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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3062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7 月 18 日

法官林韋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3062號

聲請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周黃豐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0 年度執聲字第186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周黃豐進因犯竊盜等拾伍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玖年貳月。

理由

一、受刑人周黃豐進因犯竊盜等15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其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相關刑事判決書(依確定先後依序為:本院民國99年度審簡字第2595號、99年度審訴字第1817、2226、2780號、99年度審訴字第3115號、99年度審訴第3247號、99年度審易字第4325號、99年度簡字第1942號、99年度審訴字第3575、3628號)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二、至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0至15之罪,前經本院以99年度聲字第2058號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3 年6 月確定;編號5 至8 之罪,前經本院以99年度審易字第4325號定應執行刑為2 年2月確定;編號2 至3 之罪,前經本院以民國99年度審訴字第3575、3628號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 年6 月確定,有前揭前案紀錄表及裁判書可稽,參照最高法院80年臺非字第473號判例意旨,本院自應受該等裁判所為定應執行刑內部界限之拘束,併予說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8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林韋岑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8 日

書記官 黃旭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3062號於民國 100 年 07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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