳金釵戶內 (即田沃村五十五號) ,我將身分證寄給陳金釵遷戶籍﹂ (見原審八十七年十二月七日審判筆錄) ,被告林秋蓮稱:﹁因甲○○要選鄉長所以 (戶籍) 遷回來﹂、﹁ (戶籍) 甲○○ (辦的) , (約好投票給) 甲○○,縣議員我投給劉榮華, (戶籍) 是甲○○要我遷的,有住過
二、三天,沒有住過四個月以上﹂ (見偵查卷D卷第一百頁反面、第一0一頁反面,八十七年七月二十七日審判筆錄) ,被告曹祥瑞稱:﹁為甲○○選舉遷戶籍,我支持甲○○,將身分證交給朋友代辦選遷戶籍手續﹂ (見偵查卷E卷第二十三頁,原審八十七年十二月七日審判筆錄) ,被告沈克彬稱:﹁ (遷戶籍) 戶長劉榮華家人幫我遷的, (戶籍) 是劉榮華太太 (指曹淑雲) 請我遷的﹂(見偵查卷E卷第六十頁反面、原審八十七年七月二十七日審判筆錄) ,被告曹以好稱:﹁ (遷戶籍) 劉榮華要出來選,是劉增菊辦的,我沒有常住大坪村二十八號,也沒有住過四個月以上﹂ (見偵查卷D卷第九十五頁反面、本院八十七年七月二十七日審判筆錄) ,被告林雲稱:﹁ (遷戶籍) 選舉支持劉榮華,我將身分證交給劉增菊辦理遷入,沒有 (住過大坪村二十八號) ﹂ (見偵查卷E卷第十六頁、原審八十七年七月二十七日審判筆錄) ,被告柯光明稱:﹁...遷戶籍至馬祖以投票支持劉榮華,所以劉榮華持我的身分證...回馬祖遷戶籍的﹂ (見偵查卷B卷第一六五頁反面、原審八十七年七月二十七日審判筆錄) ,被告林美珠稱:﹁ (遷戶籍) 回來幫劉增菊的兒子 (指劉榮華)選舉﹂ (見偵查卷E卷第十八頁,原審八十七年七月二十七日審判筆錄) ,被告陳東生稱:﹁應甲○○請求,將戶籍遷到莒光鄉大坪村二十八號, (遷戶籍) 支持甲○○,身分證在基隆碼頭託人帶給甲○○替我辦理遷入﹂ (見偵查卷B卷第一二四頁、E卷第三十七頁反面、原審八十七年八月三十一日審判筆錄) ,被告游益祥稱:﹁ (問:為何將戶籍遷到劉榮華戶籍內) ::我請甲○○辦﹂ (見偵查卷E卷第三十九頁反面,原審八十七年十二月三日審判筆錄) ,被告林文儀稱:﹁因為支持劉榮華競選遷戶籍,戶籍是我拿身分證給劉榮華太太請他幫忙辦,沒有住過大坪村二十八號四個月以上﹂ (見偵查卷E卷三十三頁反面、第三十四頁,原審八十七年七月二十七日審判筆錄) ,被告池玉寶稱:﹁劉榮華確定參選,曹淑雲就將我的戶籍遷至劉榮華戶內,以利投票,受劉榮華之妻曹淑雲之強力請託,才決定回馬祖投票給劉榮華,我都未住過大坪村二十八號﹂ (見偵查卷B第一三0頁、第一三一頁二號、原審八十七年七月二十九日審判筆錄) ,被告乙○○稱:﹁劉榮華拜託我將戶籍遷入馬祖舊居 (大坪村二十八號) ,在選舉時將選票投給他,甲○○亦透過我的朋友林英佺轉告我如果有回去投票,一定要把票投給他,遷戶籍是劉榮華請林英佺於八十六年九月間到板橋市我的住處,並取走我的身分證辦理的,沒有住過大坪村二十八號﹂,被告林英佺稱:﹁ (遷戶籍) 我答應劉榮華支持他...﹂ (見原審八十七年七月二十七日審判筆錄) ,被告鄭玉貴稱:﹁ (遷戶籍) 我是回來支持劉榮華,將身分證交給曹淑雲請他代為辦理遷入﹂ (見偵查卷E卷七十八頁反面、原審八十七年七月二十七日審判筆錄) ,被告李正興稱:﹁我將身分證於八十六年七、八月間寄給劉榮華辦理遷入,我只有在選舉時住一夜,我是支持他的﹂ (見原審八十七年十一月二十七日審判筆錄) ,被告曹美嬌稱:﹁ (遷戶籍) 為了支持劉榮華,...,我在選舉前都沒有住過大坪村二十八號,前述戶籍遷移係由我姪女劉娟雪的丈夫﹃陳金釵﹄所辦理的﹂ (見偵查卷B卷第一二0頁反面、原審八十七年七月二十九日審判筆錄) ,被告王依幹稱﹁...甲○○是我堂弟,他請我遷回來幫他,約好投票給甲○○、劉榮華,我沒有住過大坪村六十號﹂ (見偵查卷D卷第九十三頁反面、原審八十七年七月二十七日審判筆錄) ,被告李佳縈稱:﹁ (回來投票給) 甲○○、劉榮華,是我媽媽說的﹂ (見偵查卷E卷第二十六頁) ,被告李葉麗香稱:﹁...甲○○參選鄉長要我幫他,我即同意,數日後,甲○○與其夫人便到我家,我亦將我及女兒李佳縈身分證交給他去辦理戶籍遷移事宜,甲○○打電話通知我及李佳縈...