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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智易字第24號

違反著作權法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11 月 16 日

法官陳志銘鄭子文林幸頎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0年度智易字第24號

公訴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劉梓惠

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 年度偵字第7136號、第7137號)及移送併辦(100 年度偵字第10932 號、第12523 號、第13959 號、第15079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劉梓惠幫助明知係侵害著作財產權之光碟而散布,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

一、劉梓惠前因妨害風化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 年2 月確定,於民國95年8 月18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詎猶不知悔改,明知提供其於金融機構開立之帳戶予他人使用,可能幫助不詳犯罪集團遂行財產犯罪,竟仍基於縱有不詳犯罪集團之成員持其金融帳戶作為散布盜版光碟而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之犯罪工具,亦不違背其本意之幫助犯意,於99年1 月6 日至同年9 月9 日以前某日,在不詳處所,將其所有之高雄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高雄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高雄銀行帳戶)提供予不詳犯罪集團使用。嗣該不詳犯罪集團成員取得高雄銀行帳戶後,明知如附表所示之視聽著作,分係如附表所示之著作財產權人享有著作財產權之著作,均受我國著作權法保護,未經如附表所示之著作財產權人同意或授權,不得擅自散布之,且明知其於不詳時、地所取得之如附表所示扣案物品,均係違法重製之盜版光碟,竟分別基於散布違法重製盜版光碟之犯意,利用電腦連結網路,各以如附表所示之行為方式,侵害如附表所示之著作財產權人之著作財產權。嗣經如附表所示之著作財產權人分別報警處理,並扣得如附表所示之物,始悉上情。

二、案經弘恩公司、沙鷗公司、馥薰公司訴由台中市政府警察局大甲分局,新鶴鳴公司訴由台中市政府警察太平分局、世詮公司訴由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第一大隊第二中隊、彰化縣警察局員林分局移送報告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證據能力部分: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又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 條第1 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第1 項、第159 條之5分別定有明文。查本判決後開引用具有傳聞證據性質之證據資料,業經檢察官、被告劉梓惠於準備程序同意作為證據使用(見院一卷第16頁,院二卷第34頁),亦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本院審酌上開證據作成時之情況,並無違法取證或其他瑕疵,且與本案待證事項具關聯性,認為以之作為證據為適當,自得作為證據。

