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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10年度再字第32號

解聘行政裁判日期 110 年 12 月 14 日

法官黃堯讚孫奇芳

聲請人
沈俊隆
相對人
嘉義縣番路鄉民和國民小學
代表人
劉秀燕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解聘事件,聲請人對於中華民國110年10月28日最高行政法院110年度聲再字第226號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最高行政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行政訴訟法第1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再審之訴專屬為判決之原行政法院管轄。」「對於最高行政法院之判決,本於第273條第1項第9款至第14款事由聲明不服者,雖有前2項之情形,仍專屬原高等行政法院管轄。」「裁定已經確定,而有第273條之情形者,得準用本編之規定,聲請再審。」亦為行政訴訟法第275條第1項、第3項及第283條所規定。

二、經查,聲請人前對最高行政法院110年度聲再字第28號裁定聲請再審,經最高行政法院認再審聲請不合法以110年度聲再字第226號裁定為駁回等情,有該裁定(本院卷第27頁)附卷可查。茲聲請人主張上開最高行政法院110年度聲再字第226號裁定有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1款及第4款之再審事由,向本院聲請再審,參照上開規定,自應專屬為裁定之最高行政法院管轄,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管轄法院即最高行政法院。

三、結論:本院無管轄權,移送於管轄法院。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明理由,經本院向最高行政法院提出抗告(須按對造人數附具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4  日

              審判長 吳 永 宋

法官 黃 堯 讚

法官 孫 奇 芳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4  日

               書記官 宋 鑠 瑾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10年度再字第32號於民國 110 年 12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解聘,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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