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4 分鐘讀完全文 1,469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5年度救字第6號

訴訟救助行政裁判日期 105 年 04 月 27 日

法官蘇秋津林彥君張季芬

聲請人
連振逢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法務部行政執行署高雄分署間訴訟救助再審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行政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第2項)聲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應釋明之。(第3項)前項釋明,得由受訴行政法院管轄區域內有資力之人出具保證書代之。」、「經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制。」分別為行政訴訟法第101條、第102條第2項、第3項及法律扶助法第63條所明定。又關於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參照行政訴訟法第176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4條規定,應提出可使行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且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訴訟救助再審聲請事件,現由本院104年度救再字第213、216號及105年度救再字第1至7、22號受理在案,聲請人本應依規定繳納裁判費,然因在監執行,家境困窘,生活開銷支出端賴接濟,確實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而法院曾依職權調閱聲請人之稅務資料,證實聲請人之財力為新臺幣(下同)0元,且聲請人之訴訟亦非顯無勝訴之望。為此,聲請准予訴訟救助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未據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主張為真實,亦未據提出保證書以代之。又所謂無資力,係指窘於生活,並缺乏經濟上之信用者而言。是縱聲請人之稅務所得財產資料為0元,亦不足憑此遽認其即為缺乏經濟上信用之人。準此,聲請人上開主張,尚難謂已達釋明其為無資力之人之程度。此外,本院依職權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嘉義分會查詢結果,聲請人並未就本件訴訟救助事件申請法律扶助,此亦有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嘉義分會民國105年4月13日法扶嘉成字第105NU0000000號函在卷可考,足徵本件亦顯無依法律扶助法第63條規定,應准予訴訟救助之情事。從而,本件聲請人訴訟救助之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四、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7  日

審判長法官 蘇 秋 津

法官 林 彥 君

法官 張 季 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7  日

書記官 周 良 駿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5年度救字第6號於民國 105 年 04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訴訟救助,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