二、訊據被告對於上開犯罪事實,於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見院二卷第34頁、第55頁),且經告訴代理人蔡培堦於警詢及偵查時(分見偵一卷第12頁至第14頁、第76頁)、陳正剛於警詢及偵查時(分見偵二卷第17頁至第19頁,偵二卷第89頁)、郭玉鳳於警詢時(見偵三卷第11頁至第13頁)、洪英展於警詢時(見偵四卷第7 頁至第8 頁)、證人即告訴代理人陳志慎於警詢及偵查時(分見警卷第0 頁反面至第1 頁,偵五卷第7 頁至第8 頁,偵七卷第5 頁)均分別指訴綦詳,並有高雄銀行帳戶開戶基本資料與相關交易往來明細(「故夢」部分,有高雄銀行南高雄分行100 年1 月14日100 高銀密南高字第1000000005號函暨隨函檢附之高雄銀行帳戶開戶基本資料、99年12月16日至同年月18日交易往來明細表【見偵一卷第30頁至第32頁】、台北富邦銀行99年12月16日自動櫃員機匯款明細單【見偵一卷第33頁】;「仙劍奇俠傳3 」部分,有高雄銀行南高雄分行99年11月23日99高銀密南高字第0990000060號函暨隨函檢附之高雄銀行帳戶基本資料、99年9月9 日至同年月11日之交易明細資料【見偵二卷第37頁至第39頁】、相關匯款資料【見偵二卷第40頁】;「篤姬」部分,有高雄銀行南高雄分行99年11月23日99高銀密南高字第0990000061號函暨隨函檢附之高雄銀行帳戶基本資料、自99年9 月16日至同年月18日交易明細資料【見偵三卷第30頁至第32頁】、玉山銀行99年9 月16日提款機交易明細表【見偵三卷第33頁】;「大秦帝國」部分,有高雄銀行南高雄分行100 年3 月7 日100 高銀密南高字第1000000015號函暨隨函檢附之高雄銀行帳戶開戶基本資料、99年11月1 日至同年12月31日交易往來明細表【見偵四卷第34頁至第38頁】、中國信託自動櫃員機匯款明細單【見偵四卷第19頁】;「神話織女(又名天涯織女/衣被天下)」部分,有高雄銀行南高雄分行100 年1 月20日100 高銀密南高字第1000000006號函暨隨函檢附之高雄銀行帳戶開戶基本資料、99年12月29日交易往來明細表、交易查詢清單、國泰世華銀行99年12月29日自動櫃員機匯款明細單、台新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見偵四卷第15頁至第17頁、第13頁,警卷第10頁反面、第17頁反面至第19頁正面】),以及帳號「nikitt7896」、「momolydvd 」、「flly1234」申設人查詢資料(分見偵一卷第25頁至第27頁;偵二卷第30頁至第32頁,警卷第16頁反面至第17頁正面、第22頁;偵三卷第23頁至第25頁、偵五卷第31頁)、相關露天拍賣網站網頁資料(「故夢」部分,見偵一卷第18頁至第24頁;「仙劍奇俠傳3 」部分,見偵二卷第25頁至第29頁;「篤姬」部分,見偵三卷第17頁至第22頁;「大秦帝國」部分,見偵四卷第10頁至第18頁;「神話織女(又名天涯織女/衣被天下)」部分,見警卷第7 頁反面至第10頁正面、偵五卷第19頁至第23頁)等資料各1 份在卷可查,復有如附表所示扣案物品可佐,顯見被告所有之高雄銀行帳戶確已遭不詳犯罪集團成員使用,作為侵害如附表所示著作財產權人之著作財產權之犯罪工具,被告自白核與事實相符。再者,如附表所示之著作財產權人確對如附表所示之視聽著作,各享有著作財產權乙節,亦有卷附相關授權文件各1 份可查(「故夢」部分,有臺北市政府營利事業登記證【弘恩公司】、錄影節目審查合格證明書【局錄陸劇字第000233號】、著作權授權合約書、相關授權書及公證書、銘邦公司開立之貨運單,分見偵一卷第39頁至第57頁;「仙劍奇俠傳3 」部分,有臺北市政府營利事業登記證【沙鷗公司】、獨家授權經銷合約書、專屬授權轉讓合約書、節目授權合約、相關版權費用憑據、銘邦公司開立之貨運單,分見偵二卷第50頁至第61頁、第64頁;「篤姬」部分,有臺北市政府營利事業登記證【台灣魄力資訊有限公司】、馥薰公司出具之節目授權合約書及取締授權書等相關資料、銘邦公司開立之貨運單、錄影節目審查合格證明書【局錄劇字第020102號】,分見偵三卷第47頁至第58頁、第97頁;)「大秦帝國」部分,有錄影節目影片明細、授權轉讓合約書、其他相關授權書及公證書、新鶴鳴公司99年11月25日出具之鑑定書、銘邦公司開立之貨運單,分見偵四卷第49頁至第54頁、第26頁、第22頁;「神話織女(又名天涯織女/衣被天下)」部分,有大陸地區廣播電視節目在臺灣地區播映准播證明【局陸廣99字第363 