到馬祖投票,並交待我二人投票給鄉長候選人二號甲○○及縣議員候選人二號劉榮華﹂ (見偵查卷B卷第一八0頁) ,被告李麒麟稱:﹁友人劉榮華將參選縣議員,要我幫忙將戶籍遷入馬祖,沒有住過大坪村二十八號﹂ (見偵查卷B卷第一一三頁反面、原審八十七年十二月三日審判筆錄) ,被告劉魁峰稱:﹁為支持劉榮華...將我的身分證及印章拿給我大伯劉增菊...劉榮華回馬祖時幫我把戶籍遷入...,沒有住過大坪村二十八號﹂ (見偵查卷B卷第一七六頁反面、第一七七頁、原審八十七年十二月七日審判筆錄) ,凡此情節,與被告劉榮華於調查局訊回時供稱:﹁我戶籍內 (指上址大坪村二十八號) 寄居一百四十二人,寄居人均是我的親戚、同鄉或朋友﹂、﹁寄居人戶籍遷移手續均由我及內人曹淑雲辦理﹂、﹁本戶寄居人均係關心本鄉之家人、同鄉,他們熱烈支持,希望我能當選縣議員,...﹂ (見偵查卷A卷第六頁、第七頁) ,證人林家菊於調查時稱:﹁本戶寄居人多係基於鄉親情誼於此回鄉支持鄉長候選人甲○○與縣議員候選人劉榮華﹂ (見偵查卷A卷第八頁、第九頁) 等情,互核相符;依上開被告陳昌金等人﹁陳述意旨﹂均指﹁未繼續居住戶籍地址達四個月以上﹂,而附表一所示之人虛報遷入連江縣莒光鄉大坪村二十八號、大坪村十三號、六十號、田沃村五十五號、四十三號、青帆村四十八號、西坵村二十號等,有戶籍謄本、戶籍基本資料名冊可按,又附表一所示謝木龍等人確於八十七年一月二十四日前往附表一所示連江縣第二屆縣議員、同縣莒光鄉第六屆鄉長選舉之投票所投票,並有福建省連江縣選舉委員會八十七年二月四日八七連選一字第一三三號函附各投開票所選舉人名冊可稽,再依上開被告陳昌金等人所供﹁由被告甲○○、劉榮華、陳金釵、劉增菊、曹淑雲辦理遷戶籍手續﹂,及同案被告戴秀如所供﹁ (戶籍遷入大坪村二十八號) 是我先生交給丙○○辦理﹂ (見原審八十七年七月二十七日審判筆錄) 等情,參以附表一所示人員﹁虛報﹂遷入之福建省連江縣莒光鄉大坪村二十八號選舉人總數為一百三十五名、同鄉大坪村十三號選舉人總數為二十二名,有前述戶籍謄本、選舉人名冊可參,客觀上尤難認附表一所示人員有何繼續居住之事實。及附表一所示梁鴻生、李後學、陳雪玲、楊忠良、任忠雄、鄭麗君、曹祥欽、石榮飛、柯玉棋、徐懋昇、王智龍、林菁盈、陳昭文、潘勝祥、徐懋華、曾裕益、曹木朋、羅生翔、李仲平、劉木花、葉益貞、鄭依燦、吳旭堂、曹清源、陳善慈、陳榮華、李國斌、葉建明、曹祥鴻、林鴻章、陳維學、林華明、林春蓮雖未於投票日前往投票,有選舉人名冊可參,惟其餘共犯謝木龍等人業前往投票,其犯罪目的已達,自應對於全部所發生之結果,共同負責 (最高法院二十八年上字第三一一0號判例參照) 。另案被告劉榮華、陳金釵與被告甲○○、曹淑雲、劉增菊、林家菊、曹常添暨附表一所示謝木龍等人確共同為﹁事實欄﹂壹所示之妨害投票犯行。
二、綜上所述被告等以非法方法使投票發生不正確結果之犯行,罪證明確,被告等空言否認委無足取,犯行洵堪認定。
貳、關於犯罪事實貳部分:
一、訊據上訴人即被告曹常添、王碧珍、劉清官、柯光誠、曹以好、柯光明、乙○○、林英佺、鄭玉貴、李正興分別矢口否認有事實欄二有投票權人收賄之犯行,辯稱:渠等搭乘直昇機均自付費用云云。
二、第查右揭犯罪事實貳業據另案被告陳金釵坦承確有包機情事 (參見同上原審連訴字第四號卷第一八九頁正面) ,於偵訊時供稱:﹁有 (向三菱旅行社訂直昇機) ,訂八十七年一月二十三、二十四日二日共訂八班飛機﹂、﹁我在八十六年十二月間,訂飛機的隔天,以現金支付他 (指周惠全) 五十萬元﹂ (參見同上選偵字第二號卷第二宗第三十三頁反面、第三十四頁正面) 等情不諱,核與三菱旅社業務員翟玉滿於調查時供證:﹁八十七年一月二十一日沒有旅遊團體訂位,但﹃返回馬祖投票﹄的旅客很多,迄今共有十一個團體﹂、﹁ (上述十一個團體) 由周惠全總經理經手辦理﹂、﹁...因﹃返鄉投票﹄的搭機旅客於塔機起飛前一小時,將身分證收齊後,交至周惠全總經理辦理登機手續﹂ (參見同上選偵字第二號卷第一宗第七十六頁正面、第七十七頁正面) ,周惠全於調查時供稱:﹁我與馬祖一位陳金釵先生於八十六年十二月八日在本公司簽署包機合約書...我已先收取訂金五十萬元﹂、﹁據了解,其妻弟劉榮華有參選縣議員﹂ (參見同上選偵字二號卷第一宗第八十三頁正面) 等情相符,並有包機協議書、莒光鄉公所同意降落臨時停機坪之同意書、德安航空公司載運艙單影本 (參見同上選偵字二號卷第一宗第八十六頁、第八十七頁、第九十五頁至第一0二頁) 附卷可參,附表貳所示人員確於八十七年一月二十四日前往附表壹所示連江縣第二屆縣議員選舉之投票所投票,並有福建省連江縣選舉委員會八十七年二月四日八七連選一字第一三三號函附各投開票所選舉人名冊可按 (選舉人名冊原本附本案|隨案證物) ,罪證明確。
