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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4386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10 月 19 日

法官劉熙聖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4386號

聲請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陳建榮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人聲請定其應

執行之刑(100年執聲字第328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陳建榮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建榮因竊盜等罪,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分別確定在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及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2 以上裁判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50條、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 款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二罪,先後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且於如附表所示之日期分別確定,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及相關刑事判決書(本院99年度審簡字第3365號、99年度審簡字第1546號)在卷可稽。茲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19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熙聖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19 日

書記官 楊雅蘭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罪  名│宣告刑        │ 犯罪 │    最後事實審      │      確定判決      │ 備  註   │
│號│      │              │ 日期 ├─────┬────┼─────┬────┤          │
│  │      │              │      │法院、案號│判決日期│法院、案號│確定日期│          │
├─┼───┼───────┼───┼─────┼────┼─────┼────┼─────┤
│  │竊盜  │有期徒刑2月, │98.12.│臺灣高雄地│99年8月6│同最後事實│99年8月 │          │
│1 │      │如易科罰金,以│23    │方法院99年│日      │審判決    │30日    │          │
│  │      │新臺幣1,000元 │      │度審簡字第│        │          │        │          │
│  │      │折算1日。     │      │3365號    │        │          │        │          │
├─┼───┼───────┼───┼─────┼────┼─────┼────┤          │
│  │公共危│有期徒刑3月, │98.10.│臺灣高雄地│99年11月│同最後事實│99年11月│          │
│2 │險    │如易科罰金,以│03    │方法院99年│9日     │審判決    │29日    │          │
│  │      │新臺幣1,000元 │      │度審簡字第│        │          │        │          │
│  │      │折算1日。     │      │1546號    │        │          │        │          │
│  │      │              │      │          │        │          │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4386號於民國 100 年 10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