號至第365 號】、中國電視公司授權證明書、合約書、世詮公司99年11月12日、100 年1 月12日出具之鑑識報告書、上大國際物流單,分見警卷第2 頁至第6 頁正面、第11頁正面,偵五卷第14頁),是被告上開所為業已侵害渠等之著作財產權,亦堪認定。綜上,被告基於幫助之犯意,將高雄銀行帳戶之金融卡、密碼交予他人使用,幫助他人遂行散布如附表所示視聽著作之盜版光碟,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按刑法上之幫助犯,係對於犯罪與正犯有共同之認識,而以幫助之意思,對於正犯資以助力,而未參與實施犯罪之行為者而言。查被告基於幫助之犯意,提供高雄銀行帳戶供他人使用之行為,並未涉及散布違法重製之盜版光碟之構成要件行為,衡諸前揭說明,自應論以幫助犯。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 項前段、著作權法第91條之1 第3 項之幫助明知為侵害著作財產權之光碟重製物而散布罪。被告以提供高雄銀行帳戶之1 個幫助行為,幫助不詳犯罪集團侵害如附表所示不同著作財產權人之財產法益,為同種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處斷。再被告有如事實欄所載前科紀錄,有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可查(見院二卷第4 頁至第6 頁),其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後,5 年以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規定加重其刑。又被告係幫助犯,已如前述,衡諸其犯罪情節,爰依刑法第30條第2 項規定,減輕其刑。被告有上揭刑之加重及減輕事由,依法先加後減。爰審酌被告交付高雄銀行帳戶予不詳犯罪集團,助長犯罪歪風,增加追緝犯罪之困難,且幫助販賣盜版光碟影響國家形象,所為實有不該,惟念及被告於本院審理時終能坦認犯行,且與告訴人弘恩公司、沙鷗公司達成和解,有和解筆錄共2 紙在卷可憑(見院一卷第33頁、院二卷第58頁),當已知悔悟,犯罪後之態度尚稱良好,又其智識程度為高職畢業、目前無業、本案侵害著作財產權之違法盜版光碟共5 部(6 套),復兼衡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四、末按著作權法第98條規定,係採得科主義之職權沒收規定(參見司法院98年智慧財產法律座談會提案及研討結果刑事訴訟類第4 號研討結果);又所謂幫助犯係指就他人之犯罪加以助力,使其易於實施之積極的或消極的行為而言,其犯罪態樣與實施犯罪之正犯有異,其所處罰者,乃其提供助力之行為本身,而非正犯實施犯罪之行為,因此幫助犯不適用責任共同之原則,對正犯所有供犯罪所用或因犯罪所得之物,勿庸併為沒收之宣告(最高法院88年度台上字第6234號判決意旨參照)。查本案被告係屬幫助犯,業如前述,揆諸上開說明,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爰均不另諭知沒收,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 條第1 項前段,著作權法第91條之1 第3 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30條第1 項前段、第2 項、第55條、第47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郭來裕到庭執行職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16 日