三、次查搭乘前述包機之李麒麟於調查時稱:﹁ (搭乘上開直昇機) 花費多少及由何人支付,我均不清楚﹂ (參見同上選偵字二號卷第二宗第七十頁反面) ,柯光明稱:﹁我知道直昇機為包機方式租用,但我未曾支付機票款﹂ (參見同上選偵字第二號卷第二宗第一二一頁反面) ,乙○○稱:﹁我並未向德安航空公司訂位或包機,在往返台灣、馬祖的過程也未支出交通費用﹂ (參見同上選偵字第二宗第一二四頁正面) ,吳培甫稱:﹁我迄未支付任何費用﹂ (參見同上偵卷第七十四頁反面) ,陳東生稱:﹁至於機票錢,我並沒有付﹂ (參見同上偵卷第八0頁正面) ,陳昌金稱:﹁費用我不知道誰替我付的﹂ (參見原審連訴字第八號卷八十七年七月二十七日審判筆錄) ,李葉麗香稱:﹁曾聽到這次的行程安排,係由一位叫﹃陳先生﹄的人負責安排,至於花費金額多少,我並不清楚﹂、﹁::我未付任可費用﹂ (參見同上選偵字二號卷第二宗第一三七頁正面、選偵字第四號卷第二宗二十四頁正面) ,李佳縈稱:﹁ (搭直昇機)沒有付錢﹂ (參見同上選偵字第四號卷第二宗第二十五頁反面) ,凡此情節,足資認定搭乘前述包機之﹁旅客﹂均未支付分文,而係由陳金釵支付,罪證洵屬明確,被告等所辯洵無足取。
四、綜上所述被告等之投票收賄犯行洵堪認定。
參、核被告甲○○、丙○○、曹以好、柯光明、乙○○、林英佺、鄭玉貴、李正興、劉魁峰所為係犯刑法第一百四十六條第一項妨害投票正確罪,刑法第二百十四條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被告曹以好、柯光明、乙○○、林英佺、鄭玉貴、李正興另犯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條第一項之投票受賄罪,所犯各罪間有方法結果之牽連關係,應從一重之刑法第一百四十六條第一項之妨害投票正確罪處斷,被告等間有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應以共同正犯論處,又被告甲○○前於八十三年間因妨害公務案件,經原審判處有期徒刑四月確定,於八十四年四月十七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此有本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可稽,並為被告所自承,其於五年內再犯本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四十七條規定加重其刑。被告曹常添、王碧珍、劉清官、柯光誠所為係犯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條第一項之投票受賄罪,原審論罪科刑,固非無見,惟查被告曹以好等係於戶籍遷入登記後實際並未居住於登記之住所地,已屬將明知不實之事項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乃原判決竟未論被告等刑法第二百十四條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又就投票行賄罪部分僅另案被告陳金釵一人觸犯,乃原判決竟論被告甲○○、丙○○均為共同正犯,共同行賄曹常添等人,又曹常添等人所收受者為不正當利益乃原判決主文竟謂係賄賂,凡此均有未洽,被告等上訴否認犯罪,雖無理由,惟原判決既有可議應予撤銷改判,爰分別審酌被告等人之品行、知識程度、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所生損害及犯罪