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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5259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11 月 30 日

法官鄭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5259號

聲請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劉文品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0年度執聲字第395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劉文品所犯如附表所示之叁罪,所處各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及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定其應執行刑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數罪併罰,應依分別宣告其罪之刑為基礎,定其應執行刑,此觀刑法第51條規定自明,故一裁判宣告數罪之刑,雖曾經定其執行刑,但如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前定之執行刑當然失效,仍應以其各罪宣告之刑為基礎,定其執行刑,不得以前之執行刑為基礎,以與後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又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並非概無法律性之拘束。自由裁量係於法律一定之外部性界限內(以定執行刑言,即不得違反刑法第51條之規定)使法官具體選擇以為適當之處理;因此在裁量時,必須符合所適用之法規之目的。更進一步言,須受法律秩序之理念所指導,此亦即所謂之自由裁量之內部性界限。關於定應執行之刑,既屬自由裁量之範圍,其應受此項內部性界限之拘束,法院重定執行刑時,行使上開裁量權之結果,關於是否減輕刑期及減輕幅度大小之決定,不應比前定之執行刑更不利於被告,其裁量減輕之幅度,固毋庸錙銖必較,然至少應與前定執行刑相當,俾符合裁量之內部性界限。此有最高法院59年台抗字第367 號、80年台非字第473 號判例、99年度台非字第233號裁定要旨可資參照。

三、經查,受刑人因竊盜等3罪,先後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且於如附表所示之日期分別確定,其中附表編號1、2號所示之罪,經本院以100年度聲字第3249號裁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1月確定之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及相關刑事判決(本院99年度審易字第5306號、100年度簡字第1233號、100年度簡字第4963號判決,本院100年度聲字第3249號裁定)在卷可稽。茲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 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受刑人應定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 │ │ │ 最後事實審 │ 確定判決 │ ││ │罪名│宣告刑│犯罪日期 ├────┬──────┼────┬──────┤ 備 註 ││號│ │ │ │法院案號│判決日期 │法院案號│確定日期 │ │├─┼──┼───┼──────┼────┼──────┼────┼──────┼─────┤│1 │竊盜│有期徒│99年11月6日 │本院99年│100年2月25日│本院99年│100年3月28日│編號1、2所││ │ │刑8月 │ │度審易字│ │度審易字│ │示二罪,經││ │ │ │ │第5306號│ │第5306號│ │本院以100 │├─┼──┼───┼──────┼────┼──────┼────┼──────┤年度聲字第││2 │毒品│有期徒│99年12月14日│本院100 │100年3月18日│本院100 │100年4月11日│3249號定執││ │危害│刑6月 │ │年度簡字│ │年度簡字│ │行刑1年1月││ │防制│ │ │第1233號│ │第1233號│ │ ││ │條例│ │ │ │ │ │ │ │├─┼──┼───┼──────┼────┼──────┼────┼──────┼─────┤│3 │毒品│有期徒│99年11月5日 │本院100 │100年9月14日│本院100 │100年10月4日│ ││ │危害│刑6 月│ │年度簡字│ │年度簡字│ │ ││ │防制│ │ │第4963號│ │第4963號│ │ ││ │條例│ │ │ │ │ │ │ │└─┴──┴───┴──────┴────┴──────┴────┴──────┴─────┘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30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鄭 瑋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1 日

書記官 蔡佩珊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5259號於民國 100 年 11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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