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10 分鐘讀完全文 3,423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7年度救字第64號

訴訟救助行政裁判日期 107 年 12 月 24 日

法官蘇秋津曾宏揚林韋岑

聲請人
鄭硯香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高雄高等行政法院間訴訟救助聲請再審事

件(本院107年度救再字第222號至第231號),聲請訴訟救助,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行政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行政訴訟法第101條規定甚明。次按「再審之訴應於30日之不變期間內提起。」「前項期間自判決確定時起算,判決於送達前確定者,自送達時起算;其再審之理由發生或知悉在後者,均自知悉時起算。」「再審之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並添具確定終局判決繕本,提出於管轄行政法院為之:……四、再審理由及關於再審理由並遵守不變期間之證據。」「再審之訴不合法者,行政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裁定已經確定,而有第273條之情形者,得準用本編之規定,聲請再審。」行政訴訟法第276條第1項、第2項、第277條第1項第4款、第278條第1項及第283條分別定有明文。是對於確定之裁定聲請再審,應自裁定確定時起30日之不變期間內提起(倘再審聲請人主張再審之理由發生或其知悉在後者,應就此利己事實負舉證責任),並應表明再審理由及關於再審理由並遵守不變期間之證據,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否則所提再審之聲請即屬不合法,且性質上無庸命其補正,依同法第283條準用第278條第1項規定,行政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又如再審之聲請已逾再審不變期間,顯無勝訴之望,則其聲請訴訟救助,自不應准許。

二、聲請人與本院間訴訟救助事件,聲請人對本院107年度救再字第43號、107年度救字第32號、第33號、第40號、107年度救再字第59號、第69號、第70號、第71號、第72號及第73號確定裁定(下稱原確定裁定),均聲請再審(經編為本院107年度救再字第222號至第231號),並聲請訴訟救助。聲請意旨係以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為由,並提出最高行政法院98年度裁聲字第28號准予訴訟救助之裁定為證。

三、本院查:上述原確定裁定之正本,分別於如附表所示送達日期,由聲請人本人蓋章收受,有送達證書影本附卷可佐,則聲請人對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之不變期間,應自該等裁定送達之翌日起算30日。又如從寬以當中最晚之送達日期即107年10月11日之翌日(即107年10月12日)起算30日,並加計6日之在途期間(聲請人指定送達處所位於嘉義市),其聲請再審期間計至107年11月16日(週五)止即告屆滿。而聲請人遲至107年11月27日(本院收文日期)始具狀對上開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有聲請人之再審及聲請訴訟救助狀上本院收文日期戳章足稽,顯已逾聲請再審之不變期間,況聲請人並未於聲請狀內表明再審理由及關於再審理由並遵守不變期間之證據,亦未舉證證明其聲請再審之理由係發生或其知悉在後之事實,且此項法定程式之欠缺,依前揭規定及說明,不屬應定期命其補正之事由。是聲請人再審之聲請均已逾提起再審之30日不變期間,經核顯無勝訴之望,則其本件聲請訴訟救助,即不應准許,應予駁回。

四、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4  日

審判長法官 蘇 秋 津

法官 曾 宏 揚

法官 林 韋 岑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4  日

書記官 周 良 駿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聲請再審本院│請求再審之│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日期│
  │    │所編案號    │對象(原確│送達日期  │            │
  │    │            │定裁定)  │          │            │
  ├──┼──────┼─────┼─────┼──────┤
  │ 1  │107年度救再 │107年度救 │107年9月25│107年11月27 │
  │    │字第222號   │再字第43號│日        │日          │
  ├──┼──────┼─────┼─────┼──────┤
  │ 2  │107年度救再 │107年度救 │107年9月25│107年11月27 │
  │    │字第223號   │字第32號  │日        │日          │
  ├──┼──────┼─────┼─────┼──────┤
  │ 3  │107年度救再 │107年度救 │107年10月 │107年11月27 │
  │    │第224號     │字第33號  │11日      │日          │
  ├──┼──────┼─────┼─────┼──────┤
  │ 4  │107年度救再 │107年度救 │107年10月 │107年11月27 │
  │    │第225號     │字第40號  │11日      │日          │
  ├──┼──────┼─────┼─────┼──────┤
  │ 5  │107年度救再 │107年度救 │107年10月 │107年11月27 │
  │    │第226號     │再字第59號│11日      │日          │
  ├──┼──────┼─────┼─────┼──────┤
  │ 6  │107年度救再 │107年度救 │107年10月 │107年11月27 │
  │    │字第227號   │再字第69號│11日      │日          │
  ├──┼──────┼─────┼─────┼──────┤
  │ 7  │107年度救再 │107年度救 │107年10月 │107年11月27 │
  │    │字第228號   │再字第70號│11日      │日          │
  ├──┼──────┼─────┼─────┼──────┤
  │ 8  │107年度救再 │107年度救 │107年10月 │107年11月27 │
  │    │第229號     │再字第71號│11日      │日          │
  ├──┼──────┼─────┼─────┼──────┤
  │ 9  │107年度救再 │107年度救 │107年10月 │107年11月27 │
  │    │字第230號   │再字第72號│11日      │日          │
  ├──┼──────┼─────┼─────┼──────┤
  │10  │107年度救再 │107年度救 │107年10月 │107年11月27 │
  │    │字第231號   │再字第73號│11日      │日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7年度救字第64號於民國 107 年 12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訴訟救助,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