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復就被告等人分別依法宣告如主文所示之褫奪公權,並就曹常添、王碧珍、劉清官、柯光誠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丙○○、曹以好、柯光明、乙○○、林英佺、鄭玉貴、李正興、曹常添、王碧珍、劉清官、柯光誠均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此有本院刑案被告全國前案紀案表在卷可參,一時失慮誤罹刑章,犯後甚具悔意,經此教訓當知警惕,信無再犯之虞,本院認有期徒刑之宣告,即足勵其自新,其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併諭知如主文所示之緩刑,用啟自新。公訴意旨另以甲○○、丙○○另犯投票行賄罪云云,惟查被告甲○○、丙○○始終堅決否認有投票行賄之犯行,而觀諸另案被告陳金釵、證人三菱旅行社業務員翟玉滿、總經理周惠全 (代理德安航空公司業務) ,及受賄被告之供述,足見交通工具 (直昇機) 之提供與被告甲○○、丙○○無關,惟此部分與上開判罪部分有牽連關係,故不另為無罪之諭知,附此敘明。
肆、被告乙○○、李正興、鄭玉貴、柯光誠、柯光明、劉魁峰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庭,爰不待其陳述逕行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百六十四條、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百七十一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九十八條第三項,刑法第十一條、第二十八條、第五十五條、第一百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一百四十三條第一項、第二百十四條、第四十七條、第三十七條第二項、第七十四條第一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劉家芳到庭執行職務。
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刑事庭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壹:
編號 姓 名 身分證統一 虛報遷入地址 虛報遷入日期 投票處所 備 註
編 號
1 謝木龍 Z000000000 連江縣莒光鄉 86/9/17 大坪村第 另案被告
大坪村二十八 七投票所
號
2 陳樂通 Z000000000 同 右 86/9/17 同 右 另案被告
3 李麒麟 Z000000000 同 右 86/9/18 同 右 另案被告
4 陳學連 Z000000000 同 右 86/9/17 同 右 另案被告
5 曹品雲 Z000000000 同 右 86/9/17 同 右 另案被告
6 池玉寶 Z000000000 同 右 86/9/18 同 右 另案被告
7 戴秀如 Z000000000 同 右 86/9/11 同 右 另案被告
8 柯光明 Z000000000 同 右 86/9/17 同 右 另案被告
9 鄭梅芳 Z000000000 同 右 86/9/18 同 右 另案被告
10 鄭喜官 Z000000000 同 右 86/9/18 同 右 另案被告
11 乙○○ Z000000000 同 右 86/9/11 同 右 另案被告
12 林英佺 Z000000000 同 右 86/9/17 同 右 另案被告
13 曹典輝 Z000000000 同 右 86/9/10 同 右 另案被告
14 曹媄媄 Z000000000 同 右 86/9/10 同 右 另案被告
15 曹典秋 Z000000000 同 右 86/9/10 同 右 另案被告
16 林美珠 Z000000000 同 右 86/9/10 同 右 另案被告
