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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5年度交上再字第6號

交通裁決行政裁判日期 105 年 08 月 10 日

法官戴見草孫國禎孫奇芳

再審原告
黃福輝
再審被告
交通部公路總局嘉義區監理所
代表人
劉英標

上列當事人間交通裁決事件,再審原告不服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5年3月8日104年度交字第50號行政訴訟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於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移送訴訟之裁定確定時,受移送之法院受其羈束。前項法院,不得以該訴訟更移送於他法院。但專屬於他法院管轄者,不在此限。」行政訴訟法第1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第30條規定甚明。準此,依行政訴訟法第1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30條規定,移送訴訟之裁定確定時,除專屬於他法院管轄之訴訟事件以外之其他訴訟事件,應受移送確定裁定之羈束,惟專屬於他法院管轄之訴訟事件則不在此限。則再審事件所為移送訴訟之裁定雖已確定,然若因其有違反專屬管轄規定之情事,該受移送再審事件之法院即不因此而受羈束,仍應將該再審事件更行移送於其專屬管轄法院,始符法制。次按「再審之訴專屬為判決之原行政法院管轄。」為行政訴訟法第275條第1項所明定。又「對於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提起上訴,而經本院認上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對於該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提起再審之訴者,無論本於何種法定再審事由,仍應專屬原高等行政法院管轄。」最高行政法院著有95年裁字第1167號判例足資參照。上開關於再審之訴之規定及說明,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9第3項準用第5編再審之規定,亦適用於交通裁決事件對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判決提起上訴,而經高等行政法院認上訴不合法以裁定駁回,對於該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判決提起再審之訴之情形。

二、經查,本件再審原告不服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下稱原審法院)105年3月8日104年度交字第50號行政訴訟判決,提起上訴,經本院105年度交上字第41號裁定以其上訴不合法而駁回上訴確定在案,此有各該裁判書附卷可稽,並經本院調取上開案卷核閱屬實。茲再審原告主張原審法院104年度交字第50號行政訴訟判決有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9款、第13款、第14款再審事由,向本院提起再審之訴,揆諸首開說明,應專屬為判決之原審法院行政訴訟管轄,再審原告誤向本院提起,自應依職權將其移送於有管轄權之原審法院行政訴訟庭審理。

三、至本院105年度交上字第41號裁定部分由本院另以裁定駁回之,併此敘明。

四、依行政訴訟法第18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0  日

審判長法官 戴 見 草

法官 孫 國 禎

法官 孫 奇 芳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0  日

書記官 江 如 青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5年度交上再字第6號於民國 105 年 08 月 10 日裁判,案由為交通裁決,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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