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志銘

法 官 鄭子文

法 官 林幸頎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17 日

書記官 葉正昭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視聽著│著作財│不詳犯罪集團之行為方式                          │扣案物品│
│號│作名稱│產權人│                                                │        │
├─┼───┼───┼────────────────────────┼────┤
│1 │故夢  │弘恩文│於民國99年12月16日以前某日,在露天市集國際資訊股│「故夢」│
│  │      │化事業│份有限公司所設置之「露天拍賣網站」(下稱露天拍賣│盜版光碟│
│  │      │有限公│網站)上,以帳號「nikitt7896」刊登每套「故夢」光│壹套(肆│
│  │      │司(下│碟含運費共新台幣(下同)400 元之訊息,以供不特定│片)。  │
│  │      │稱弘恩│之人下標購買。嗣於同年月16日經弘恩公司發現,遂下│        │
│  │      │公司)│標購得「故夢」盜版光碟1 套,並以轉帳匯款方式,將│        │
│  │      │      │價金400 元匯入劉梓惠上開高雄銀行帳戶內,該不詳犯│        │
│  │      │      │罪集團成員再將「故夢」之盜版光碟委託不知情之銘邦│        │
│  │      │      │航空貨運承攬有限公司(下稱銘邦公司)代為寄送至弘│        │
│  │      │      │恩公司指定之處所。                              │        │
├─┼───┼───┼────────────────────────┼────┤
│2 │仙劍奇│沙鷗國│於99年9 月9 日以前某日,在露天拍賣網站上,以帳號│「仙劍奇│
│  │俠傳3 │際多媒│「momolydvd 」刊登每套「仙劍奇俠傳3 」光碟含運費│俠傳3 」│
│  │      │體股份│共450 元之訊息,以供不特定之人下標購買。嗣於同年│盜版光碟│
│  │      │有限公│月9 日經沙鷗公司發現,遂下標購得「仙劍奇俠傳3 」│壹套(肆│
│  │      │司(下│盜版光碟1 套,並以轉帳匯款方式,將價金450 元匯入│片)。  │
│  │      │稱沙鷗│劉梓惠上開高雄銀行帳戶內,該不詳犯罪集團成員再將│        │
│  │      │公司)│「仙劍奇俠傳3 」之盜版光碟委託不知情之銘邦公司代│        │
│  │      │      │為寄送至沙鷗公司指定之處所。                    │        │
├─┼───┼───┼────────────────────────┼────┤
│3 │篤姬  │馥薰企│於99年9 月16日以前某日,在露天拍賣網站上,以帳號│「篤姬/│
│  │      │業有限│「flly1234」刊登每套「篤姬/宮崎葵」光碟含運費共│宮崎葵」│
│  │      │公司(│500 元之訊息,以供不特定之人下標購買。嗣於同年月│盜版光碟│
│  │      │下稱馥│16日經馥薰公司發現,遂下標購得「篤姬/宮崎葵」盜│壹套(伍│
│  │      │薰公司│版光碟1 套,並以轉帳匯款方式,將價金500 元匯入劉│片)。  │
│  │      │)    │梓惠上開高雄銀行帳戶內,該不詳犯罪集團成員再將「│        │
│  │      │      │篤姬/宮崎葵」之盜版光碟委託不知情之銘邦公司代為│        │
│  │      │      │寄送至台灣魄力資訊有限公司(經馥薰公司授予告訴代│        │
│  │      │      │理權)指定之處所。                              │        │
├─┼───┼───┼────────────────────────┼────┤
│4 │大秦帝│新鶴鳴│於99年11月15日以前某日,在露天拍賣網站上,以帳號│「大秦帝│
│  │國    │影視有│「momolydvd」刊登每套「大秦帝國」光碟含運費共400│國」盜版│
│  │      │限公司│元之訊息,以供不特定之人下標購買。嗣於同年月15日│光碟壹套│
│  │      │(下稱│經新鶴鳴公司發現,遂下標購得「大秦帝國」盜版光碟│(伍片)│
│  │      │新鶴鳴│1 套,並以轉帳匯款方式,將價金400 元匯入劉梓惠上│。      │
│  │      │公司)│開高雄銀行帳戶內,該不詳犯罪集團成員再將「大秦帝│        │
│  │      │      │國」之盜版光碟委託不知情之銘邦公司代為寄送至新鶴│        │
│  │      │      │鳴公司指定之處所。                              │        │
├─┼───┼───┼────────────────────────┼────┤
│5 │神話織│世詮多│於99年12月27日以前某日,在露天拍賣網站上,以帳號│「神話織│
│  │女(又│媒體有│「flly1234」(併辦意旨書誤繕為「filly1234」) 刊│女」(又│
│  │名天涯│限公司│登每套「神話織女」光碟含運費共400 元之訊息,以供│名天涯織│
│  │織女/│(下稱│不特定之人下標購買。嗣於同年月27日經世詮公司發現│女/衣被│
│  │衣被天│世詮公│,遂下標購得「神話織女」盜版光碟1 套,並以轉帳匯│天下)盜│
│  │下)  │司)  │款方式,將價金400 元匯入劉梓惠上開高雄銀行帳戶內│版光碟壹│
│  │      │      │,該不詳犯罪集團成員再將「神話織女」之盜版光碟委│套(肆片│
│  │      │      │託不知情之貨運公司代為寄送至世詮公司指定之處所。│)。    │
├─┼───┼───┼────────────────────────┼────┤
│6 │同上  │同上  │於99年10月7 日以前某日,在露天拍賣網站上,以帳號│「神話織│
│  │      │      │「momolydyd」刊登每套「神話織女」光碟含運費共450│女」(又│
│  │      │      │元之訊息,以供不特定之人下標購買。嗣於同年月7 日│名天涯織│
│  │      │      │經世詮公司發現,遂下標購得「神話織女」盜版光碟1 │女/衣被│
│  │      │      │套,並以轉帳匯款方式,將價金450 元匯入劉梓惠上開│天下)盜│
│  │      │      │高雄銀行帳戶內,該不詳犯罪集團成員再將「神話織女│版光碟壹│
│  │      │      │」之盜版光碟委託不知情之上大裕強物流有限公司代為│套(肆片│
│  │      │      │寄送至世詮公司指定之處所。                      │)。    │
└─┴───┴───┴────────────────────────┴────┘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著作權法第91條之1 :
擅自以移轉所有權之方法散布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而侵害他人之
著作財產權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
50萬元以下罰金。
明知係侵害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而散布或意圖散布而公開陳列或
持有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7 萬元以上75萬元
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其重製物為光碟者,處6 月以上3 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上200 萬元以下罰金。但違反第87條第
4 款規定輸入之光碟,不在此限。
犯前二項之罪,經供出其物品來源,因而破獲者,得減輕其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智易字第24號於民國 100 年 11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著作權法,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