17 林雲 Z000000000 同 右 86/9/10 同 右 另案被告
18 柯水仙 Z000000000 同 右 86/9/10 同 右 另案被告
19 鄭魁瑋 Z000000000 同 右 86/9/10 同 右 另案被告
20 譚翼薰 Z000000000 同 右 86/9/15 同 右 另案被告
21 蔡文進 Z000000000 同 右 86/9/22 同 右 另案被告
22 王淑玲 Z000000000 同 右 86/9/22 同 右 另案被告
23 任忠濤 Z000000000 同 右 86/9/18 同 右 另案被告
24 曹仁祥 Z000000000 同 右 86/9/10 同 右 另案被告
25 林文儀 Z000000000 同 右 86/9/18 同 右 另案被告
26 徐秋芳 Z000000000 同 右 86/9/10 同 右 另案被告
27 柯愛玉 Z000000000 同 右 86/9/11 同 右 另案被告
28 陳東生 Z000000000 同 右 86/9/11 同 右 另案被告
29 游益祥 Z000000000 同 右 86/9/11 同 右 另案被告
30 薛理政 Z000000000 同 右 86/9/11 同 右 另案被告
31 柯木真 Z000000000 同 右 86/9/18 同 右 另案被告
32 李浩民 Z000000000 同 右 86/9/17 同 右 另案被告
33 曹梅官 Z000000000 同 右 86/9/17 同 右 另案被告
34 李正興 Z000000000 同 右 86/9/22 同 右 另案被告
35 陳寶弟 Z000000000 同 右 86/9/18 同 右 另案被告
36 曹端陽 Z000000000 同 右 86/9/17 同 右 另案被告
37 鄭玉貴 Z000000000 同 右 86/9/11 同 右 另案被告
38 曹美鳳 Z000000000 同 右 86/9/17 同 右 另案被告
39 劉魁峰 Z000000000 同 右 86/9/10 同 右 另案被告
40 王芷芳 Z000000000 同 右 86/9/15 同 右 另案被告
41 薛玉玲 Z000000000 同 右 86/9/15 同 右 另案被告
42 謝春利 Z000000000 同 右 86/9/17 同 右 另案被告
43 曹以好 Z000000000 同 右 86/9/10 同 右 另案被告
44 曹美嬌 Z000000000 同 右 86/9/11 同 右 另案被告
45 陳祥和 Z000000000 同 右 86/9/18 同 右 另案被告
46 劉金伙 Z000000000 同 右 86/9/10 同 右 另案被告
47 顧進國 Z000000000 同 右 86/9/11 同 右 另案被告
48 沈克彬 Z000000000 同 右 86/9/15 同 右 另案被告
49 吳培甫 Z000000000 同 右 86/9/22 同 右 另案被告
50 柯玉鶯 Z000000000 同 右 86/9/10 同 右 未據起訴
51 張武光 Z000000000 同 右 86/9/17 同 右 未據起訴
52 陳學建 Z000000000 同 右 86/9/10 同 右 未據起訴
53 劉龍官 Z000000000 同 右 86/9/18 同 右 未據起訴
54 鄭學春 Z000000000 同 右 86/9/10 同 右 未據起訴
55 賴隆盛 Z000000000 同 右 86/9/18 同 右 未據起訴
56 王玉香 Z000000000 同 右 86/9/17 同 右 未據起訴
57 林世忠 Z000000000 同 右 86/9/18 同 右 未據起訴
58 陳方金棗 Z000000000 同 右 86/9/22 同 右 未據起訴
59 曹祥森 Z000000000 同 右 86/9/11 同 右 未據起訴
60 劉娟蘭 Z000000000 同 右 86/9/11 同 右 未據起訴
61 林玉花 Z000000000 同 右 86/9/17 同 右 未據起訴
