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7 分鐘讀完全文 2,302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7年度交抗字第10號

交通裁決行政裁判日期 108 年 03 月 21 日

法官李協明黃堯讚孫奇芳

抗告人
羅國峯
相對人
交通部公路總局嘉義區監理所
代表人
李輝宏

上列當事人間交通裁決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07年9月20日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7年度交再字第1號行政訴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新臺幣參佰元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交通裁決事件之抗告,抗告法院認抗告為無理由者,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9第3項準用同法第272條規定,再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9條第1項規定,應為駁回抗告之裁定。

二、原裁定以:抗告人不服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國105年11月29日105年度交字第6號判決(下稱原確定判決),就其敗訴部分提起上訴,經本院106年4月24日106年度交上字第9號裁定駁回上訴確定,裁定書已於106年4月28日合法送達。惟抗告人於107年3月29日對原確定判決提起本件再審之訴,已逾30日之法定不變期間,其再審之訴為不合法,應以裁定駁回之。

三、抗告意旨略謂:抗告人對原確定判決、本院106年度交上字第9號確定裁定、本院106年度交上再字第12號確定裁定,均有聲請再審。又本院106年度交上再字第12號確定裁定係針對原確定判決、本院106年度交上字第9號確定裁定所為之再審裁定。抗告人對本院106年度交上再字第12號確定裁定已於30日之法定不變期間內合法聲請再審,則同時對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亦屬未逾再審之法定不變期間。

四、本院查:

(一)「(第1項)再審之訴應於30日之不變期間內提起。(第2項)前項期間自判決確定時起算,判決於送達前確定者,自送達時起算;其再審之理由發生或知悉在後者,均自知悉時起算。」「再審之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並添具確定終局判決繕本,提出於管轄行政法院為之:……四、再審理由及關於再審理由並遵守不變期間之證據。」「再審之訴不合法者,行政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行政訴訟法第276條第1項、第2項、第277條第1項第4款及第27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9第3項之規定,上開規定於交通裁決事件之再審程序準用之。是再審之訴原則上應自判決確定時起30日之不變期間內提起,並應表明再審理由及關於再審理由並遵守不變期間之證據,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提起再審之訴之原告,倘主張其再審理由知悉在後者,應就所主張之事實負舉證之責任。如未表明再審理由及遵守不變期間之證據者,其再審之訴即不合法,行政法院毋庸命其補正,逕以裁定駁回。

(二)經查,原確定判決係因本院以106年度交上字第9號裁定駁回抗告人之上訴而告確定,本院前開裁定已於106年4月28日送達抗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見本院該裁定卷第91頁)。抗告人遲至107年3月29日始對原確定判決提起本件再審之訴,相隔近1年,顯已逾越上開法定不變期間。又抗告人並未主張或表明關於遵守不變期間之證據,依上開規定及說明,原裁定予以駁回,即無不合。

(三)當事人就同一事件對法院所為歷次裁判聲請再審,必須其對最近一次之裁判具有再審理由者,始得進而審究其前此歷次裁判有無再審理由。抗告人對本院106年度交上字第9號裁聲請再審,遭本院107年3月6日以106年度交上再字第12號裁定駁回再審之聲請。嗣抗告人對本院106年度交上再字第12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部分,業經本院於107年6月15日以107年度交上再字第14號裁定駁回確定在案,此經調卷核符,自無審究之前歷次裁判有無再審理由之必要。又原確定判決、本院106年度交上再字第12號確定裁定之確定日期,並不相同,亦無相關連性。抗告人主張對本院106年度交上再字第12號確定裁定於法定不變期間內合法聲請再審,自屬對原確定判決於法定期間內提起再審之訴云云,並非可採。綜上所述,抗告人指摘原裁定違法,求予廢棄,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1  日

審判長法官 李 協 明

法官 黃 堯 讚

法官 孫 奇 芳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宋 鑠 瑾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7年度交抗字第10號於民國 108 年 03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交通裁決,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