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3062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3062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周黃豐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0 年度執聲字第186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周黃豐進因犯竊盜等拾伍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玖年貳月。
理由
一、受刑人周黃豐進因犯竊盜等15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其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相關刑事判決書(依確定先後依序為:本院民國99年度審簡字第2595號、99年度審訴字第1817、2226、2780號、99年度審訴字第3115號、99年度審訴第3247號、99年度審易字第4325號、99年度簡字第1942號、99年度審訴字第3575、3628號)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二、至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0至15之罪,前經本院以99年度聲字第2058號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3 年6 月確定;編號5 至8 之罪,前經本院以99年度審易字第4325號定應執行刑為2 年2月確定;編號2 至3 之罪,前經本院以民國99年度審訴字第3575、3628號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 年6 月確定,有前揭前案紀錄表及裁判書可稽,參照最高法院80年臺非字第473號判例意旨,本院自應受該等裁判所為定應執行刑內部界限之拘束,併予說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