62 張煥樹 Z000000000 同 右 86/9/17 同 右 未據起訴
63 柯德金 Z000000000 同 右 86/9/11 同 右 未據起訴
64 王惠芬 Z000000000 同 右 86/9/12 同 右 未據起訴
65 許績裕 Z000000000 同 右 86/9/15 同 右 未據起訴
66 詹中珩 Z000000000 同 右 86/9/17 同 右 未據起訴
67 劉增菊 Z000000000 同 右 86/9/15 同 右 未據起訴
68 郭靜仙 Z000000000 同 右 86/9/10 同 右 未據起訴
69 曹士官 Z000000000 同 右 86/9/17 同 右 未據起訴
70 鄭英金 Z000000000 同 右 86/9/18 同 右 未據起訴
71 林昌梅 Z000000000 同 右 86/9/11 同 右 未據起訴
72 鄭坤英 Z000000000 同 右 86/9/10 同 右 未據起訴
73 林月仙 Z000000000 同 右 86/9/10 同 右 未據起訴
74 王顯顯 Z000000000 同 右 86/9/17 同 右 未據起訴
75 姜炳官 Z000000000 同 右 86/9/18 同 右 未據起訴
76 曾媄媄 Z000000000 同 右 86/9/10 同 右 未據起訴
77 張會濂 Z000000000 同 右 86/9/17 同 右 未據起訴
78 鄭飛龍 Z000000000 同 右 86/9/10 同 右 未據起訴
79 林玉鶯 Z000000000 同 右 86/9/10 同 右 未據起訴
80 曹火官 Z000000000 同 右 86/9/11 同 右 未據起訴
81 施佶成 Z000000000 同 右 86/9/18 同 右 未據起訴
82 柯玉瑞 Z000000000 同 右 86/9/11 同 右 未據起訴
83 王振利 Z000000000 同 右 86/9/11 同 右 未據起訴
84 劉嫈鈺 Z000000000 同 右 86/9/18 同 右 未據起訴
85 游大村 Z000000000 同 右 86/9/22 同 右 未據起訴
86 鄭德寶 Z000000000 同 右 86/9/18 同 右 未據起訴
87 陳碧蘭 Z000000000 同 右 86/9/17 同 右 未據起訴
88 鍾有德 Z000000000 同 右 86/9/17 同 右 未據起訴
89 陳建龍 Z000000000 同 右 86/9/17 同 右 未據起訴
90 柯玉蘭 Z000000000 同 右 86/9/11 同 右 未據起訴
91 陳安慶 Z000000000 同 右 86/9/18 同 右 未據起訴
92 黃孝國 Z000000000 同 右 86/9/15 同 右 未據起訴
93 陳正中 Z000000000 同 右 86/9/17 同 右 未據起訴
94 王建華 Z000000000 同 右 86/9/22 同 右 未據起訴
95 劉榮國 Z000000000 同 右 86/9/11 同 右 未據起訴
96 劉榮民 Z000000000 同 右 86/9/10 同 右 未據起訴
97 羅新洪 Z000000000 同 右 86/9/15 同 右 未據起訴
98 柯秀華 Z000000000 同 右 86/9/11 同 右 未據起訴
99 林秋虹 Z000000000 同 右 86/9/10 同 右 未據起訴
100 鄭錡彪 Z000000000 同 右 86/9/11 同 右 未據起訴
101 鄭惠琴 Z000000000 同 右 86/9/17 同 右 未據起訴
102 張銘祥 Z000000000 同 右 86/9/18 同 右 未據起訴
103 曹志安 Z000000000 同 右 86/9/17 同 右 未據起訴
104 梁鴻生 Z000000000 同 右 86/9/22 未前往投 未據起訴
票
105 李後學 Z000000000 同 右 86/9/17 未前往投 未據起訴
票
106 陳雪玲 Z000000000 同 右 86/9/17 未前往投 未據起訴
票
107 楊忠良 Z000000000 同 右 86/9/18 未前往投 未據起訴
票
108 任忠雄 Z000000000 同 右 86/9/18 未前往投 未據起訴
票
109 鄭麗君 Z000000000 同 右 86/9/17 未前往投 未據起訴
票
110 曹祥欽 Z000000000 同 右 86/9/10 未前往投 未據起訴
票
111 石榮飛 Z000000000 同 右 86/9/22 未前往投 未據起訴
票
112 柯玉棋 Z000000000 同 右 86/9/17 未前往投 未據起訴
票
113 徐懋昇 Z000000000 同 右 86/9/18 未前往投 未據起訴
票
114 王智龍 Z000000000 同 右 86/9/22 未前往投 未據起訴
票
115 林菁盈 Z000000000 同 右 86/9/18 未前往投 未據起訴
票
116 陳昭文 Z000000000 同 右 86/9/17 未前往投 未據起訴
票
117 潘勝祥 Z000000000 同 右 86/9/15 未前往投 未據起訴
票
118 徐懋華 Z000000000 同 右 86/9/18 未前往投 未據起訴
票
119 曾裕益 Z000000000 同 右 86/9/18 未前往投 未據起訴
票
120 曹木朋 Z000000000 同 右 86/9/17 未前往投 未據起訴
票
121 羅生翔 Z000000000 同 右 86/9/22 未前往投 未據起訴
票
122 李仲平 Z000000000 同 右 86/11/1 未前往投 未據起訴
票
123 劉木花 Z000000000 同 右 86/9/18 未前往投 未據起訴
票
124 葉益貞 Z000000000 同 右 86/9/17 未前往投 未據起訴
票
125 鄭依燦 Z000000000 同 右 86/9/10 未前往投 未據起訴
票
126 吳旭堂 Z000000000 同 右 86/9/18 未前往投 未據起訴
票
127 曹清源 Z000000000 同 右 86/9/10 未前往投 未據起訴
票
128 陳善慈 Z000000000 同 右 86/9/17 未前往投 未據起訴
票
129 陳榮華 Z000000000 同 右 86/9/22 未前往投 未據起訴
票
130 李國斌 Z000000000 同 右 86/9/18 未前往投 未據起訴
票
131 葉建明 Z000000000 同 右 86/9/18 未前往投 未據起訴
132 曹祥鴻 Z000000000 同 右 86/9/17 未前往投 未據起訴
票
133 林鴻章 Z000000000 同 右 86/9/15 未前往投 未據起訴
票
134 陳維學 Z000000000 同 右 86/9/18 未前往投 未據起訴
票
135 鄭振發 Z000000000 連江縣莒光鄉 86/9/19 大坪村第 未據起訴
大坪村十三號 七投票所
136 林祥弟 Z000000000 同 右 86/9/19 同 右 未據起訴
137 林仁生 Z000000000 同 右 86/9/19 同 右 未據起訴
138 林華榮 Z000000000 同 右 86/8/25 同 右 未據起訴
139 林依弟 Z000000000 同 右 86/8/25 同 右 未據起訴
140 林順銀 Z000000000 同 右 86/8/25 同 右 未據起訴
141 林文貴 Z000000000 同 右 86/8/25 同 右 未據起訴
142 林忠 Z000000000 同 右 86/9/19 同 右 未據起訴
143 陳朱金 Z000000000 同 右 86/9/19 同 右 未據起訴
144 曹文娟 Z000000000 同 右 86/9/19 同 右 未據起訴
145 鄭振祥 Z000000000 同 右 86/9/19 同 右 未據起訴
146 鄭振垣 Z000000000 同 右 86/9/19 同 右 未據起訴
147 鄭坤官 Z000000000 同 右 86/8/25 同 右 未據起訴
148 林秋蓮 Z000000000 同 右 86/8/25 同 右 未據起訴
149 曹祥瑞 Z000000000 同 右 86/8/25 同 右 未據起訴
150 林春英 Z000000000 同 右 86/9/20 同 右 未據起訴
151 鄭玉娟 Z000000000 同 右 86/9/19 同 右 未據起訴
152 林華明 Z000000000 同 右 86/8/25 未前往投 未據起訴
票
153 梁國棟 Z000000000 連江縣莒光鄉 86/9/22 田沃村第 另案被告
田沃村五五號 六投票所
154 沈忠義 Z000000000 同 右 86/9/22 同 右 另案被告
155 柯金玉 Z000000000 同 右 86/9/18 同 右 另案被告
156 薛理治 Z000000000 同 右 86/9/19 同 右 另案被告
157 林坤坤 Z000000000 同 右 86/9/18 同 右 未據起訴
158 柯德官 Z000000000 同 右 86/9/18 同 右 未據起訴
159 柯德明 Z000000000 同 右 86/5/03 同 右 未據起訴
160 倪雲祥 Z000000000 同 右 86/9/01 同 右 未據起訴
161 陳依妹 Z000000000 同 右 86/2/15 同 右 未據起訴
162 鄭燕翎 Z000000000 同 右 86/9/18 同 右 未據起訴
163 曹祥營 Z000000000 同 右 86/4/15 同 右 未據起訴
164 林春蓮 Z000000000 同 右 86/9/18 未前往投 未據起訴
票
165 王依幹 Z000000000 連江縣莒光鄉 86/8/25 大坪村第 另案被告
大坪村六十號 七投票所
166 李佳縈 Z000000000 連江縣莒光鄉 86/9/18 青帆村第 另案被告
青帆村四十八 六投票所
號
167 李葉麗香 Z000000000 同 右 86/9/18 同 右 另案被告
168 陳昌金 Z000000000 連江縣莒光鄉 86/8/26 同 右 另案被告
西坵村二十號
附表貳:
編號 姓 名 身分證統一 設 籍 地 址 投票處所 所受不正利益
編 號
1 曹以好 Z000000000 連江縣莒光鄉 大坪村第 八十七年一月
大坪村二十八 七投票所 二十四日免費
號 搭乘馬祖至台
北直昇機之不
正利益。
2 柯光明 Z000000000 連江縣莒光鄉 大坪村第 八十七年一月
大坪村二十八 七投票所 二十三日免費
號 搭乘台北至馬
祖及同年月二
十四日馬祖往
台北直昇機之
不正利益。
3 乙○○ Z000000000 連江縣莒光鄉 大坪村第 八十七年一月
大坪村二十八 七投票所 二十三日免費
號 搭乘台北至馬
祖及同年月二
十四日馬祖往
台北直昇機之
不正利益。
4 林英佺 Z000000000 連江縣莒光鄉 大坪村第 八十七年一月
大坪村二十八 七投票所 二十三日免費
號 搭乘台北至馬
祖直昇機之不
正利益。
5 劉清官 Z000000000 連江縣莒光鄉 大坪村第 八十七年一月
大坪村六十二 七投票所 二十四日免費
號 搭乘馬祖至台
北直昇機之不
正利益。
6 曹常添 Z000000000 連江縣莒光鄉 大坪村第 八十七年一月
大坪村六十號 七投票所 二十四日免費
搭乘馬祖至台
北直昇機之不
正利益。
7 王碧珍 Z000000000 連江縣莒光鄉 大坪村第 八十七年一月
大坪村六十號 七投票所 二十四日免費
一號 搭乘馬祖至台
北直昇機之不
正利益。
8 鄭玉貴 Z000000000 連江縣莒光鄉 大坪村第 八十七年一月
大坪村二十八 七投票所 二十三日免費
號 搭乘台北至馬
祖直昇機之不
正利益。
9 李正興 Z000000000 連江縣莒光鄉 大坪村第 八十七年一月
大坪村二十八 七投票所 二十四日免費
號 搭乘台北至馬
祖直昇機暨八
十七年一月二
十四日免費搭
乘馬祖至台北
直昇機之不正
利益。
10 柯光誠 Z000000000 連江縣莒光鄉 大坪村第 八十七年一月
大坪村七四之 七投票所 二十四日免費
一號 搭乘台北至馬
祖直昇機之不
正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